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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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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176—2023 备案号J885—202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 2023—05—19发布 2023—12—01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31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76—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5.1.1、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fg一批))的告知》(建标[2023]77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方法;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l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9.可再生能源运用;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达尔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丰盛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固国际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徐伟 邹瑜 龙惟定 付祥钊 冯晓梅 朱伟峰 宋业辉 王虹 卜增文 周辉 冯雅 毛剑瑛 万水娥 宋波 潘金炎 万力 张勇 姜仁 黄振利 袁莉莉 俞菁 傅积固 殷文强邵康文 王稚 霍小平 李玉街 熊江岳 陈光烁 李振华 张子平 傅立新 谢峤 柳松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顾同曾 伍小亭 许文发 毛红卫 杨仕超 栾景阳 孙述璞 徐义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节能诊断 3.1一般规定 3.2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3.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4供配电系统 3.5照明系统 3.6监测与控制系统 3.7综合诊断 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方法 4.1一般规定 4.2外围护结构单项鉴定 4.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鉴定 4.4供配电系统单项鉴定 4.5照明系统单项鉴定 4.6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鉴定 4.7分项鉴定 4.8综合鉴定 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一般规定 5.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一般规定 6.2冷热源系统 6.3输配系统 6.4末端系统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7.1一般规定 7.2供配电系统 7.3照明系统 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8.1一般规定 8.2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8.3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9可再生能源运用 9.1一般规定 9.2地源热泵系统 9.3太阳能运用 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10.1一般规定 10.2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附录A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0 3 Energy System Diagnose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3.3 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 3.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5 3.5 Lighting6 3.6 Monitoring and Contr01 Systems6 3.7 Compositive Diagnose7  4 Benchmark on Retrofitting of Energy Efficiency 4.1 General Requirements8 4.2 External Envelope Benchmark8 4.3 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 Benchmark9 4.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Benchmark 4.5 Lighting Benchmark14 4.6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Benchmark 4.7 System Benchmark14 4.8 Compositive Benchmark15  5 Retrofitting on Thermal Performance of External Envelope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5.2 External Wall,Roof and Opaque Curtain Wall16 5.3 Door,Window,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and Skylight18 6Retrofitting on HVAC and Domestic Hot Supply Systems21  6.1General Requirements21  6.2Heating and Cooling Source21  6.3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23  6.4Terminal Systems25 7Retrofitting 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and Lighting26  7.1General Requirements26  7.2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26  7.3Lighting27 8Retrofitting 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28  8.1General Requirements28  8.2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28  8. 3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29 9Renewable Energy system30  9.1General Requirements30  9.2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s  9.3Solar Energy Using31 10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10. 1General Requirements32  10. 2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Appendix A: The Performance of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s3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38 Normative Standards3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1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运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各类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1.0.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运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5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节能诊断energy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营记录的记录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2能源消费账单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3能源运用效率energy utilization efficiency 广义上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的比值。本规范中是指公共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运用效率。 2.0.4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单位时间耗能的比值。 3节能诊断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 3.1.2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献; 2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营记录; 4室内温湿度状况; 5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3.1.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具体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涉及系统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毕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3.1.4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查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3.1.5承担公共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3.2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3.2.1对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气候区和外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传热系数; 2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4外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5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6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7房间气密性或建筑物整体气密性。 3.2.2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1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完好限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完好限度; 3对拟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拟定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3.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3.1对于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立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 2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 3锅炉运营效率; 4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5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6水泵效率; 7水系统补水率; 8冷却塔冷却性能; 9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10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11系统新风量; 12风系统平衡度; 13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 14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 15管道保温性能。 3.3.2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1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等信息; 2查阅运营记录,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营状况及运营控制策略等信息; 3对拟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拟定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3.4供配电系统 3.4.1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3用电分项计量; 4无功补偿; 5供用电电能质量。 3.4.2对供配电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营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3.4.3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3.4.4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常用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立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查。 3.4.5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供配电系统的运营规定。 3.4.6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出现或也许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涉及下列内容: l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功率因数; 3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电压偏差。 3.5照明系统 3.5.1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项目: 1灯具类型; 2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 3照明功率密度值; 4照明控制方式; 5有效运用自然光情况; 6照明系统节电率。 3.5.2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 3.6监测与控制系统 3.6.1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l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规定; 2生活热水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规定; 3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规定; 4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 3.6.2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2变频器型号和参数; 3温度、流量、压力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4与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 5传感器的准确性; 6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工作状态。 3.7综合诊断 3.7.1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分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 3.7.2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运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 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5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一方面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方法,拟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及节能改造内容。 4.1.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鉴定方法: 1单项鉴定; 2分项鉴定; 3综合鉴定。 4.2外围护结构单项鉴定 4.2.1当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4.2.2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1严寒、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规定; 2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规定。 4·2.3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严寒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大于3.8w/(m2·K); 2严寒、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2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1级; 3非严寒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4非严寒地区,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启动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4.2.4公共建筑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屋面透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1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大于3.5W/(m2·K); 2非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4.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鉴定 4.3.1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运营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规定。 4.3.2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营效率低于表4.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2锅炉的运营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 种类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最低运营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Ⅱ     60 61 64 65 67 烟煤Ⅲ     61 63 64 67 68 燃油、燃气 76 76 76 78 78 80 80 4.3.3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3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kW 性能系数(COP)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40 3.60 3.8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20 2.40 螺杆式 ≤50 >50 2.40 2.60 4.3.4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4.3.4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4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40 接风管 2.1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2.80 接风管 2.50 4.3.5当溴化锂吸取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5漳化锂吸取式机绸性能参数 机型 运营工况 性能参数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0.25       0.4 ≤1.56     0.6 ≤1.46     0.8 ≤1.42     直燃     ≥1.0         ≥0.8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L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3.6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运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运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4·3·7当公共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8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4.3.8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4.3.8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类型 单台额定制冷量(kW)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w/W) 水冷冷水机组 <528 1.8 528~1163 2.1 >1163 2.5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 1.4 >50 1.6 4.3.9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营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0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营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1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4.3.12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12的规定期,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表4.3.12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形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6 0.53 0.51 0.57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52 0.58 0.56 0.64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70 0.68 0.75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9 0.76 0.47 0.8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涉及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长0.035W/(m3/h); 3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长0.053W/(m3/h)。 4.3.13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运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4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启动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运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5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期,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3.16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4.3.17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8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营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4.3.19当公共建筑中的采暖空调系统不具有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20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立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4供配电系统单项鉴定 4.4.1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规定期,或重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4.4.2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此后不再增长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4.4.3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立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4.4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4.5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5照明系统单项鉴定 4.5.1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5.2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立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5.3对于未合理运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4.6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鉴定 4.6.1未设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4.6.2当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4.6.3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规定期,应进行改造。 4.6.4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有关规定期,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进行改造。 4.6.5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 4.7分项鉴定 4.7.1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减少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4.7.2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减少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4.7.3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成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8综合鉴定 4.8.1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用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全年能耗减少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一般规定 5.1.1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规定。 5.1.2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 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规定期,应采用结构加固措施。 5.1.3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5.1.4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拟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5.1.5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用合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5.1.6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献,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5.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2.1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表5.2.1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规定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规定 外表面的风化限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的平整度偏差 士4mm以内 外表面的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的裂缝 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 饰面砖的空鼓率 ≤10% 饰面砖的破损率 ≤30%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0.1MPa 5.2.2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期,应对基墙墙面进行解决,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所有或部分剔除,也可采用界面剂解决。 5.2.3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解决: 1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 5室内各类重要管线安装完毕并经实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5.2.4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规定。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合,还应进行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用防潮措施。 5.2.5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5.2.6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解决。 5.2.7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时,应采用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2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石材面板的抗冻系数不应小于0.8; 3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解决; 4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5.2.8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5.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5.3.1公共建筑的外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 1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规定;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2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的措施,也可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 3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用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 6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启动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启动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5.3.2对外窗或透明幕墙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进行拟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规定期,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用其他遮阳措施。 5.3.3外门、非采暖楼梯间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口应设门斗或热空气幕; 2非采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 3外门、楼梯间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立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4应设立闭门装置,或设立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5.3.4透明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 1透明幕墙玻璃可增长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的玻璃; 2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的工艺; 3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长透明幕墙的可启动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的可启动面积不宜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一般规定 6.1.1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重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6.1.2拟定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足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6.1.3对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6.1.4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重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6.1.5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有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6.1.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有室温调控功能。 6.1.7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2冷热源系统 6.2.1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一方面应充足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6.2.2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营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拟定改造方案。 6.2.3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性,结合本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拟定。 6.2.4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规定。 6.2.5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保证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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