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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合 伙 协 议
一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第一条 名 称: 。
第二条 经营场所: 。
二 合伙目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本着自愿结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
第四条 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合伙人
合伙人1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合伙人2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合伙人3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合伙人4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合伙人5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合伙人6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四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条 本合伙企业出资 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1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2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3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4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5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伙人6出资 万元,占总额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以上各合伙人缴付出资期限 。
五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条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六 合伙事务执行
第八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九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
第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七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入伙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伙企业事务,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一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按照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 年。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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