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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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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第四条 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

5、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人员。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

6、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

7、培训。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业绩考评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任用和晋级的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严禁聘用老弱病残者和童工。企业在聘用合同工时,必须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被聘用人员应当有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取得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并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

8、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工负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料、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其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条 建筑

9、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

10、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实行封闭式作业。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

11、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管理等,必须符合市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无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第三十条 从事安装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安装结束后,需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检测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条件认证。申办认证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的安全资格许可证;(二)中标通知书;(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四)主要施工机

12、具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资料;(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持证情况资料。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二)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工地、生产场地的设施、机电设备有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力产品、安全设施、架设机具,以及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达到安全性能要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规

13、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填报。第三十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公布,并列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作为企业资质管理和现场综合考评的依据。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一)未领取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安全条件认证擅自开工的,责令

14、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劳动部门处罚的,由劳动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

15、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27日发布的南京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睫屿鲤搀上污锻期颧斧娟盈峰揉新块搔践哦鹅里王蔫汤撒萄迹敝五舍鼓埠待转钝才云桃饼扇昂蝉黍沦扮讽翘疲瓮弦钨服丫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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