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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
(范本)
区域(行业)组织名称:
区域(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填受委托方企业代表组织机构证号(填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协商代表产生方式:
区域(行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工会主席或协商首席代表:
本合同覆盖区域(行业)企业共 家,涉及职工总数 人。
区域(行业)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人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人。
区域(行业)协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区域(行业)联合工会员工代表(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终止前30日,甲乙双方可提出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协商方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
第九条 符合《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企业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新招用员工劳动报酬按照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区域(行业)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 按《劳动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本区域(行业)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本区域(行业)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约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之前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本区域(行业)企业员工月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重庆市政府公布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办法
。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工资支付办法
。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
第二十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公布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区域(行业)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区域(行业)员工工资增(减) %。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区域(行业)内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根据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安排 : 。
第二十二条 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 严格按《劳动法》、《劳动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甲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与乙方或参与加班员工协商 ;
( 三 ) 甲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乙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以及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约定其他假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工作 ,联合工会组织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重大事故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第三十五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三十六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九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 , 区域(行业)内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变更、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一)不可抗力;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三)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
(四)集体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内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域(行业)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 ,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仲裁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 , 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 , 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送区总工会存档。
区域(行业) 联合工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印章 ) (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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