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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剥离露天采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土石方剥离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沟煤矿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名称: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灭
火工程土石方剥离工程。
第二条 工程地点
1、 工程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
2、 工程平均运距 米,运距每增加100米,运费增加0.1
元/立方米,开挖深度在50米以内,超出部分另行议定。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1、甲方分期给乙方划定剥离范围总计100亩,合计平米数为666666平方米.只限在乙方荒山内划定。
2、开工日期以政府部门允许施工时为起点。
第四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合同,乙方除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本合同第三十条之违约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程爆破、开挖(包括煤矸石开挖、剥离)、装载运输至甲方制定煤场或排土场。
2、夹层矸岩石要求处理干净,不得将煤炭作为剥离物采出。
3、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识,简易隔离网,施工场地导向牌等必须明确,并由甲方监督,乙方按照甲方具体要求出资实施。施工标准要符合《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工作面开挖整修、排土场地工作平台平整;边角坡浮石清理、工作面整修,工作面移动坑线维护,采掘带挖沟等。
5、乙方承包范围内道路(含便道)修建及维护,沙土分层垫路。
6、穿孔爆破工程施工需要有资质队伍实施,乙方负责好穿孔爆破面平整和爆破运输道路畅通工作。
7、乙方负责排水设备购买、安装和排水工作实施及承担由此长生费用。
8、乙方有义务完成防洪、抢险等自然灾害引起额外任务。
9、乙方负责好施工区域进场道路、排土运输道路防尘工作,要求每天对道路洒水不低于三次。
第二章 承包方式及价款
第六条 工程承包方式:
1、工程分期施工,甲方根据生产计划按月下达生产指令,并制
定施工区段。
2、乙方实行分包、包质量、包安全承包方式。
第七条 每立方米土方施工单价为人民币 元,( 元,),石方施工(含爆破及火工品使用费用)单价为人民币 元,( 元,),包括土石方夹层开挖、爆破、装车、运输、洒水、排出场平整、运输道路修建、燃料费等各项工费以及生产、生活所需费用在内,并且已综合考虑机械设备进退场调遣费、卸煤场和卸土场整平、路面保洁等因素;以上单价为含税价,即乙方开据税务正规发票并承担相应税金。
第八条 因相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及图纸出强制变更而引起施工方案,乙方应按照变更后设计及图纸施工,甲方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承包工期自 2011 年 12 月 31 日至项目竣工为止。甲方可根据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国家政策及生产需要对工期进行调整。由于政府部门检查、政策调整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如果政府部门强制停止乙方划定区域煤矿灭火工程,合同将自行终止,甲方和煤矿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因生产组织、设备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规定工程量,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且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具有月剥采 万立方米(包括挖装、运输)以上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并且在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等级资质;爆破作业及特殊工程必须由具有资质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否则因此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致使本工程未能顺利进行,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附:资质授权协议)。
第三章 施工设备及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设备约定:
1、为确保施工时度,全面按期按质完成甲方作业计划,乙方当自接到甲方施工进场通知10日之内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保证施工机械设备按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具体施工机械设备待甲方确定后,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应当保证进场机械设备数量和质量。随着工程量增加,设备应相应增加;且上场劳动力,施工组织管理等能够确保甲方下达生产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如乙方未能配齐上述设备和人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择施工单位,并且不予结算工程款。同时,乙方还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为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当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全部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时,甲方在第一个月完成甲方下达生产任务后退乙方40%进场保证金;剩余保证金按第二个月30%,第三个月30%比例退清。
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工程量计算
第十五条 乙方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工程竣工时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 验收和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量计算方法
1、 甲方下达工程量施工时度表作为乙方每月应完成施工量参
考依据。乙方完成施工量不得低于甲方限定工程量。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乙双方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每期工程动工前工程量
进行测量计算,只能使用一台全站仪或GPS测量仪,双方技术人员对每次实测工程点以及外围边线点,以10m×10m方格网计算所得作为依据,双方对确认结果均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加密补点签字确认。
3、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等,应按日平均核减乙方当月工程任
务量,乙方对双方认可测量值进行工程包干。
第十七条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每月8日前测算工程量,次
月15日支付上月工程款(扣除油料、火工费)。结算时,由于得之结构等特殊原因,甲方每月扣留当月工程款总额10%做为质量保证金,在次月结算时返还,以此类推。每月没有完成作业计划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工程款没每月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施工中接到甲方通知调整施工计划,乙方应当
在当天给予调整。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及办理采矿相关手续等工作,处理民
事各类纠纷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负责施工供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外部指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需要。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相关资料,对资料真实、准确性
负责。
4、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5、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6、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与乙方协调、签证
和签字工作。
7、提供相应施工图纸。
第二十条 乙主权利及义务
1、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乙方应当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及生产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制定施工管理规范并报甲方认可和备案;服从甲方指挥及统一管理;遵守施工有关规定;与适用同一运输干道其他承包剥离单位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 修筑并维护施工道路,负责疏干排水。
4、 乙主承包期限内所发生工程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责
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竣工前清
理现场,并达到甲方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适用照明、围栏及交通警示等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6、 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规定、条例施
工,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 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工程现场代表,负责与甲方协调、签证和
签字工作。
8、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乙方私自停工或乙方施工途中无故退
场,则由此给甲方造成一节经济损失由乙方姑担。
9、 爆破作业在开爆前必须时行专业验收,并应严格遵守爆破操
作规程和甲方规定。
10、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应将其所雇佣人员名单登记造
册。该名单经乙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备案。乙方必须购买相应人员团体保险,车辆等保险。
11、 乙方应当在员工入场前,足额缴纳员工养老金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并签订人员劳动合同。同时应将该保险单据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在员工入场前交存甲方查验备案。乙方施工设备应当在入场前,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六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所有施工车辆所需油料均由乙方自主供给,自行承担相应一切费用;同时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防火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协调外部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因政府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非正常原因(不包括气候、正常国家法定假日例:春节)而造成停工七日以上,乙方可以选择自救,但一旦开工,乙方第一时间配备好工程所需要设备,无法配齐,视乙方自行放弃本工程,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工队。
第二十三条 火工材料费用,由甲方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成立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管理人员;所使用(含租赁)设备、人员必须经矿职能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上岗;日常组织管理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每月提供工程位置,下达月度采、剥、爆、运、排作业计划。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提供承包方生活及配套服务,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临建及其他办公、住宿等附属设施搭建,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乙方所使用设备材料、配件、油脂、燃油、修理、维护、保养等由自已承担。乙方所用设备和所配备人员要相对稳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到指定部门办理上岗证,特种岗位人员必须办理特殊工种作业证,管理人员办理安全资格证,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开工前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乙方必须执行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并按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及甲方要要求给员工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乙方若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权利。
第八章施工要求
第二十九条 乙方装运设备应在甲方指定作业场所,从事指定工作。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配备双班或多班人员作业,必要时24小时不停止生产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乙方需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单方终止,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工程款。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政府行政决定等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原因拖欠其人员工资和费用,而导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因乙方工人闹事影响甲方正常作业,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类似事件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导致停工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乙方应承担造成损失10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条款,任何一主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至100%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 未尽事项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前提下订立补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共拾贰页,壹拾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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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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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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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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