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研--产业化合作协议书概要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书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项 目 名 称 5-羟 甲 基 糠 醛 (5-HMF 合 成 委 托 方 (甲 方 安徽省淮北民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受 托 方(乙 方
签订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签订日期:2009年 11月 25日
有效期限:2009年 12月 01日至 2011年 11月 30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示范文本。
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所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 订立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 合同。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 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科研 --产业化合作协议书
(MS20091109
一、 合作双方:
甲方:安徽省淮北民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徐州医学院(衔接部门 — 化学药物系
二、 合作目和内容:
为了推进科学研究成果向产业化转换, 构建产学研结合桥梁, 为我国经济 建设和社会作贡献。 甲方与乙方在互惠互利和真诚协作基础上, 达成科研 — 产 业化合作协议:乙方选定甲方作为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和孵化基地, 甲方选定乙 方作为技术来源和技术支撑单位。合作主要内容是:乙方(化学药物系接受 甲方委托进行 5-羟甲基糠醛合成研究及其它产品或技术, 在甲方单位进行 工业化中试和产业化, 也可以接受甲方所提出涉及生物基化合物产品合成研 究或疑难技术问题,由乙方通过技术攻关后,获得解决方案。
研究主攻方向:离子液体作用葡萄糖分子, 经变旋作用和分子内脱水反应 生成 5-羟甲基糠醛等系列产品及技术。
合作期限:2009年 12月 1日 ----2011年 11月 30日。合作期满时,可以商 谈延续合作期限等事宜。
三、 合作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承担:组织人员、经费、生产车间建设和相关准备等。
2、乙方承担:项目研究方案设计、具体方法和工业化方案制定,同时, 产品表达、 性能测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性能等研究, 并完成工业化应用技术研 究等。同时,帮助甲方创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培养技术研发带头人等。
3、特别约定,该合作所有知识产权归属:①乙方自有知识产权,归乙 方所有,甲方特许独家使用(具体专利项目,另行约定 ,但甲方无权转让他方; ②甲方选定课题, 或提出研究产品, 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无权转让 或向它方泄露技术秘密, 但在甲方申请专利, 或报奖等时, 乙方将作为主要完成 人员列入其中。
四、 项目所需物资、 经费概算 :①甲方分批支付乙方为甲方所进行专门研究经
费 4万元, 分别于合同签订后和项目完成时各 2万元。 同时, 甲方还承担乙方到 甲方现场指导食宿和差旅等会用。
五、实施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时间 :乙方主要完成产品合成小试研究,获得 合成工艺路线和技术参数,甲方按照乙方研究成果组织工业中试和产业化。 根据甲方需要, 乙方随时派出技术专家来到甲方公司, 完成现场技术指导或解 决生产中随机出现技术难题。自 2009年 12月 01日起,在 2年内,完成小试 和中试等研究工作。
六、研究、技术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①甲方支付乙方前期技术专题研究费用 4万元; ②甲方随时支付乙方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相关费用; ③甲方根据乙方所 取得成果大小, 或对企业经济效益贡献等情况, 给与乙方一次性奖励, 其比 例或数量另行商定。
七、具体项目完成验收条件、标准和方式 :按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执行,由专门 课题组出据甲方合成工艺技术使用情况、 效果和相关工业化技术报告, 现场 验收。
八、各方盖章 :(见表格
九、附则 :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自合同生效之日期,至本项目结束。根据实际需 要,甲乙双方如需延续合作,可以续鉴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后,书写《合同修 改意见书》一式四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双方各存二份 ,全为本合同补充 件。
本合同签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民法典》 ,切实履行合同条款。
甲
方
单位名称
淮北民生化工科技有限公 司 法 定 代表人 签字 详细地址
淮北市段园镇工业项目区 项 目 负责人 签字 开户银行
淮北市工商银行袁庄支行 (单位盖章
2009年 11月 25日
帐 号 22103713
电 话 /4172068乙
方 单位名称 徐州医学院 委 托 代理人 签字 详细地址
徐州市东店子 项 目 负责人 签字
开户银行
(本人签字
2009年 11月 25日
帐 号 电 话 0516-
登 记 机 关
(合同登记专用章
登 记 编 号
登 记 日 期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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