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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签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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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签署) 云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版纳“水墨丹青”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服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叠拼花园洋房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以上物管费为暂定价格,实际收费按交房时根据物业公司服务标准和成本定价,报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车位租赁费: 元/月 车位管理服务费: 元/月(使用权或产权属于业主车位) 二次供水加压费: 元/月·户 水池清洗费: 元/月·户 生活垃圾清运费: 元/月·户 以上实际收取价格根据交房时政府指导价实施。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绿化一年养护期内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利润; 第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七条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乙方租赁车位所得收入,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委托服务期间,小区内所产生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和绿化用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制,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九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共同签章确认: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层面、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公共卫生间、阳台、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廊等; 2.低压配电设施、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消防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及监控系统等; 3.园林绿化工程、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依据。 第十一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质量合格鉴定书。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物业符合国家规定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服务规约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监督。 第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前款规定占用、开挖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时间、废弃物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归还业主。 第六章 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续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均应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而中止服务;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其他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若乙方物业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满,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因乙方服务严重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物业服务费仅包括第五条中物业服务费开支内容,不包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人身保险及财产保管等费用。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移交给甲方或乙方继续代管。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向买受人明示本合同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一切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含有三个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附件二: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无私搭乱建。 2.确保房屋完好率达到90%。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正常运行,水电工每周巡查4次以上。 2.每月定期保养,维护完好率达到90%。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1.楼外公共场所清扫两次,实施8小时保洁。 2.楼内公共场所每天拖、抹、扫一次,实施8小时保洁。 3.楼道单元门前垃圾桶每天清运一次,所有垃圾集中放置,定时清运。 4.污水、雨水管道每半年清疏一次,如发生堵塞,及时处理,确保下水道通畅。 四、 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1.日常浇水,定期修剪、除杂草、灭虫害。 2.绿化地、园林小品每天清洁一次。 3.确保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出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车场设有明显交通标识,正确引导车辆停放。 2.监督进入小区车辆保持5公里/小时慢行,禁鸣喇叭,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3.提醒司机关好车门窗。 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行为,避免意外发生。 5.存放期到达一个月以上,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协助管理 1.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职守,日夜巡逻。 2.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遇有险情能及时到达现场; 3.做到小区所有入口全天24小时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机人身及财产安全处有明显警告标志和防范设置、装置; 4.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表井盖、雨遮、树木、果实等; 5.夜间应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电梯、消防、照明、监控、车库、停车场等进行不少于两人同时进行至少二次巡逻; 6.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及召唤急救,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派有专人对装修进行跟踪检查,禁止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行为。 2.对装修垃圾定点摆放并及时清运。 3.装修队伍严格遵照装修时间进场,严禁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装修活动。 八、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按业主物业内容进行分类编册。 2.确保所有档案内容完整。 3.做到定点定人统一管理。 九、 其他服务 1. 处理紧急性保修,如水、电应在接报后45分钟内到场 ; 2. 小修:接报后8小时内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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