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 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 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 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 突入道路红线的建
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 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 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 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 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 容积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强制性行业标准 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总则 术语 一般规定 规划地面形式 竖向与平面布局 竖向与城市景观 竖向与道路广场 竖向与排水 地石与防护工程
1. 规划地面形式: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8%
居 住 用 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工业仓储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10%
港 口 用 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5%
铁 路 用 地 最小坡度0 最大坡度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2.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30%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住宅设计规范》4.1.4: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 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 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快速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4% 最小坡长290m
机动车主干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5% 最小坡长170m
机动车次干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6% 最小坡长110m
支(街坊)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8% 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宜小于2.5%
其中自行车行道 纵坡3.5% 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 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 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 最小≥0.2% 最大≤8%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 坡长L≤600m
非机动车道 最小≥0.2% ≤3% ≤2%
坡长L≤50m 坡长L≤100m
步行道 最小≥0.2% 最大≤8.0 ≤4%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 16 9.00 6.00 2.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
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 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详
见该规范第10页)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儿童游戏场 0.3~2.5%
运动场 0.2~0.5%
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5. 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 地面排水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 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 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
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 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 基地内通路
一、 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 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 通路宽度
一、 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 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 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 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 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自作视点的120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 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超过个3000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5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自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2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
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 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3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 当剧场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1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 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七)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8: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和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和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
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3.2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中和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公共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6专用绿地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7.0.4.1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1 居住区公园1≥hm2 小游园0.4≥hm2 组团绿地0.4≥hm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2 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封闭型绿地与开敞型绿地的设置规定。
7.0.4.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的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宜采用开敝式。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管线综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
市其它和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表10.0.2-2
10.0.2.2 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10.0.2-3
10.0.2.8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水管;
⑵ 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
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
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处理:
⑴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⑵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⑶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⑷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间距
1.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5.2.1及注
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3.3.1及注
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2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2. 日照要求与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8 日照时数 日照时数是指太阳实际照射某地面时的时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6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9 日照百分率 一定时间内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可照时数的百分比称为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㈦ 日照时数 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㈧ 入射角(冬至日、大寒日)
住宅日照标准 表5.0.2-1
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标准(h)
≥2
≥3
≥1
有效日照时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
求确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3日照标准
一、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1.2 选址 三、日照充足
2.2.1 游戏场地日照充足
3.1.7 生活用房布置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3h,避免朝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2.2.6: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二、南向教室冬至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2.0.4: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 间距其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滿足防火要求;
二、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 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2.2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2.2.3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2.2.4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
(二)道路
1. 通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道:
一、 基地内应设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300座体育馆 ≥2000座会堂 占在面积≥3000展览馆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10 环形车道的连通至少两处或回车道,尽头式设回车场12m×12m,大型15m×15m。
6.0.11 消防车道避免与铁路交叉
2. 通道宽度、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宽≥3.5m 高≥4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宽度3.5 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宽≥4m 高≥4m 距墙≥5m
4.3.6:均≥4.00
3. 通道与建筑物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3:≥3m(与相邻出入口的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8: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
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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