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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那么及违规处理规定
为标准对我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3]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场规那么
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场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包、书本、电子词典等物品。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
第三条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
第五条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无考试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考试证丧失,在考前持学生所在院系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准考证明,证明只限当次有效〕。
第六条 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字条等,如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第七条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第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才可离开。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经监考教师验证前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第十条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草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前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完毕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顿答题,将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及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七条 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第十九条 考试中东张西望,窥视他人试卷者;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第二十条 传借计算器或其它文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询问及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二十三条 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开场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十五条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章 作弊认定
第二十七条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及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作弊。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及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
第三十一条 抄袭或者偷看书本、笔记等,或偷看、强拿他人试卷、草纸。
第三十二条 夹带、传递及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交流及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相互对答案。
第三十三条 成心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交换试卷、答卷、草纸。
第三十五条 参及团伙作弊。
第三十六条 被确定试卷雷同。
第三十七条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累计两次违纪按一次作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章 严重作弊认定
第四十条 替考〔进入考场即为生效,不管主动及被动〕。
第四十一条 组织作弊者。
第四十二条 偷窃试题或将试题带出考场。
第四十三条 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章 违纪及作弊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进展批评教育,对于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0〞论处,备注为“作弊〞,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犯有第三章所包括的作弊行为者,给予警告至留校观察处分。
二、对犯有第四章所包括的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犯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四、合计两次受到留校观察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后,应立即收缴证据,报告巡视员,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写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过程,让违纪或作弊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考试完毕后,立即将?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含答题卡〕和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如作弊的通讯工具、纸张、笔记本和书籍等有关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认定违纪或作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公布,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送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 那么
1.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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