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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20182019年度室内绿化租摆采购合同
江门海关2018-2019年度室内绿化租摆采购合同
编号: 2018-45号
甲方(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乙方(供应商): 江海区美阳计划花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 江门海关2018-2019年度室内绿化租摆 采购项目以 货比三家 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编号: 2018-045 ),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等相关文件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根据实际摆放需求,共需摆放室内绿化植物303盆。租摆植物由成交供应商安排相关养护人员定期对绿植进行保养护理(含淋水、保洁、追肥、防虫、搬运运输等)。
1、成交供应商养护人员遵守采购方一切规章制度,不得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区域,做与租摆无关事。
2、成交供应商养护人员在摆放绿植及日常维护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3、成交供应商应保持摆放绿植美观、无病虫害、无坏叶、叶面洁净。
4、成交供应商养护人员在摆放绿植品种符合采购方要求,布局合理,使其有整体观赏效果。
5、成交供应商应每周安排养护1-2次。
6、租摆期间,采购方承担租摆植物配送、搬运和更换一切费用。
7、租摆期内,成交供应商承担租摆植物自然损耗费用,如植物自然死亡等与采购方无关。
江门海关总关大院绿化租摆清单
1.技术办公楼
楼层
总数
0.8-1.0也门铁 (25元/月)
0.8-1.0金钱树(35元/月)
0.2-0.3 如意(30元/月)
1.8-2 大绿萝(85元 /月)
1.8-2.0发财树(50元/月)
1.4-1.6绿宝树(30元/月)
1.4-1.6发财树(30元/月)
1.4-1.6螺纹铁(30元/月)
1.4-1.6富贵树(50元/月)
1.2-1.4步步高(28元/月)
1
24
10
2
4
3
4
1
0
2
13
10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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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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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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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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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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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17
13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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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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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
0
2
3
2
19
6
2
0
2
2
总数
263
10
10
5
2
2
61
57
70
10
36
价格
8168元/月
250元
350元
150元
170元
100元
1830元
1710元
2100元
500元
1008元
2.职工食堂
地点
总数
中杆发财树 (50元/月)
水养发财树 (25元/月)
招财叶子 (28元/月)
雅丽皇后(16元/月)
绿萝 (35元/月)
一帆风顺 (20元/月)
如意 (30元/月)
招待所1楼
2
2
招待所6楼
6
2
1
3
食堂1楼
8
8
食堂3楼
5
3
1
1
总数
21
4
1
8
3
3
1
1
价格
652元/月
200元
25元
224元
48元
105元
20元
30元
3.宿舍楼、昨日小楼与文物楼
地点
总数
绿萝(35元/月)
也门铁(35元/月)
螺纹铁(30元/月)
如意(30元/月)
9号楼、16号楼
9
4
2
3
文物楼
7
6
1
昨日小楼
3
3
总数
19
4
2
9
4
价格
600元/月
140元
70元
270元
120元
绿化植物租摆总数为303棵,总价格为:9420元/月,一年(12个月)总租费为:113040元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租摆绿植共计 303 棵(包含陶瓷盘、木座等),合计含税租摆费用 元。月租金 9420 元,每三个月付款一次。
合同期间,甲方要求另行增加植物数量时,则根据合同植物单价进行金额结算。
第三条 付款条件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二)付款办法:
1、租摆服务开始后,经甲方(用户)签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 按季度 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5% 合同款(金额)。
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租摆验收合格签收单(须装订成册)(复印件)。
2、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或缺失,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第四条 包装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全部植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植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二)乙方应在包装箱外标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包装箱内随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三)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损坏和丢失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租摆植物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一)时间:合同签订后_3个日历日内完成植物租摆到位。
(二)地点:分配清单指定地点,详见附件。
(三)方法: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交通工具将租摆植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现场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以双方签署植物租摆到位验收签收单为准,交货时应一并交付植物租摆到位有关单证。绿植从生产厂运至海关指定地点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风险责任承担:植物租摆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在双方签署植物租摆到位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后由甲方承担和享有,此前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绿植验收
(一)绿植运至甲方(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绿植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用户)审查,甲方(用户)将按合同清单进行规格、数量、外观检查。
(二)植物租摆到位后甲乙双方进行验收工作。如验收合格,甲方(用户)应及时履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绿植到位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_2_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
(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和损失。
(四)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约定、乙方承诺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第七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提供摆放绿植场地及无偿提供水资源。
2、甲方对乙方绿植租摆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在合同范围以外需增加摆放绿植数量,应及时同乙方协商,摆放后应立即签订附加合同。
3、甲方如需要更换摆放位置及品种(同种规格及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未经乙方允许,私自搬动更换位置,造成绿植死亡和套盆损坏,应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该物件市场售价)。
4、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绿植日常监督,避免造成绿植和套盆意外受损。
5、由于甲方原因(如长期锁门使乙方无法进入场地对植物进行正常护理)造成租摆植物得不到正常护理从而导致植物死亡,由甲方按照合同单价给予乙方赔偿。
第八条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养护人员遵守甲方一切规章制度,不得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区域,做与租摆无关事。
2、乙方养护人员在摆放绿植及日常维护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3、乙方保持摆放绿植美观、无病虫害、无坏叶、叶面洁净。
4、乙方养护人员在摆放绿植品种符合客户要求,布局合理,使其有整体观赏效果。
5、乙方应每周安排养护1—2次。
6、租摆期间,乙方承担租摆植物配送、搬运和更换一切费用。
7、租摆期内,乙方承担租摆植物自然损耗费用,如植物自然死亡等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所供租摆植物与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供租摆植物健康,负责定期淋水、保洁、追肥、防虫和搬运摆放,保证绿植在正确日常保养护理下,呈现植物生机活力。
(三)如果乙方所供租摆植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供货物是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由此引起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缺陷,甲方(用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10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货物或部件。
(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用户)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用户)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租摆植物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12个月。
第十条 售后服务
(一)成交供应商(制造商)免费提供__12个月7(5)*24小时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 ;)支持服务, 2 小时内响应,保证_2_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设备保修期时间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起计算。
(二)本合同所包含售后服务,包含制造商售后服务和代理商售后服务,具体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三)服务热线电话: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违约提前终止合同,需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一个月绿植租金。
(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租摆植物或提供相关服务违约责任。
1、对于租摆植物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品种、规格、植物状态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淋水、保洁、追肥、防虫、搬运摆放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重新提供替换。
2、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服务,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视为根本违约。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事实、可能延迟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货义务。
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
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异议期限和方法
(一)异议期限自质量保证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属于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潜在质量缺陷,甲方(用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其处理意见。
(二)乙方接到甲方(用户)书面异议及其处理意见后,应在10日内到甲方(用户)项目现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用户)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一)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范围。
(二)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传播与本合同相关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租摆植物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货物或服务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二)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租摆植物或货物任何一部分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而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用户)应诉,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甲方(用户)应支付第三方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用户)由此遭受全部损失及支出合理费用。
(三)如乙方提供租摆植物或服务确实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及支出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权利瑕疵担保
(一)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租摆植物享有完全所有权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用户)透露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争议。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租摆植物免受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因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给甲方(用户)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所提供租摆植物存在前述担保货物或权利负担,甲方(用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及其免责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责任。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行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用户)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三)乙方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被免除责任。
(四)甲方(用户)如遇不可抗力,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他事项。甲方(用户)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损失。
(五)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他双方同意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
(二)仲裁应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进行,其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修改或变更
(一)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
(三)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甲方(用户)有权在合同价款10%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相同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合同中止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用户)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二)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因其他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甲方(用户)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应当中止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于部分解除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剩余部分。
(一)因违约解除合同
1.在甲方(用户)对乙方违约而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情况下,甲方(用户)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用户)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要求;
(2)如果甲方(用户)发现乙方在本合同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他任何义务。
2.如果甲方(用户)根据上述规定与乙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用户)可以依其认为适当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部分。
(二)因破产而解除合同
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用户)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用户)已支付合同货款。
2.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权利。
(三)其他解除合同情况
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对履行合同有影响,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用户)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需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二十一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合同义务。
(二)除经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协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而表现出来协议或书面通知或确认书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六 份,甲方执_三__份,乙方执_三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任何更改及补充,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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