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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教育协议模板
炉霍县教育信息化合作协议
甲方:炉霍县教育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炉霍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互相信赖,共同发展原则,根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与甘孜州教育局签订《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相关内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甲方租用乙方一条2M光纤数字电路,用于接入教育三级城域网;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炉霍县19所中小学校提供互联网接入教育城域网;
3、为所接入教育城域网各中小学校提供网络安全认证;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作为乙方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使用租用电路及设备,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线路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教育行业用途以外其他用途。
3、甲方应按乙方业务管理规定按时向乙方缴纳租用电路费用。
4、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
(1)入网前期组织、协调工作(与各中小学校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安装场地准备;
(3)相关机构、人员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进网调测工作;
(4)其他方面协调、配合工作。
6、不得利用所租用电路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大客户,为甲方提供大客户优质服务。
2、 乙方在合同签署后,按照安装点位逐步完成与教育网接入网络建设工作;建设完成后经甲方试用15日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3、负责电路及设备全程连接、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
4、 负责全程处理甲方租用传输电路过程中出现所有故障。
5、对安置在乙方场地甲方设备负有安全保管责任。
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将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
四、租用及付费方式
一旦正式运行经双方确认后,即为甲方向乙方付款依据,按月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费,具体费用收取明确如下:
1、三级城域网电路标准资费为4000元/月/条,教育四级城域网标准资费为DSL 2M专线2000元/月/条,卫星1M线路4000元/月/点,为支持甲方教育信息化建设,按照州教育局与中国电信甘孜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乙方将教育三级城域网电路按1500元/月/条优惠收取,教育四级城域网电路按DSL 2M专线150元/月/条,卫星1M线路200元/月/点优惠收取。
2、收费方式为按月收取,即每月 日以前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
五、 教育网电路开通运行说明
1、教育网开通是指乙方完成教育网络和系统建设并经过甲方试用15日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2、由于涉及到中小学校所有互联网接入,原则上要求乙方于签订协议后45天内完成通过ADSL接入中小学校互联网接入,并逐步完成通过卫星接入学校互联网接入,中小学校互联网接入按正式开通接入时间计算。
六、服务质量
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3、接到甲方故障申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服务,负责故障全程处理。
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信道正常使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本事项不构成乙方对本合同违反。
5、双方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问题。
七、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而得知与对方业务有关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八、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2、甲、乙方任何一方在租期未满前擅自终止合同(如: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擅自退租或停止租赁),违约方应按租期未满期间总租费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因一方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另一方设备、网络人为损坏、遗失,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将租用教育行业信道应用于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租费外并向甲方收取月租费3-5倍违约金。
5、如甲方逾期付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权要求甲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之外违约金。逾期支付电路租费累计超过90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义务。
6、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1天减免该条电路单月月租费1%,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
九、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当地法院依据其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其它部分。
十、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本合同可由双方方解除。
十一、 租赁期限
本合同确定租期为十年。自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十二、 附则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效力时,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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