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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细那么
成建委发[2005]547
各区〔〕建立、在蓉各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为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行为增加监视工作的公开性进步监视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细那么?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成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细那么
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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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建立部?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导那么?、?四川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成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视理。
第三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本工程质量的监视理,并委托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承当详细的日常监视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立行政主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视机构按照、区职责和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视理。
其他区〔〕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也可委托区〔〕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承当详细的日常监视理工作。
第四条 和区〔〕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统称监视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视理的重点是监视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根底、主体构造以及其他涉及构造平安、使用平安、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 监视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视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 监视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展监视检查。
第七条 按照工程建立强迫性技术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第八条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等工程建立的质量〔资料〕进展监视检查。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和开工验收进展监视。
第十条 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规行为进展调查取证并报建立行政主部门按有关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 及时、如实作好监视工作记录和质量监视签发、搜集以及监视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视并提交建立行政主部门。
第十三条 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理经历。
第十四条 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选。
第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 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视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监视人员在监视执法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视机构在履行监视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限整改、对整改结果进展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监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视机构对其监视的工程质量承当监视工作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视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在申领施工答应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视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视备案手续时监视机构应向建立收取以下质量〔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成房屋建筑工程和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备案表?;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质量和材料〔查阅原件收复印件〕;
〔三〕监理〔建立〕确定的工程见证取样人员和见证取样受权书。
第二十条 对经历证有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工程监视机构应当即备案手续并向建立发出?建立工程质量监视书?。
第四章 质量监视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视备案手续后监视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才能制定?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工程建立、监理、施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工程的根本情况;
〔二〕编制根据;
〔三〕监视人员的组成;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展监视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根本监视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视机构在施行工程质量监视的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视。
第五章 质量行为监视
第二十四条 监视机构应结合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情况加强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视。
第二十五条 监视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展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监视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视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的情况;
〔二〕质量理体系的建立和施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视机构对建立的以下质量行为进展监视抽查:
〔一〕施工前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视备案手续、施工答应手续等工程工程报建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立自行理工程的工程工程质量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装备情况;
〔三〕工程建立过程中建立工程发包情况;
〔四〕工程建立过程中涉及工程建立规模、构造体系、工程用处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五〕工程建立过程中涉及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视机构对勘察、设计的以下质量行为进展监视抽查:
〔一〕勘察、设计在施行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二〕参加地基验槽以及桩根底、地基处理、钢构造〔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根底、主体构造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和工程开工验收情况和质量签证情况;
〔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视机构对施工质量行为的监视抽查:
〔一〕分包施工资质、工程工程理人员资格和装备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对分包的质量理情况;
〔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的配置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技术〔特别是强迫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的执行情况;
〔六〕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
〔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的检查评定情况;
〔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视机构的情况;
〔十〕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施行情况;
〔十二〕技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情况。
第三十条 监视机构对监理的以下质量行为进展监视抽查:
〔一〕监理资质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装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施行细那么〔关键部位和工序确实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和施工图设计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行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验监理情况;
〔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施行情况;
〔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以及质量的签认情况;
〔七〕对监理过程现问题的催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立行政主部门、监视机构的情况;
〔八〕对分包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九〕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
〔十〕监理资料搜集整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的以下质量行为进展监视抽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
〔三〕检测业务根本理制度情况;
〔四〕检测内容、和程序的性情况;
〔五〕检测形成程序、数据及结的符合性等情况。
第六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视
第三十二条 监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自检自评的根底上采取巡检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重点监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视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展监视检测等手段。
第三十三条 监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视的主要内容有:
〔一〕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
〔二〕抽查涉及构造平安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见证取样资料及构造实体检验;
〔三〕抽查构造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四〕对构造实体质量进展监视检测。
第三十四条 以下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视工程施工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2个工作日监视机构监视机构应到现场监视检查:
〔一〕建筑工程
1、地基与根底工程
〔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
〔2〕桩根底、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
〔3〕根底〔地下室〕构造工程隐蔽;
〔4〕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构造工程
〔1〕构造转换层钢筋隐蔽;
〔2〕钢构造〔含网架〕、预应力构造和其他特殊构造形式工程隐蔽;
〔3〕主体构造工程隐蔽;
〔4〕主体构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幕墙构造隐蔽;
〔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线路道、重要设备隐蔽;
〔二〕政根底设施工程
1、地基与根底工程
〔1〕各专业工程〔除给水、燃气、电力浅沟、排工程〕第一检验批及不良地质段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桩孔隐蔽;
〔2〕桩根底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第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3〕道路工程路床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测试);
〔4〕河堤工程根底第一检验批隐蔽;
〔5〕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构造工程
〔1〕桥梁工程第一检验批盖梁、拱座、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张拉;
〔2〕隧道工程框架顶板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构造第一检验批隐蔽〔外防水施工前〕;
〔3〕河堤工程墙身砌体〔含泄水孔、沉降缝、卸荷台)第一检验批隐蔽;
〔4〕构筑物底板、侧壁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满水试验、气性试验〕;
〔5〕道路工程基层、面层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试验〕;
〔6〕排水工程污水道第一检验批隐蔽〔含闭水试验〕;
〔7〕电力通道〔浅沟、排、隧道〕工程U型槽、排钢筋、隧道主体构造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接地电阻测试、隧道装水试验〕;
〔8〕给水、燃气等线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严性试验〕;
〔9〕主体构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 以下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工程施工在其隐蔽前应提早1个工作日监视机构监视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才能安排监视抽查:
〔一〕建筑工程
1、地基与根底工程
〔1〕桩根底工程打试桩;
〔2〕桩根底桩身完好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3〕根底钢筋工程隐蔽;
〔4〕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
2、主体构造工程
〔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
〔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
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围护构造保温隔热措施隐蔽。
〔二〕政根底设施工程
1、地基与根底工程
〔1〕桥梁及下穿隧道工程其余检验批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
〔2〕桩根底桩身完好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3〕桩根底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其余检验批质量验收;
〔4〕桥梁工程承台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
〔5〕桥梁工程扩大根底及承台构造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2、主体构造工程
〔1〕桥梁工程其余检验批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孔道压浆;预制梁板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及预应力张拉;第一作业段预制梁板、钢梁安装;
〔2〕隧道工程底板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构造外防水第一检验批隐蔽;
〔3〕排水工程雨水污水道、砌体第一检验批隐蔽;
〔4〕电力隧道工程箱体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
第三十六条 监视机构在对主体构造工程的质量监视过程中应对构造工程进展监视检测构造工程未经监视检测监视机构不得向建立行政主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视。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视抽测的详细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根据工程的构造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监视检查的详细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主体构造工程的主要受力构造构件;
〔二〕监视检查现有质量缺陷的构造构件;
〔三〕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宜少于5。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应抽测一组。
第三十八条 主体构造工程质量监视抽测的主要工程包括:承重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梁、板、墙、柱等构造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等。
第三十九条 监视检测的数据应记入质量监视记录和质量监视。
第四十条 对本细那么规定的涉及平安的重点监视工程施工未监视机构监视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监视机构应责施工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检测现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或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的监视机构应责施工委托法定检测按有关规定重新进展检测检测交质量监视机构备案;经法定检测检测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责有关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监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视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工程在构造主体施工阶段对建筑规模为多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政根底设施工程的随机抽查应在一次以上。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理程度低下、责任主体行为不、实体质量程度差的工程应加强监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监视工作方案施行跟踪监视。
第七章 工程开工验收监视
第四十四条 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后建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对工程进展开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应在工程开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书面质量监视机构。
第四十六条 监视机构应对建立组织的工程开工验收施行监视。监视工程开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开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资料〕进展查验;
〔二〕对开工验收组织形式和开工验收方案进展监视;
〔三〕对开工验收程序进展监视;
〔四〕对有关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技术和质量验收的情况进展监视;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展抽查。
第四十七条 发现有关建立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开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背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平安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视机构应责改正;情节严重的责建立停顿开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视
第四十八条 监视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视工作后应当在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立行政主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视?。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视?由监视人员签署监视经监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监视业务专用章。
第五十条 监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对工程进展了开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建立过程中建立行政主部门及监视机构责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
〔三〕监视机构对建立组织的工程开工验收已经进展了监视开工验收过程现的影响构造平安的质量隐患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平安、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
〔四〕监视机构已按规定对构造工程进展了监视抽样测试。
〔五〕监视机构要求工程建立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技术资料根本齐全。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立强迫性的监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抽查〔包括监视检测〕情况;
〔四〕质量〔资料〕抽查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开工验收监视记录;
〔七〕对工程开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九章 质量监视
第五十二条 监视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视是监视机构履行监视职责的有效证明。监视机构应及时、完好、准确地搜集工程质量监视的有关并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质量监视应包括以下主要监视:
〔一〕 卷内;
〔二〕工程质量监视;
〔三〕质量监视备案表〔含见证取样受权书〕;
〔四〕建立工程质量监视书;
〔五〕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
〔六〕监视检查和监视检测记录〔含影、音像记录资料〕;
〔七〕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
〔八〕工程质量整改书;
〔九〕停、复工书;
〔十〕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
〔十一〕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汇总表;
〔十二〕主体构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汇总表;
〔十三〕地基验槽记录;
〔十四〕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汇总表;
〔十五〕桩根底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汇总表;
〔十六〕其他子分部〔子〕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汇总表;
〔十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汇总表;
〔十八〕工程质量监视联络单;
〔十九〕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和备案;
〔二十一〕工程开工验收书;
〔二十二〕工程开工;
〔二十三〕勘察、设计自查和监理的质量评估;
〔二十四〕施工答应证〔可以是复印件〕;
〔二十五〕消防验收书〔可以是复印件〕;
〔二十六〕房屋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书;
〔二十七〕其他质量。
第五十四条 质量监视案卷的装具、装订应统一、整齐、结实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与查阅。
第五十五条 监视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视的信息化建立运用工程质量监视信息系统实现监视备案、行为监视、实体质量监视、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第五十六条 监视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视信息数据库将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质量监视理和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理及数据传递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监视工作保存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不少于5年长不少于15年。
第十章 附那么
第五十八条 本细那么所称工程质量验收是指由建立〔监理〕组织的对地基处理、桩根底、预应力、钢构造〔含网架〕、建筑幕墙、设备安装等子分部工程和地基与根底、主体构造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五十九条 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功能性检测〔试验〕按照有关技术和规定执行监理〔建立〕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进展监理。
第六十条 监视机构对工程施行质量监视除应执行本细那么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
第六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工程不适用本细那么。
第六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成建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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