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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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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相关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明确了征

2、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公告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征税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计税方法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 20%,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转让收入的确认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原值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即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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