资源描述
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清单及控制价2015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参照建设部示范文本)
委托人:***********
咨询人:***********有限公司
(建设部*级资质)
201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参照建设部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201 ) 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 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所述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咨询工作完毕终结。服务时间为委托人提供齐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后 个工作日。
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是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协商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规定,为正常服务所需而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委托人要求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第三人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资料,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咨询人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咨询成果误差大于本合同正确咨询成果总额±3%以外,委托人可要求咨询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酬金计算方法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基准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酬金计算方法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基准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酬金按合同约定计取,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甲乙双方协商计取,协商不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拖欠酬金金额乘以拖欠酬金天数再乘以千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咨询费发票或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咨询费发票或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经委托人同意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任何报酬。
合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失职、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按本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未约定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违约金和赔偿,如拒不履行合同,向咨询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和规定:《民法典》;合同约定预算定额和当地造价信息和文件;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文件、图纸和联系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浙价服【2009】84号文件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第八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以资料交接清单时间为准。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五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违反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规定,同意按以下办法赔偿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酬金比率=酬金总额÷总造价)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浙价服【2009】84号文件中标费率;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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