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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0月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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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3.事故总则 3.1本制度事故伤害程度分为: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死亡。 3.2本制度伤亡事故分为: 根据国家标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3本制度事故类别分为: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其中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3.4事故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它。 3.5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3.6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3.7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8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4.事故报告 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制度埃塞俄比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4.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调查 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5.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5.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5.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7.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7.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5.7.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7.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7.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7.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8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原因分析 6.1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6.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6.1.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6.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6.2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在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6.3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中规定,属以下情况为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纠正和预防措施 7.1纠正和预防措施为: 7.1.1以法治人: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7.1.2以制度管人:结合建筑安全的特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以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7.1.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进员工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新岗位的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技术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7.1.4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7.1.5应急救援:包括现场指挥、组织救援队、配备抢救物资等。 8.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督办、层层负责的机制。 8.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直接责任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8.2对未参加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8.3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8.4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违章操作;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等造成事故的,由施工负责人、有关领导或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8.5凡发生重大事故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9.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9.1事故中造成伤害的人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经批准后办理。 9.2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结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确认其享受相应的待遇,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9.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帐,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9.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10.事故统计与分析 10.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10.2应建立健全责任明确、 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 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10.3应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10.4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综合分析,采用报表方式逐级上报。 10.5应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 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 10.6应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 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10.7应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 10.8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 10.9 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11.附则 11.1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制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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