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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范本
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
本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系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影管理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关于本影片
1、电影名:《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
2、时长:90-120分钟;
3、导演: ;
4、主演演员: ;
5、拍摄地点: ;
6、计划开机时间:年月;
7、拍摄周期: 个月(暂定)。
第二条:影片制作
1、 剧本
甲方保证拥有摄制剧本著作权。若因影片摄制剧本著作权而产生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
甲方同意本影片将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审核通过剧本拍摄制作,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剧本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2、制作服务
甲方负责采购及/或取得影片制作与交付所需一切服务及必需事项,并负责安排影片摄制、冲印、剪辑以完成本影片最终制片工作。
3、标准与指导
甲方负责影片立项及拍摄报批和送审有关手续,相关费用和支出计入影片制作费用。甲方同意,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修改影片,直到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三条:本影片投资及权益
1、本影片制作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额为人民币 元(¥ 元),占投资比例为 %;乙方投资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占投资比例为 %。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影片制作并完成影片全部制作服务。如因变更本影片主要演员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制作费增加,则双方同意按投资比例分担增加部分制作费。如因其他原因导致超支,则超支制作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
3、乙方投资款支付:
(1)乙方分期支付投资款,投资款以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二期:影片开机前15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三期:影片开机满一个月后三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2)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乙方投资款: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4、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寻找新增投资合作者作为本影片合作出品单位,并拥有本影片相应署名权。
第四条:本影片宣传及发行
1、 甲方全权负责本影片在全球范围内宣传和发行工作,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宣传发行工作。
2、 甲方负责制定本影片宣传发行预算和计划,并负责执行,宣传发行费用由甲方垫付。双方同意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费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如有超出,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权益。
3、甲方有权收取本影片总收入10%发行代理费。
第五条:本影片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
本剧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有权提取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收入40%作为代理费。
第六条:本影片收益分配
1、双方同意,本影片总收入包括院线放映取得票房分账收入、著作权利用收入(包括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转让收入)、广告植入收入、参加电影节获奖所得收入或政府奖励收入、许可和其它商业开发等基于本影片取得全部收入总和。
2、双方同意本影片“收益”是指:本影片总收入按顺序扣除发行代理费、甲方先行垫付宣传发行费后剩余部分。
3、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投资比例分配本影片收益。
第七条: 报账及结算
甲方于本影片院线首轮公映日起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收益,自本影片首轮公映第四年起每年结算一次,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二十天内甲方把结算报告提交给乙方,并在收到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条:本影片著作权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影片版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以联合出品单位和出品人身份在本影片片头或者片尾字幕署名权利,具体署名格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为了保证本影片能够顺利发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版权证明、授权书等文件,以授权甲方办理发行事宜。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影片具体实施和运行工作,负责本影片立项、送审、策划、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其他确保本影片项目顺利实施全部工作。
2、甲方或甲方委托制作公司负责成立摄制组,负责聘用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制作公司与演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所需费用计入本影片制作费。
3、甲方应当确保乙方投资款项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影片,不得挪作他用。
4、甲方应当确保本影片剧本、桥段以及其他创作成果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内容;如存在侵权现象,由甲方负责解决,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投资款。
2、乙方不参与本影片摄制和发行工作,但乙方可以就摄制和发行事宜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关收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本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弥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或守约方可共同协议终止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进度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应缴未缴金额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向乙方分配本影片收益,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变化等。
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影响降至最低。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演职人员伤亡、反常天气等),导致本影片无法按计划摄制,双方应当采取力所能及措施予以补救,尽可能将其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保密
1、在本影片公映之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计划、拍摄进度、拍摄预算、合作方式等与本影片相关一切信息。
2、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
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通知与联系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当面递交,接收方接收视为送达;邮寄,收件人签收视为送达;发送电子邮件,邮件进入接收方邮箱系统,即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或者文件,仍然视为送达完成,且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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