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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制度及信贷人员需要了解的信贷制度环境、信贷员资格考试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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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农信社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农信社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社员客户。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农信社信用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7)外币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8)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农信社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对客户贷款采取“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收回”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用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农信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农信社信贷审查人员(贷款审查岗)负责,主要是对信贷人员调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信贷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农信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贷款审批岗)负责,主要是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乡镇农信社设立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市联社和市州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贷审会人员组成。贷审会由农信社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及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得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的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贷款咨询。市州办事处和省联社设立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在没有设立市州联社的地区,县市联社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经县市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州办事处贷咨会咨询;市州联社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或市州办事处超过自身咨询范围的贷款,经市州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同意或市州办事处贷咨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联社贷咨会咨询。 1、贷咨会人员组成。市州办事处贷咨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处主任为主任委员;省联社贷咨会由省联社相关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省联社相关领导为主任委员。 2、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贷审(贷咨)会要有社内精通信贷业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3、贷咨会的议事原则。贷咨会召开会议研究贷款事项,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参与咨询人员中70%以上成员同意发放的贷款,贷咨会方能通过。 4、理事长与贷咨会的相互制约关系。每次贷咨会结束后,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其他贷咨会成员将贷咨会研究结果向理事长汇报,理事长对贷咨会建议发放的贷款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咨会建议不能发放的贷款,不得提出发放建议。 5、贷咨会咨询结果的处理。贷咨会对县市联社、市州联社或办事处提请咨询的贷款,经咨询并报理事长审阅后下发咨询意见书。对未通过的贷款一律不得发放,通过的贷款由申报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咨会两次未通过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咨会咨询。 6、市州联社、办事处对省联社贷咨会通过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按月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市州联社、办事处在收到咨询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省农信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全省统一制定各联社(办事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确权。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省联社负责核定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市联社信贷权限;市州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县市联社最高信贷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核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权限;县市联社负责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1、年末不良贷款占比超过30%以上; 2、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 3、最大10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1.5倍以上。 (三)定期考评。各联社(办事处)、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省联社负责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市(区)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市州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内,负责评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县市联社负责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县市联社辖内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适时调整。全省农信社根据辖内各联社(办事处)、信用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属本级农信社权限范围,但上级联社要求报备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联社事后报备。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报备)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用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农信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县市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 (三)市州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县市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主任、理事长、市州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市州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 (四)市州办事处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市州办事处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五)省联社咨询的贷款。 1、由市州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县市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主任、理事长、市州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市州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2、由市州办事处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市州办事处贷咨会成员为第一咨询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第二咨询主责任人。 3、由直管市(林区)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直管市(林区)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直管市(林区)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六)贷后管理责任人的界定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县市级以上联社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农信社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2年,省联社每两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县市联社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六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农信社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信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信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九)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意愿、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没有评上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不能享受授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农信社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信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信社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农信社,采取“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收回”的方式管理; (二)统一授信。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农信社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省联社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五条 农信社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农信社发放的贷款。 (二)按期限分类。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币种分类。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人民币贷款,是指以人民币作为借款货币的贷款。 外币贷款,是指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作为借款货币、并以外国货币偿还的贷款。 (四)按方式分类。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值的50%,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其中,农信社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面值的90%。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农信社的票据行为,是农信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信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即农信社对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含直管市、林区)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2、省外生源地助学贷款。即农信社对考入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用于支付贫困学生赴省外就读的路费和第一学年生活费的贷款。 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农信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信社在巩固发展已有传统优势业务品种的基础上,稳妥开办社团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符合农信社特点的信贷业务。办理社团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与咨询→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经营社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经营社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经营社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信社贷审会或贷审组审议。 (三)审批与咨询。农信社贷审会或贷审组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咨询。 (四)签订合同。经营社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后管理。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贷产品定价。农信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农信社办理承兑汇票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农信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经经营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控和重点监控,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信社豁免贷款。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信贷部门或专业清收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低风险信贷事项简化程序办理后,应按正常程序完善贷款手续。 第四十条 未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 农信社法人社未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未经法人社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十一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机构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信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国家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信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需报经省联社批准。办理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 关系人是指农信社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核制度。 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农信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三停”(停岗、停职、停薪)直至辞退。信贷人员违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相关单项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贪污、挪用、侵占信贷资金。 (三)违反规定向亲属、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贷“十不准”的,根据有关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农信社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通报。 (二)加息或罚息。 (三)限制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四)扣收未到期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依法处理借款抵(质)押财产。 (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冻结客户账户,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八)其它制裁方式。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农信社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信社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信贷投向指引 为了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更好地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优势和资金优势,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二○○六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意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优先满足持证农户贷款需求。涉农信用社对农户的调查建档评级面要达到100%,对信用农户贷款证发证率要达到100%,对持证农户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满足率要达到100%,辖内农户信用等级年审率要达到10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严格落实“六不准”。即:不准村干部代办信用评级、发证,不准“私贷公用”,不准随意提高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不准借《贷款证》贷款,不准《贷款证》不年检,不准小额农贷不落实责任人。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进一步延伸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使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的资金需求都能得到较好的满足。 农户联保贷款要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特色规模农业,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利用能力。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尽可能争取地方政府将支农专款用于农信社农户贷款贴息,放大支农效应。 二、优先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各地应将特色农业、创汇农业、高效农业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开发作为支持重点,涉农信用社“三农”贷款净增额应占到各项贷款净增总额的70%以上。 大力推行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为农户承贷、承还或提供贷款担保,以此推动“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的信贷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企业。 稳步推行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重点解决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大、抵押难的问题。积极推行信用约定贷款,在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的优质服务,更好地支持其发展壮大。 涉农企业申请贷款的准入、授信、担保条件要比照公司客户办理。创建新的放款方式、担保模式应经过严格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论证。 三、积极开拓社区(市场)小企业、工商户联保贷款业务,着力打造社区银行品牌。探索建立社区(市场)小企业、工商户信用联合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储备库。 对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可以不实行先评级后授信管理模式,按照授信总额(均含同业融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授信总额与资本实力相适应,授信总额与可提供的抵(质)押物相适应,用信条件与同业融资条件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控制。 省联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将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四、积极拓展优质公司信贷业务。对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完善、财务状况较好,能提供足值抵押物,有发展前途的公司客户纳入积极支持范围。 公司客户一般要求有两年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同业评价较差的原则上不得建立信贷关系。公司股东实力、所有者权益来源及结构应作为贷前调查的重要内容。 国退民进的改制企业应防范或有事项风险。对改制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要重点审查有无权利瑕疵、抵押物变更登记的依据、取得抵押物时支付的对价及市场变现能力,防止恶意抵押。 五、积极拓展优质集团客户、系统客户信贷业务。利用社团贷款方式向烟草、电信、电力等系统客户及国家大型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营销信贷产品。 竞争性客户可在金额、期限、利率上适当放宽标准。但不能放宽担保条件和简化审批(咨询)程序。 六、积极介入纳入国家及省政府重点建设计划的交通、能源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开发银行标准银团、间接银团、联合贷款业务。 七、稳健拓展事业单位信贷业务领域。 对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应选择省、部属高校、县市重点高中、三甲以上及经营状况很好的二甲医院作为支持重点;审慎介入民办高校、市州院校,原则上不支持义务教育。要应用风险评价模型评估贷款风险度,风险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0.5;要防止学校、医院的过度融资风险、政策性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对医院的风险度评价比照《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教育部制定)测算。 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武汉市及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项目限于中心城区。 八、稳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耐用消费品贷款、建房、购房贷款、助学贷款等服务,支持城镇居民消费。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揭贷款原则上限于地市中心城市。原则上不介入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米的项目。 审慎介入汽车按揭贷款。 开发贷款资本金比例、按揭贷款比例由省联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调控。 九、积极开发、稳妥推进贸易链融资业务。为上、下游供应(采购)商具有回购和支付能力的客户办理“三方、四方协议”融资;对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充足、诚实守信但缺少不动产抵押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用变现能力强、通用性好、易保管保质的大宗原材料(产品)办理动产抵(质)押贷款。 贸易链融资中的上、下游供应(采购)商、第三方物流、监管第三方的资质应报省联社审查批准。 十、严格控制小型加工、制造、零售、贸易业项目贷款、循环融资及融资总量、品种、期限。 对存量贷款中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客户应在清理分类的基础上做好主动退出、提前退出的准备。 十一、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的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信贷投放到限制类项目,禁止信贷投放到淘汰类项目。 对虽未列入限制、淘汰类的小棉纺、小水电等项目,在提高资本金比例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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