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TY-MYTD-4d
太原茂业天地项目
百货变配电施工合同
工 程 地点: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及体育路交汇处
需 方: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承包方:
日 期:2012年 月
合同书编号
第一部分:协议书
1.工程概况
2. 承包方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4.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6.协议书词语
7.现场因素
8.合同声明
9. 特别条款
10.合同的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
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
4. 结算管理
5. 工程款的支付
6. 双方的人员配备
7. 发包方责任
8. 总承包方责任
9. 工程进度计划
10. 质量及检验
11. 现场管理
12. 工程分包管理
13. 材料及设备
14. 工程变更
15. 工程备案、验收移交及结算
16. 工程保修
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 不可抗力
19. 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
20. 合同解除
21. 履约保证书
22. 其他
合同书编号(续)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图纸
2. 工程量
3. 结算管理
4. 工程款支付
5. 发包方
6. 承包方责任
7. 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8. 关键工序
9. 工程保修
10. 违约
11. 履约保证书
12. 工程变更、暂定价及指定项目暂定款
13. 未安装但已送抵工地之物料
14. 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
15. 部分完工
16. 工期延误的赔偿
17. 工期的延长
18. 其他施工工程
19. 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承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包方及承包方的责任,保障发包方及承包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太原茂业天地项目百货变配电工程 (此后简称为“本工程”)
2.工程地点: 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及体育路交汇处
3.工程内容:太原茂业天地项目百货变配电为由三营盘变电站引10KV电源至百货变电所开始至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的规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完成供电局三营盘变电站至本项目百货变电所的外部电源的申报及引入并包含及此相关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本项目需要接驳的主电源为11750kVA,尚在运行的二期施工箱变(由110千伏三营盘站王村线20支12#杆南T接)电源倒接至用户变电室(含新增高压电缆)。见附件中太原供电局供电方案答复单的内容,具体用电容量及负荷由承包商根据发展商用电需求及电业局批复进行实际核实调整;
3.2根据附件中太原供电局供电方案答复单的内容对现有施工图进行审查,若现有施工图不符合要求,承包商须负责修改并提供施工图纸经发展商同意,由承包商协调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查并修改图;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包括甲供设备)及安装均须通过太原供电局的验收并送电 。
3.3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含干式变压器)的采购及认定不包括本合同内,本合同仅限于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含干式变压器)安装及调试。
3.4全部高低压配电线路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5百货变电所母线槽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6附属设备以及使设备正常工作的一切附件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7高、低压母线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8柴油发动机配电系统及跟头闸柜间联络电缆(含控制电缆)或母线的采购、安装、调试;
3.9负责百货变配电室所有设备的可靠接地,其房间内的防雷接地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10除高低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以外的设备采购及所有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包括设备的布置、管线的安装及系统接地等所有及电力监控系统相关的工作);
3.11按图纸要求提供全套的电力监控系统。
3.12非消防电源强切系统及火灾监控系统配合消防及总包单位施工,包括后期联动调试工作;
3.13 及太原供电局协调,完成供电计量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14 百货变电所配套设施的施工,根据太原供电局的验收要求,应配置的风机、室内照明箱、插座、防鼠板、灭火器、模拟运行图板、橡胶绝缘垫、绝缘鞋、绝缘手套及其他应设置的用品用具、接地母线等配套设施;
3.15行业规定的集中抄表装置、一般工商业高供表计、断相仪、计量装置、模拟屏、保护装置、智能通信设备、绝缘用具、站内标识、标牌、各设备间的连接线路、二次接线、设备防雷接地、电缆沟支架及其接地等采购(除甲供设备外)、安装工程。
3.16防静电地板、进出百货变电所高压部分防火封堵的采购及安装。
3.17 负责办理相关用电及通电手续。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包工程质量、包措施费、包管理费、包测试、包验收移交送电、及所有税收和费用等全部费用。
2.承包范围:
2.1依据甲方提供的茂业天地百货变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电气一次部分、电气二次部分、线路部分、通信部分、土建部分、电源间隔部分)、供电咨询方案、供电方案答复单、审图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变更图。
2.2主供电源(容量11750KVA)由110千伏三营盘站10千伏专线供电至用户变配电室(包括三营盘变电站10KV出线间隔部分、外线部分、百货配电室一、二次部分、通信部分、土建部分),备供电源由110千伏三营盘站王村线20支12#杆T南的临时电源转备供,加装智能开关(带通讯卡)、刀闸、寻址器、接地挂环。备供电源(容量1600KVA)设电缆杆引电缆至用户变电室。
2.3尚在运行的二期施工箱变(由110千伏三营盘站王村线20支12#杆南T接)电源倒接至用户变电室(含新增高压电缆)。
2.4三营盘变电站10KV出线间隔部分、外线至太原茂业百货变电所桥架、电缆支架、高压电缆等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安装(包含但不限于新建管沟、电缆井、桥架、现状电缆沟道的贯通、新设电缆排管、过路顶管或托管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以及沟道占用费、间隔费等供电相关费用,项目红线外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开挖手续办理及其它本标书未明示的相关费用);
2.5变电所内设备的采购 (除百货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安装、调试、等电位制安等(含供电局相关设备的检测、验收等)及发电机及跟头闸柜间联络电缆或母线的采购、安装。
2.6通讯部分光缆、通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2.7变电所内依据土建部分图纸(明力达设计)内设备基础土建的施工,包括变电所内设备基础、电缆沟道、内墙、地面、顶棚做法、变电所用门窗、轴流风机(静音)、防静电地板、高压部分防火封堵等;
2.8满足并配合消防、质监站验收。
2.9不包括变电所内低压配电柜后的出线电缆及以后工程。
本工程采用包优化设计、包所有相关报建审批(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包材料设备(除甲供设备外)、包施工、包验收移交送电、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干方式,即交钥匙工程。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等。 详细的施工范围须参阅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条款,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完成为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而上述遗漏的工作;并且发包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承包方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包括增减),承包方不能因此而对发包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另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现场现状,积极自行解决有关问题且相关费用不可另计,并不得影响工程工期。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计划于2012年 月 开工,具体按发包方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计。
2.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供电的日期为2012年 10月20日。
竣工日期: 施工总工期 天完工,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供电局的验收通电。
本工程需紧密配合上述总工期,承包方必须确保按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整体工期目标的实现。
四、工程质量及保修期
4.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4.2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优良工程;
如果施工图纸及/或发包方的要求及/或本设计工料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及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
4.3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按相关部门审核后确认设计图纸、现行安装验收规范、太原供电局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4.4保修期:从投运之日起二年内属承包商质量保修期。
4.5保修期内若发生事故,发展商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承包商应二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会同发展商进行鉴定,确定事故责任后,属于承包商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商免费修复或更换,且引发电气事故的责任由承包商负责;属于发展商操作使用不当造成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由发展商负责承担设备、材料及更换维修费用,若发展商委托承包商实施的,承包商适当收取成本费。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太原茂业天地项目百货变配电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0.00(小写)。施工综合包干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
(i) 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搭设费、包安全及文明施工、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搬运费、风险费、设备检测试验费、系统调试费、税金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得作出调整。
(ii)工程量计算:依据本工程竣工图及发包方签认的施工范围,参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六、承包方须根据本承包合同进行及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发包方及监理之要求,并遵循发包方及监理正确之指示。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及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在进行本承包工程之前,承包方已充分视察及/或了解了施工现场环境、现场作业条件、发包方之工程管理制度等,并且在报价之中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以上述原因而提出的任何之索赔将不会被发包方接受。
九、特别条款: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包方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承包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包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承包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同样,如发包方员工向承包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举报(举报电话:2、传真:7、举报邮箱:)。
十、合同的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经发包方及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方及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方: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
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
1.4 承包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承包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 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图纸:由发包方提供或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满足工程设计、制作、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9通知、同意、批准、公函及工程变更:除另有说明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公函或工程变更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10天:指日历天。
1.11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指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本工程:指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确定给承包方施工的工程。
1.13合同价款:指发包方及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同时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完成的其它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工程变更:指发包方作出的或承包方提出的经发包方书面盖章认可的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施工内容、项目及/或施工范围的增减或调整从而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文件。
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参照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及付款及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基本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发包方公函、工程变更单及工程量清单等;
4) 招议标文件及会议纪要、施工图纸;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发包方接受的投标文件;
7)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2款约定的办法解决。
2.2. 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本工程制作、施工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或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国家规范及/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进口材料国内无相关标准的,按出口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2.3. 图纸
2.3.1. 发包方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及图纸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并要求承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 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方应在该项工程或承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之前向发包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方进行提示。
2.3.3. 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3.4. 承包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在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承泄漏给第三方。
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
3.1 合同清单中有相适应的项目按合同清单中相适应的项目之单价套用;
3.2 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则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计价;
3.3 如无相适应项目,又无类似项目,则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包方申报单价,发包方参照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原则定价;
3.4 工程量计算按照/参照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若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无适应/类似
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4. 结算管理
4.1 承包方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进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也必须提供经发包方书面确认的竣工图纸、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工程量计算底稿、甲供设备/材料移交单、完整的工程变更及指令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上述所有资料承包方需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提供一式四份原件予发包方办理竣工结算及存档。
4.2 结算造价主要分三部份:
a)合同竣工图结算价;
b)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即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文件约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未施工部承的工程造价,按照通用条款第3条计价);
c)违约方之赔偿金、违约金;
结算造价= a)± b)±c)
5. 工程款的支付
5.1 本工程预付款的设定及支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
5.2 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3 质保金: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在保修期间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清。
5.4 承包方在每次办理工程款前,应向发包方提供等额建安工程税务发票。
5.5 送抵工地的物料的款项将不会被包括在进度款审批单内。
5.6 进度款及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必须附送《质量验收合格单》或隐蔽验收单或发包方要求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承工程款。
6. 双方的人员配备
6.1 发包方
6.1.1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方的所有文件经发包方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后方有效。
6.1.2发包方如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包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承包方,承包方必须遵守。
6.2 承包方
6.2.1承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承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6.2.2本工程承包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及所有文件的签收,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承包方承诺的投标文件。
6.2.3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承包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承包方公章后递交给发包方及监理。
6.2.4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300元/人(具体罚款需经发包方、监理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无故累计缺席三次及以上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调换该管理人员及延期支付工程款。
6.2.5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向发包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等证件;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离无上岗证人员及计收承包方1000元/无证人员的违约金。
6.2.6 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方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需调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者;
4) 违反发包方或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6) 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对上述及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包方有权计收承包方1000元/天·滞留人(不足1天按1天计)违约金。
7. 发包方责任
7.1 施工准备
7.1.1 发包方提供水、电接驳口。承包方进场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7.1.2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方需协助办理。
7.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资料供承包方参考使用。如承包方认为需进一步探明,应报监理、发包方确认后进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1.4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建筑周边管网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承包方进场后即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保护及负责移交给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
7.1.5 组织承包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方。
7.2施工期间
7.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按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办理竣工结算等。
7.2.2 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可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8. 承包方责任
8.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土建施工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 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材质复验、试验等项技术工作,技术资料应完整可靠。
8.3 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
8.4 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卸货工作,承担因施工不当或材料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发包方的经济损失。
8.5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承包方违反及/或不执行发包方、监理的合理指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8.6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完成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或及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设计院、
监理确认后使用。
8.7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符合规定的水表电表,水费及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交纳给发包方或发包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发包方未能在施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点,则承包方须无条件采用发电机发电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完成。
8.8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8.9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方、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对承包方延迟及/或不上报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元/天的延误违约金。
8.10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按规定支付扰民费用后,承包方应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
8.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负责
修复。
8.12承包方负责办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
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因承包方对现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13 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承包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及损失从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并计入结算总价中扣除此笔费用,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8.14 凡承包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
的有关损失。
8.15 承包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承退回的,由于承包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从将支付或已支付承包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8.16 承包方在提供工程变更计价、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结算时,有责任向发包方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工料分析单。
8.17 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发包方可随时在承包方施工现场的大门、围挡、设备或建筑上制作CI标识,承包方需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工作面。
8.18 承包方报送的修改计划等资料并不能免除本合同中对承包方关于合同工期及价款的责任。
8.19 承包方须协助发包方办理好开工许可手续。
8.20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约定进行施工、实施监测,保证本工程及施工的安全及符合国家及/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
8.21 承包方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和绿化的保护,若在施工过程中因降水、边坡位移、塌方造成临近建筑物破坏,导致赔偿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负责办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手续,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罚款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8.22 承包方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及周边环境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23 承包方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及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
8.24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但此等解释并不免除承包方于本合同中的责任。
8.25 承包方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等许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承包方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方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
8.26 若承包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包方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有权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项形式向承包方追讨。
8.27 承包方须负责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方的税费。若发包方替承包方代缴税费,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方之款项中扣除该等税款。
8.28 承包方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
a.及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
b.发包方为获取入伙许可证而委任的顾问;
c.承包方将不会因获取上述入伙许可证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过程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
8.29承包方须负责联络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电力,供水,电话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8.30在合同期内至质保期满2年内,如承包方合同所述公司住址变更的,承包方有向发包方通知的义务,否则视为合同承包方地址无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合同地址发出的信函视为承包方已收悉。
9.工程进度及计划
9.1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经发包方、监理审核确认后,承包方应严格执行。
9.2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及进度计划不相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及计划进度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3 开工及延期开工
9.3.1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发包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9.3.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工期顺延。
9.4 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并盖章认可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9.5工期延误
9.5.1因以下原因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按承包方提交,并经发包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并盖章,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5.2 承包方在9.5.1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
9.5.3 因承包方的因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并且此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
9.6工程竣工
承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 工程质量检验
10.1 检查和返工
10.1.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及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0.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承,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发包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承包方支付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但此等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
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及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发包方、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2.1发包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10.2.2经发包方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代表汇报,经发包方代表书面并盖章认可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2.3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包方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后(承包方应在验收前向发包方、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方将暂停支付该部承进度款,直至发包方确认该部承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的定义详如合同专用条款。
10.2.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专项方案经发包方、监理确认,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0.3 重新检验
当发包方和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则剥离及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11. 现场管理
11.1 安全施工及检查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2 安全防护
11.2.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监理认可后实施。
11.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及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及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 事故处理
11.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11.3.2 发包方及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1.4 文明施工
11.4.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11.4.2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土建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方可勒令承包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1.4.3 承包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11.4.4承包方全体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统一服装,安全帽应按承包方CI标准佩戴,全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1.4.5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垃圾槽或其它设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用时应按发包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1.4.6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承包方应按规定缴纳。
11.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1.5.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方应准备水池等储水设施。
11.5.2承包方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方、土建总包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发包方、土建总包方双方共同抄录表底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11.5.3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方按实际缴纳费用在支付承包方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11.5.4除特殊说明外,发包方、承包方每月底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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