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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防﹝2004﹞91
金华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备案施行细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建立质量理根据?人民防空法?、?浙江施行?中人民人民防空法??、?建立工程质量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人防办批准建立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施行细那么执行。
人防办、人防办批准建立的防空地下室按人防办、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由建立组织施行由人防办、建立、施工〔含人防设备厂家〕、监理参加设计宜参加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有人防专业质监参加。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到达防空地下室开工。
〔二〕施工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展了全面检查确认防空地下室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迫性规定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开工。
〔三〕设计对设计和设计变更进展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要求施工的工程质量到达设计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
〔四〕监理在施工自评合格设计认可的根底上对开工的防空地下室质量进展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
〔五〕有完好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建立全过程开工资料包括参建自评资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等;
〔六〕人防办、人防质量监视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完工参建填写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表格及附属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中间构造专项验收记录〕。建立在施工的防空地下室专项开工设计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监理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的根底上填写?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申报表?;
〔二〕建立应在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前将验收资料报人防办工程处核查并约定验收时间、地点;
〔三〕现场验收。人防办于收到报验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展工程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核查该工程开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作为是否通过验收或进展整改的根据。假设需要整改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初验?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确定复验时间。假设符合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要求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核定?并抄送建立工程开工备案部门;
〔四〕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建立应到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
第六条 建立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工验收:
〔一〕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的情况其中设计可用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代替;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参建签署的开工验收;
〔五〕参与工程开工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待一致后重新组织开工验收。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应及时提出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执行建立程序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开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参建签署的工程开工验收等内容。
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还应附有以下:
〔一〕施工答应证复印件;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复印件和审核合格复印件;
〔三〕施工提交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开工设计提供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监理提供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
〔四〕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申报表、质量验收表格及附属技术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中间构造专项验收记录〕;
〔五〕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
第八条 单独委托人防专业质监质监的单建式防空地下室要有人防专业质监参加需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监视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总概况和防空地下室专项概况;
〔二〕工程报建、开工前的质量监视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视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平安及门框墙、临空墙、闭墙、预埋件、染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立参与各方执行、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六〕工程开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视;
〔九〕工程开工验收监视;
〔十〕监视、监视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
工程质量监视应由质量监视工程师签发。
第九条 建立应当在获得?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核定?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向人防办备案。
人防办收到建立报送的开工验收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资料收讫。
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叁份一份由建立保存一份在人防办存档一份向城建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违背开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以下行为按?建立工程质量理?和?浙江施行〈人民防空法〉?施行处分。
〔一〕备案部门发现建立在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过程中有违背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开工验收备案15日内停顿使用重新组织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建立在重新组织开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
〔二〕建立在防空地下室专项开工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备案的;
〔三〕建立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虚假证明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备案的。
第十一条 金华行政区域内的人防重点城防空地下室开工专项验收可参照此细那么施行。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那么由金华人民防空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那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人民防空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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