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购销协议书
广西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商
品
购
销
协
议
书
编号: 2011·1125
部门编号: 015
供应商编号:
供应商名称: 陈典阳
供应商电话:
建档日期:
甲方(买方):广西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商业步行街1号
邮编: 542800
法定代表人:_____胡义华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乙方(供应商):
地址:
邮编:__ ___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__ ___
联系人:_ ___电话:_ _
本协议签订地点:___广西___省____贺州____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原则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本购销协议适用于所用买方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给予乙方原料、零配件或成品(以下简称“商品”)订单,除非另有约定。
一、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均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乙方承诺,不向甲方采购及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利益。若乙方被发现以任何形式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取悦甲方工作人员,以获取订单、更有利价格、货架资源,或虚报送货量,或降低商品质量,或缩短付款期限时,甲方将立即停止与其商业合作关系或订单,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如有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付任何形式商业贿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乙方检举,甲方应给予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乙方检举信寄至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商业步行街1号 客家王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收。
二、主体资格: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当提供与协议主体相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证明。
三、协议标
1、供应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协议《合作商品明细表》。在协议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合作商品明细表》为准。
2、乙方应当按《合作商品明细表》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还应提供国家颁发有关证明。
四、商品质量
1、乙方供应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
2、乙方所提供商品质量应当符合本协议或订单约定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特定标准。
3、商品若以乙方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相符。
4、乙方所提供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3/4以上时间符合以上,否则买方不予收货;
5、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因商品售后服务所产生费用,甲方先行垫付,经乙方确认后,必须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乙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7、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方面有关规定,甲方可对乙方提供商品进行 每月 次定期抽检,由此产生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8、乙方同时保证商品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标法》 ◇《海关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典》 ◇《药品管理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商业银行法》 ◇《环境保护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9、乙方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构成对包括甲方内任何知识产权侵犯,或因任何与其所供商品有关其他事由可能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或受到任何第三人投诉或索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甲方收到政府部门调查通知、第三人投诉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事项信息之日起,甲方有权立即止付货款,并通知乙方配合处理,除涉嫌侵权商品外,乙方不得停止其他商品供应;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主动调查处理、应对接受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法律负责;
(3)、如导致甲方承担实际经济责任(如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因调查、处理、诉讼而发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5)、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和费用,均可从甲方应付乙方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0、为维护甲方商誉,乙方所供商品发生查证属实质量问题或侵权事件等事情,乙方除按上述约定处理和承担责任外,还应按下述约定另外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1)、导致顾客投诉。乙方所供同类商品两个月内导致两次顾客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导致媒体曝光。属地方性媒体每次赔偿5000元,属全国性媒体每次赔偿10000元。因同类问题连续两次被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更高额数并解除本协议。
(3)、导致行政处罚。属地级市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5000元;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8000元;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10000元。十二个月内因同类问题连续两次被政府处以处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解除本协议。
(4)、上述客诉、媒体曝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同一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
五、包装、条码
1、乙方所提供商品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甲方有提出特殊包装要求权利。
2、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标准条形码,并经由甲方设备验证可用。
六、交货及验收
1、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由乙方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2、甲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协议及订单要求,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具体时间。
3、乙方应保证所供商品在保质期100%合格率,如在实际销售中发现该批次商品部分质量不合格,甲方应及时对未销售该批次商品实行全部退换货,同时乙方应对此造成甲方直接、间接损失负全部责任。
七、退、换货
1、因本购销协议到期或乙甲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购销协议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提前终止本购销协议,甲方将门店内所有乙方商品退货处理,而乙方必须授受;
2、临近失效期:剩余保质期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30%(但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性而定),由乙方进行处理或负责退换。如剩1个月保质期时还处理不完则乙方必须做退货处理;
3、滞销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绩效考核定义为滞销商品:
A、同类商品销售排名在后5名;
B、同期相比销售大幅度下滑;
C、市场销售普遍反映滞销。
4、因乙方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胀包、漏气或变质等问题,乙方必须进行退换货。
八、所有权:一旦乙方商品经甲方收货验收后,商品所有权即转移给甲方。
九、价格
1、凡由乙方给甲方供货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高于乙方给其销售区域内其他客户最低供货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差额两倍补偿甲方损失。
2、若乙方商品供货价格上涨,要求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若供货价降低,则于甲方收到新价格通知单次日生效。若涨价,甲方库存部分商品仍原价格结算;如降价,甲方库存部分商品按新价格结算,乙方需补库存价差,且价格变动之前,不得限制甲方订货量。
3、通知书须经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确认才可生效。
十、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甲方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按《商品购销协议书补充条款》执行。
十一、抵兑: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从乙方应付账款中抵兑乙方欠甲方同等数额款项。
十二、售后报务
1、 乙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乙方商品负责售后服务;
2、 如买卖双方合同期结束,乙方仍须对已经售给顾客之商品承担所规定售后服务责任,直到最后售给顾客之商品售后服务期届满为止。
十三、乙方需根据甲方之订单价格(扣除所有折扣后净价)及实际收货数量开具有效发票。
十四、条款之无效:若本协议任何单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确认无效时,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十五、乙方依本协议提供商品,是供甲方选购,甲方无义务必须选购或持续选购。
十六、本协议书为双方就商品买卖全部协议之不可分割部分,而非全部。
十七、关于乙方代理人及授权
1、乙方代理人在其主管业务环节中所签署各种文件、单据,自签字时起即时生效,并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有效凭证。
2、乙方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甲方;非经上述程序及形式,甲方对其代理人授权视为持续有效。
十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仲裁机构裁决。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以补充条款形式进行,补充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从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如本协议有效期已经结束,乙方仍须履行已经销售给顾客商品之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广西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主管: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业务代表:
业务主管:
业务经理: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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