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J12313-2012 34/ 178-2012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2013-××-××发布 2013-××-×× 实施
联合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34/ 178—2012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3年×月×日
2013年 合肥
前 言
本规程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1]739号)的要求,由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程》34/178—1999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修订后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原材料质量要求、砌筑砂浆和混凝土、砌体施工、砌体工程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将原“规程”更名为《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2 规定“烧结多孔砖”产品是指以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材料为原料,经焙烧而成的墙体材料;
3 增加“砌体工程验收”章节中的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内容;
4 增加《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 调整并修改相关条款。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邮编:230001)。
本规程主编单位: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章茂木 廖绍锋 丁昌杰 帅 兵 吴亚俊
章家海 冯兰芳 丁翰文 宣亚云 孙云飞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李善志 李长青 董燕囡 邱立龙 丰建国 詹煜坤
目 次
1 总则………………………………………………………………………………4
2 术语………………………………………………………………………………5
3 原材料质量要求…………………………………………………………………6
4 砌筑砂浆…………………………………………………………………………7
5 砌体施工…………………………………………………………………………8
5.1施工准备…………………………………………………………………… 8
5.2施工技术要求……………………………………………………………… 8
5.3构造柱…………………………………………………………………… 11
5.4安全措施………………………………………………………… ……… 12
5.5冬期施工……………………………………………………………………12
6 砌体工程验收 …………………………………………………………………14
6.1 主控项目…………………………………………………………………… 14
6.2 一般项目…………………………………………………………………… 15
6.3 工程验收…………………………………………………………………… 16
附录A《烧结多孔砖砌体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17
本规程用词说明…………………………………………………………………… 18
附:条文说明……………………………………………………………………… 19
1 总则
1.0.1 为使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抗震设防烈度在7度与以下的地区,以烧结多孔砖作为墙体材料进行砌体工程施工、验收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1.0.3 在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时,除遵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烧结多孔砖
以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材料为原料,经焙烧而成,孔洞率不小于25%,孔形为圆孔或非圆孔。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主要适用于承重部位的砖,简称烧结多孔砖(P型),砖主规格为240㎜×115㎜×90㎜;配砖有半砖 120㎜×115㎜×90㎜ 、七分砖180㎜×115㎜×90㎜。
2.0.2 砌体结构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3 一丁一顺 a a
一皮砌丁砖,一皮砌顺砖
2.0.4 梅花丁
同在一皮中,一块砌顺砖,一块砌丁砖
2.0.5 “四一”砌筑法 “ ”
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添一刀头缝灰
2.0.6 交接处
纵墙与横墙相交处
2.0.7 预拌砂浆
由胶凝材料、细骨料、矿物掺合料与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混合,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 相对含水率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9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0 实体检测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原材料质量要求
3.0.1 烧结多孔砖的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13544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安定性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批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175、《砌筑水泥》/T 3183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0.3 钢筋的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施工前,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4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与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52的规定;
3 人工砂、山砂与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0.5 构造柱混凝土中的粗骨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与检验方法标准》52标准规定要求,不得含有污物、杂物。
3.0.6 石灰膏使用前应充分熟化,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3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
3.0.7 施工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63的规定。
3.0.8 制作砂浆或混凝土所采用的粉煤灰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1596的有关规定。
3.0.9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试配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使用。有机塑化剂的产品,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配有构造筋的砌体,砂浆中严禁使用氯盐。
4 砌筑砂浆
4.0.1 砌筑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0.2 砌筑砂浆应满足《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98标准的规定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包括稠度、流动度、和易性、分层度等),砂浆稠度宜控制在50~70,分层度不大于30mm。
4.0.3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0.4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提高一个强度等级使用。
4.0.5 砌筑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确保误差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配料精度控制:水泥与外加剂±2%,其他±3%。
4.0.6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T 164 的规定;
4 预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7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温度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4.0.8 当采用预拌砂浆时,其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和见证取样检验等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预拌砂浆》230标准的规定要求。
4.0.9 砌筑砂浆试块取样应取自搅拌机出料口。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试块。
4.0.10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的评定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70的规定执行。
4.0.11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 砌体施工
5.1 施工准备
5.1.1 建筑物的标高,应依据标准水准点或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5.1.2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烧结多孔砖。
5.1.3 基础施工前,应用钢尺校核房屋的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不超过表5.1.3规定。
表5.1.3 房屋放线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的尺寸(m)
允许偏差()
L(B)≤30
±5
30< L(B)≤60
±10
60< L(B)≤90
±15
L(B)>90
±20
5.1.4 堆放烧结多孔砖的场地应平整,周边应设置排水措施。搬运装卸烧结多孔砖时,严禁碰撞、仍摔或翻车倾卸,垂直吊运应采用带有网罩或围栅的吊盘。
5.1.5 烧结多孔砖进入施工现场,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和强度等级堆放,设置标志。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堆垛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5.1.6 常温条件下,烧结多孔砖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砌筑时的烧结多孔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严禁干砖上墙或砌筑时临时浇水湿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5.1.7 砌体施工前,应在砌体的阴阳角处设立皮数杆,皮数杆应标志烧结多孔砖的皮数、灰缝厚度以与门窗洞口、过梁、圈梁和楼板部位的标高,皮数杆间距不宜超过15m。
5.1.8 烧结多孔砖墙体施工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部宜采用移动式脚手架,不宜在墙体设脚手架孔洞。
5.2 施工技术要求
5.2.1 墙体砌筑时,应根据设计对门窗、过梁、圈梁、构造柱的位置与楼层和灰缝厚度等要求,进行烧结多孔砖预排,应尽量使用整砖。
5.2.2 底层砌体应在基础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砌筑,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等表面的砂浆或杂物清除干净,并洒水湿润基层。
5.2.3 基础防潮层,当设计未作具体要求时,宜用1:2.5的防水砂浆或30mm厚C20混凝土铺设。
5.2.4 砌体砌筑时, 烧结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严禁侧向砌筑。
5.2.5 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宜采用一顺一丁或梅花丁的砌筑方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2.6 砌体宜采用“四一”砌砖法砌筑。采用铺浆砌筑时,应先灌竖缝灰,再铺水平灰,批完头缝灰后排砖挤压的砌筑方式,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高于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
5.2.7 需要移动已砌的烧结多孔砖或被撞动的烧结多孔砖时,应重新铺浆砌筑。
5.2.8 正常施工条件下,砌体的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内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5.2.9 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水平缝与垂直缝应随砌筑随勾缝。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不应大于12,也不应小于8。
5.2.10 砌体灰缝应铺填砂浆,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不得出现瞎缝、透缝、假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5.2.11 除设置构造柱的部位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非抗震设防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120墙厚应放置lΦ6拉结钢筋(不足按120墙厚计);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且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l000;
4 末端应有90º弯钩。
5.2.12 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洁干净,喷水湿润,并应填充砂浆,保持灰缝平直。使用的砌筑砂浆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5.2.13 施工时,需在烧结多孔砖砌体中留置临时施工洞口的部位,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得小于500;洞口砌体应沿墙高每500mm设置2Φ6的钢筋,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洞口顶部应设置现浇或预制混凝土过梁。补砌洞口时,应用烧结多孔砖填砌密实,使用的砂浆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宜用膨胀水泥混合砂浆。
5.2.14 砌体中配置的拉结钢筋必须放置在灰缝内,不得漏放,其外露部位不得随意弯折。
5.2.15 当砌体中留置的洞口宽度大于或等于300㎜ 时,应设置现浇或预制混凝土过梁。
5.2.16 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 时,不得拆除现浇混凝土过梁底部的模板。
5.2.17 外窗台应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窗台板,两端埋入墙内不少于600㎜。对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在其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5.2.18 楼层的钢筋混凝土梁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5.2.19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安装,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 ,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5.2.20 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应设置不低于200 高的混凝土防水带。
5.2.21 楼层砌体最上一皮烧结多孔砖,应整砖丁砌。顶部必须用砌筑砂浆填满所有砖孔与砌体的竖向灰缝。
5.2.22 砌体内不宜设脚手眼,当必须设置时,在下列部位不得设置:
1 120厚烧结多孔砖墙和独立砖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以与过梁跨度1/2范围内;
3 宽度不大于1000的窗间墙;
4 梁与梁垫下与左右各500的范围内;
5 门窗洞口两侧240内和墙体交接处480的范围内;
6 不允许设脚手眼的部位。
砌体中留置的脚手眼,必须用C20细石混凝土填满塞实。
5.2.23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落灰、砂浆、碎砖和杂物等必须与时清除干净。
5.2.24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当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时,轴线偏差应在基础顶面或圈梁顶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灰缝厚度逐步校正。
5.2.25 烧结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
5.2.26 在烧结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与埋设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3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与宽度不宜大于95×95;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95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的钢筋相互拉接;
4 在宽度小于500 的承重小墙段与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5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的要求;
6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
5.2.27 暗敷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管线必须待墙体施工完成且砌筑砂浆强度指标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时才能进行;
2 管线安装时应采用卡件将管与墙体固定,不得有松动、反弹现象;
3 管线安装完成后,宜对槽内进行喷水湿润,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0的水泥砂浆填塞;
4 槽内填塞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低于墙面4 ~5,待达到一定强度且干缩基本稳定后,墙体抹灰前沿管道敷设方向采用抹面砂浆粘贴热镀锌电焊网并锚固(或粘贴加强型耐碱玻纤网格布),两侧距槽边宽度不小于100。
5.2.28 在墙体埋设铁件或锚栓时,应用电钻在墙体上钻取所需孔洞,铁件或金属锚栓应作防腐处理后,宜用结构胶锚固。外墙、厨卫间的锚固件与墙面防水层接口处应用硅酮类防水材料处理。
5.2.29 清水墙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并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不得有丢缝、开裂、粘结不牢和污染墙面等现象。当勾缝为凹缝时,凹缝深度宜为4 ~5。
5.3 构造柱
5.3.1 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3.2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马牙槎每三皮烧结多孔砖进退60,并沿墙高度每500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预留伸出的钢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弯折。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1/2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5.3.3 后砌的烧结多孔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Φ6拉结钢筋与构造柱拉结,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000mm。
5.3.4 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灌混凝土,构造柱应有外露面。
5.3.5 砌筑砂浆达到一定强度(≥1)后,方可绑扎钢筋、支模、浇注构造柱混凝土。
5.3.6 浇灌混凝土构造柱前,必须将烧结多孔砖砌体和模板的内壁洒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杂物清除干净。
5.3.7 构造柱分段浇筑时,在新老混凝土接槎处,应用水冲洗、湿润,再铺10-20厚的水泥砂浆(用原配合比混凝土去石子),方可继续浇灌混凝土。
5.3.8 浇捣构造柱混凝土时,宜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时,振捣棒不应直接触碰烧结多孔砖墙。严禁通过墙体传振。
5.3.9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的规定要求。对于不同混凝土品种或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变更时,应相应制作试块。
5.4 安全措施
5.4.1 砌体施工安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标准与规定执行。
5.4.2 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层楼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 m。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
5.4.3 阴雨天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的高度不应超过1.2m,收工时,应覆盖砌体表面。
5.4.4 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应超过表5.4.4的规定值。当超过表列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5.4.4 墙体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墙(柱)厚 ()
风荷载(2)
300
(相当于7级风)
400
(相当于8级风)
600
(相当于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2
1.7
1.1
400
4.2
3.2
2.1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如10<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砌筑的墙,有横墙和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4.5 坡屋顶房屋的顶层内纵墙顶,宜增加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4.6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用临时加撑措施。
5.5 冬期施工
5.5.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
于0℃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5.5.2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5.5.3 冬期施工时,尚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104)的有关规定。
5.5.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4 拌和抗冻砂浆的外加剂,掺量需经试验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掺量;
5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
5.5.5 当气温不低于-15℃时,采用抗冻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提高一级;气温低于-15℃时,不应进行烧结多孔砖的砌筑。
5.5.6 每日砌筑后,应用保温材料覆盖新砌砌体。砌筑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清理砌筑表面,然后再施工。
5.5.7 解冻期间,应对砌体进行观察,当发现裂缝,不均匀下沉等情况,应分析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5.8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应龄期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5.5.9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施工。
6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
6.1 主控项目
6.1.1 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抽样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编号10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0万块亦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检验方法:查烧结多孔砖的检验报告。
6.1.2 砂浆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0.85倍。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 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与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6.1.3 混凝土试块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与评定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50107)执行。
6.1.4 砌筑砂浆饱满度应满足本规程第5.2.10条的规定要求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表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取其平均值。
6.1.5 砌体接槎和拉结钢筋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5.2.11条规定要求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 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6 烧结多孔砖砌体位置、垂直度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6.1.6规定。
表6.1.6 砌体的位置与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它测量仪器检查
垂
直
度
每 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它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每20m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6.2 一般项目
6.2.1 砌体组砌方法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外墙每20m抽查一处,每处3m~5m,且不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2 灰缝厚度应满足本规程第5.2.9条规定要求。
抽样数量:每20m抽查一次,不少于三处。
检验方法: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
6.2.3烧结多孔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表6.2.3 烧结多孔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15
用水平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2
表面平整 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少于3间,每间不少于2处
混水墙、柱
8
3
门窗洞口高、宽
(后塞口)
±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验批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5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10m线和尺检查
有代表性的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混水墙
10
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
有代表性的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6.3 工程验收
6.3.1 砌体工程验收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与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检验批记录见附录A。
6.3.2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6.3.3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混凝土与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 混凝土与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5 施工记录;
6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记录;
7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冬期施工记录;
12 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
6.3.4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 砌体中的预埋拉结筋、网片以与预埋件;
2 圈梁、过梁与构造柱;
3 其它隐蔽项目。
6.3.5 砌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总体评价。
6.3.6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50300规定处理。
6.3.7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必须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应在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当有影响使用性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要求与时进行处理。
附录A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与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 组 长
主
控
项
目
质量验收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砖强度等级
设计要求
2.砂浆强度等级
设计要求
3.混凝土强度等
设计要求
4.砌体接槎
6.1.5条
5.拉结钢筋的设置
6.1.5条
6.砂浆饱满度
水平缝
90%
竖 缝
80%
7.轴线位移
≤10
8.墙面垂直度
每层
≤5
全高
≤10m
≤10
>10m
≤20
一
般
项
目
1.组砌方法
6.2.1条
2.灰缝厚度
6.2.2条
3.顶(楼)面标高
±15以内
4.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5
混水墙、柱8
5.门窗洞口
±5以内
6.窗口偏移
20
7.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7
混水墙10
施工单位检查
评 定 结 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选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34/ 178—2012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则 ……………………………………………………………………………21
3 原材料质量要求 ………………………………………………………………21
4 砌筑砂浆……………………………………………………………………… 21
5 砌体施工……………………………………………………………………… 22
5.1施工准备……………………………………………………………………22
5.2施工技术要求………………………………………………………………22
5.3构造柱………………………………………………………………………23
5.4安全措施………………………………………………………… ……… 24
5.5冬期施工……………………………………………………………………24
6 砌体工程验收 …………………………………………………………………24
6.1 主控项目…………………………………………………………………… 24
6.2 一般项目…………………………………………………………………… 25
6.3 工程验收…………………………………………………………………… 25
1 总 则
1.0.1 烧结多孔砖是一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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