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核心——多项选择题分析
首先简介一下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题型: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2分。多项选择题少选的,每选对1个得0.5分,选错1个整道题目得0分。
下面我们做全局分析:考试的目标是60分。单项选择题60分里得40分只要大家上过课看过书是肯定没有问题的。只要多项选择题能再拿到20分以上,加起来60分就有了。因此通过考试的核心是多项选择题。
那么,这20分怎样拿?做多项选择题的最优方略是什么?
1、首先确保每道题都能拿到一点分。一般来说,任何一道多项选择题里总有1-2个是比较轻易选出来的。0.5分总比0分强,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因此多项选择题每选一项的标准都是“一定要在书上找得到答题依据”,有依据才能“确保”。绝对杜绝瞎蒙和想当然。因为丢掉的这0.5分也许就是性命攸关的。
2、宁可少选3个决不多项选择1个。假如有一道题你心中无数,甚至根本想不起来他是在考哪个知识点。请你记住我的提议:只选1-2个,死活不选第3个。只要你选的2个都没犯错,那么这1分就拿到了。假如你选的2个中本来就有错,那么再花时间去选别的也是徒然。对那些从来没时间上课和复习的同学,这个提议更为重要。假如按这个措施去做,20题就有20分,单项选择题答的稍微有点样子就过了。因此大家在开始选第3个时一定要有绝对把握。
例:能够由第三人提供的协议担保方式是( )。
A.确保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E.定金
答案是ABC。假如上课复习的时候你没注意听,讲义也没看,也许只记得确保是一定要第三人提供。而定金你凭常识也懂得只能由债务人而不能由第三人提供。BCD你拿不准。那么你只选A。确保这0.5分。否则一不小心选了留置就踩到地雷了。
3、无绝对把握者,绝对不选第4个。这里风险是递增的。你要牢紧记住:你是在用已经拿到的1.5分搏没有拿到的0.5分,赔率3:1。因此,对瞎蒙的题决不允许选第3项,更不允许选第4项。命题人把这个选项编得再动听也不要动心。虽然你清楚懂得这道题在考哪一页哪一段的哪一句话,你也要提防命题人在里边做了手脚。
例: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能够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B.放弃中标的
C.以行贿伎俩谋取中标的 D.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
E.未在要求期间提交履约确保金或签订协议的
答案是BD。这个题没看书的人只好瞎蒙。虽然看过书,记得有三项,也要小心注意E做过手脚。书上的原文(P30最下面一行)只提到不提交履约确保金情况,没有提到不签订协议情况。而AC虽然动听,让人难以抵抗诱惑,也要果断不选。这就是我说的“不动心”。这也是我为何屡次要求大家熟背重要知识点的原因。慎之!慎之!
4、检查的次序。做完题目,一般人总是会先检查自己没把握的,后检查有把握的。甚至不检查,只在不会做的题目里死命折腾,直到把时间耗完。错!正确的次序应当是先检查选4个的那些题,然后检查选3个的,最后检查选1-2个的。每一道题里,也是先检查有把握的选项,看命题人有无做过手脚的地方;然后再检查没把握的,假如有把握的题目分数加起来已经超出60分不少了,剩余的工作就是把没把握的选项通通清除出局。确保每题有分即可。
5、多项选择题的答案只也许在2--4个之间。假如5个全选,这个题一定是0分,因此一定要仔细回忆背过的知识点,把没有印象的或没记清楚的选项通通排除出局,而不是只排除一个。假如你很有把握确实定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这时你需要重新看一下题干,是否把要求了解反了。
例: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要求,下列责任中实行过错责任标准的有( )。
A.缔约过错责任 B.违约责任
C.无效协议责任 D.可撤消协议责任 E.一般侵权责任
假如你一看题,就很自信确实定实行过错责任标准的是B项。这时就要冷静,想想书上说的违约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正确的应为ACDE四项。注意: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根本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二字都是违约责任,都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标准。因此,上题中假如把B改成预期违约责任,估量一大半人要在这个题上花几分钟,其实还是同样的。假如把E改成协议解除责任,那我估量命题人自己也不一定会做了。
6、遇到拿不准的问题时,应冷静的从更宽的思绪上进行思考和分析,只要有时间就要争取作对答案。也许这就是你那核心的一分。
例:(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标准的是( )。
A.平等、自愿标准
B.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
C.老实信用标准
D.等价有偿标准
假如你初看此题难下结论。但冷静思考下来发觉与协议法的基本标准较相同,分析招投标阶段与协议阶段的本质差异后,能够确定C项为正确答案。
7、法规考试时间比较宽裕,不存在做不完的问题。希望大家一定要冷静看清楚题目和各个选项,再慢慢做。假如看题时候就粗心,在检查的时候是极难发觉的。先易后难在每个考试中都是通用的。要确保自己会做的都拿到分。考试过不过只取决于你会做的有多少,而不取决于你不会做的蒙对了多少。
以上是数年考试经验的总结,希望大家仔细体会。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担心,不过,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能够小视。那么怎样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当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成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了解能达成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了解
所谓正确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体现的意思。《法规》这门课不一样于其他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并且会包括诸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有关诉讼时效有这么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要求期间内的连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亡时效”对于消亡时效,背面深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不过,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深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有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么的类似例子尚有诸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轻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么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了解教材,因此,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分包的要求有这么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不过,”除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中,我们能够看出分包单位提成了两种:一个是总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个是总承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相互排斥的,他们共同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对于总承包协议以外的分包商需要通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能够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不过,总承包协议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通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假如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协议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因此,我们能够从这个要求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通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因为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标特殊性,这么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么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当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么会提升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能够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轻易识别出来。因为其答案比较标准,很轻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么的考点,虽然无须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不过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有关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么的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出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断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同意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出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同意手续。
这段文字起源于《建筑法》,应当说是很重要的要求。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出三个月”、“自中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出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查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当是谁去做的问题。这么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轻易出目前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有关报建的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同意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协议。”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当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么的知识点在书中有诸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么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怎样分类的问题。这么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诸多,不过这么的考点因为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么的考点非常轻易出目前多项选择题中。
例如,书中有有关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么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依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置目标的不一样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要求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要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要求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要求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要求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要求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经典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么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愈加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查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例如,书中有关招标程序的要求是这么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献和标底;
(3)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成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出售招标文献;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献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也许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次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这么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经典的就是有关招标程序的要求。因此,考生应当对这部分的程序予以关注。
5.混同型考点
混同型知识点考查的重要是易于混同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么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同的知识点。
例如,有关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消就是一个混同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消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分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一样,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背面。掌握了这个核心的区分后就不轻易混同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么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当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消的相同点和不一样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定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一样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一样。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轻易区分混同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重要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么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纯熟掌握这些条件,防止多项选择、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自身还能够深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经典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要求是这么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要求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要求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要求,能够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么的考点因为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重要是考查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假如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有关协议条款空缺的要求:
《协议法》第62条要求:当事人就有关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要求仍不能确定的,合用下列要求: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按照签订协议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的,按照要求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协议目标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不过里面的详细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要求,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要求来履行协议的。假如忽视了这个大的前提,就轻易判断错误。
7.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因此,书中的概念无须死记硬背。不过,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某些考题就是考查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有关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仔细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重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仔细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分。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因此发出某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某些模拟题中常常有这么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能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么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不过有某些考点确实很轻易取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么的某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有关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取价格的要求:
“《协议法》第63条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的,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轻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取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依照详细的案例做出选择。这么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么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当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能够得出这么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合用的价格的标准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引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查的是考生是否真正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了解了并且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么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有关要求中有这么的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当怎样了解?
首先,要了解“负责”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例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个信息的流向,是一个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不过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协议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协议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阐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能够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祈求履行债务,能够祈求部分履行,也能够祈求所有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百分比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所有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所有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不过,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依照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目前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协议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协议,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协议,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协议关系也没有。因此,要是依据协议关系来看,假如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能够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不过,依照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负担连带责任,这么一来,假如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能够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负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协议关系了,而是法律。
10.严禁型考点
书中有某些严禁型的要求,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严禁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因此,对于这么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有关确保人的严禁性要求:
“确保人须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能够作确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确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确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确保。“
对于这么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在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何不允许学校作为确保人?因为作确保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标,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确保人。如此以来,这么的严禁性知识点就很轻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当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因为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能够。只有对于尚不能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深入去读背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当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当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背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能够了。这么能够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第三节 冲 刺
冲刺能够分为两个步骤:听课和做题。
一、听课
前文中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不过,这里所说的听课不一样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备基础性质的听课,而这里听课则具备冲刺性质。
1.听课的必要性
(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
知识都是互有关联的,熟悉一个知识点也有利于对另一个知识点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则》中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备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协议法》中也谈到了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1)协议当事人应具备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3)协议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仔细阅读有关解释后会发觉,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何会这么呢?这是因为签订协议自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知识点有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就很轻易掌握了。
(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
考试之前,由讲课教师对整本书作一下归纳总结,将有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利于巩固前面学习的成果,对随即的考试无疑会有很大的协助。
2.怎样听课
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异的。此时的听课应当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考生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诸多的疑问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顿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时的讲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应当以1天为宜,因为它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假如你选择的辅导班将法规这门课安排了半天的时间的话,就要注意无须跟着教师的思绪在书上去寻找,那样轻易因为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绪。因此,此时最佳是集中精力去听。
二、做题
做题阶段也是冲刺阶段的一项重要的步骤。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正确选择习题集,二是积累并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技巧。
1.正确选择习题集:有的考生也许以为做的题越多越好,可事实并不尽然。《法规》这门课程中几乎所有都是法律条文,这些条文的用语都是很严谨的,变化了其中的一个字,其含义就也许会变化。因此,按照《法规》这本书来编制习题集,能够编出来成千上万道。假如考生盲目做题,就会陷入题海不能自拔。而这些习题有的不不过无意义的,甚至是具备很强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对于法规中的话,未必各个作者的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给出的答案也许就是错误的。
例如:选项“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是否正确?
诸多辅导书中都以为它是正确的,因为法规中有明文要求。然而,它却是错误的。为何呢?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不能孤立看一个知识点。正因为上面的原因,因此,考生在做题之前一定注意选择正确的习题集。
2.掌握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
(1)数字型考点:
【例1】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招标人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C )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签订书面协议。
A.7日
B.15日
C.30日
D.3个月
此题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标准上应当是以记忆为主,不过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要求,中外有很大的差异,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倍数,如14天、28 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备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不过,这也不是绝正确,我国的《施工协议范本》参考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的要求,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协议估算在( D )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万元
B.100万元
C.150万元
D.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有关的知识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要求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要求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轻易混同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不过他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轻易记忆。其次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标造价的大小就轻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此类题相对比较轻易处理,考生具备某些有关的知识基本就能够处理问题。
【例题】建筑工程开工前,( B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很经典的主体型考点。并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么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考生只需要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此类题目了。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
B.无权代理
C.委托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么的题目,考生只能依托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才能正确做出选择。这么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重要的只有四五个知识点。
【例2】因为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依照协议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协议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违约终止
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断
例子属于一个变形的分类。虽然重要也是考查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不过却更侧重考查考生是否真正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某些难度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 D两个选项,相信诸多考生都能选出来,不过对于B项恐怕就有某些难度了。为何呢?因为有的考生也许会以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就不能再属于别的分类了。这种了解是错误的。例如人按照性别能够分为男女,按照年龄能够提成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矛盾吗?显然不矛盾。协议中约定的业主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假如不支付,则承包商能够单方面解除协议。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协议中来的,因此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能够参见《考试用书》中有关约定解除协议部分。那部分知识与这里是相对应的。
(4)程序型考点: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极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
【例1】下列有关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出售招标文献、踏勘现场
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出售招标文献、踏勘现场
C.踏勘现场、出售招标文献、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
D.出售招标文献、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轻易出现的形式。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记住这个次序,就不能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的工作,这么就会很轻易了解,谁应当在先,谁应当在后了。
【例2】有关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献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个有关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查的侧重点是不一样样的。前面侧重考查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侧重考查招标程序中的有关要求。
(5)混同型考点
【例题】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负担缔约过错责任的是( D )。
A.承包商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变化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这两个概念是非常轻易混同的概念,因此,考生必须要精准地掌握二者的区分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在于:1)缔约过错责任发生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协议签订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协议中的约定,因此,假如没有生效的协议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2)缔约过错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实际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负担违约责任。3)缔约过错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乐意。”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置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协议。”
当某乙购置了机械设备、材料然日后找某甲签订协议,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因为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协议,某乙不能要求某甲负担违约责任,不过他能够要求某甲负担缔约过错责任。在《法规》这本书中,这么易于混同的知识点并不多,不过却很轻易出目前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予以高度关注。
(6)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所有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要求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因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诸多,因此,不也许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用其中的几个来考查。并且一般来讲应当是采取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要真正了解为何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轻易记住这些条件,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极少,考生能够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予以尤其的关注。
【例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C )
A.协议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重要考查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能够按照背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了解,假如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
(7)了解型考点:
【例题】有关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体现为钱
B.债能够体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能够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了解。对于债,抓住其本质是“义务”就轻易了解了,因为义务体现的形式就诸多了。否则考生轻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以为债就是钱。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正确,它就是刚才所说的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懂得抵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够抵消,那就是数额对等、种类相同并且已到履行期限。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当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合用于“具备人身性质的协议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亡。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文,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假如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因此,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么的知识点诸多,因此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搞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1】协议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协议中约定了由甲企业向乙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准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签订协议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经典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能够变换一下形式,通过详细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这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有关对此类题的准备,前文已经做了讲解,这里不再重复。此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尚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有关保险期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协议,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协议生效的日子是( B )。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倒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的有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能够处理问题了。有关的知识点:“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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