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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班级:研动1330 姓名:郝晓扬 学号:1132202206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发展 完善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知识产权的范围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其法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包括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际法包括《专利合约条例》、《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商标法用于在市场上识别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的词语及符号。商业秘密是属于一个企业并给这个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知识产权法通过阻止其他人在没有得到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的条件下复制、表演、或者传播其作品这种方式来保护和奖励独创性作品的作者。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早在18世纪初,西方国家就有了内容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早在清朝末年,就有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萌芽初现。1898年“戊戌变法”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然而其后不久便成了政治运动的殉葬品。此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等法令。然而,作为帝国主义强力施压的结果,这些法令所保障的利益主体也就不言自明了,因此至民国初年这些法令也就被终止了。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由于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法律,因此都没有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起步时间较晚,且大多受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外力强加的影响,其法律建设及实施的物质基础及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基于这样的前提建立的法律很难符合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法律效用也很难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比如,1950年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中美贸易因知识产权问题陷入僵局,这引起了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建设奠定了基础。自1979年着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1982年8月23日、1984年3月12日和1990年9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分别于1983年3月1日、1985年4月1日和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相继加入了更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电子计算机、网络、数码化、光纤通信、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也给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从知识产权建设萌芽到加入世贸组织也不过20年,其制度建设还有很多的不完备,然而及国际贸易接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为了及TPIPS协议接轨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立法显露的缺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先后两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于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先后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也于2001年10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其中根据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国还发布并实施了关于网络信息及域名管理的法律法规,也适时进行了修订。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经过多次修改其保护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国家水平,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及国际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依照国际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的面对问题,走出困境。参照国际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及文化发展的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到达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及国际之间的协调。因此要考虑现实意义,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我们应根据国情,缩短或消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国际公约,特别是同TPIPS协议的差距。
2. 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仅要放眼知识产权新问题,还要关注传统领域。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认真研究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解决网络、电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术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对于科技发展涌现的新的技术领域,我们应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将其归入知识产权技术领域,在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的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灵活性,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从而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
另外,传统的东西也是我们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很多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得到传承和发扬,无法成为资源,因此应对其加以保护,注重传承,使其发挥更大的利益效用。因此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产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 按照国际标准,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
为了使得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实现知识资源共享,就应建立起一种产权保护及竞争共存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立法中就不得不考虑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这些要求我国的执法和司法必须保持一致。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色体现,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在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审查、注册、授权及其相关程序方面,应及国际惯例和其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而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对我国而言,要不断加强审判队伍的专业知识,注意培训有技术背景的专业法官;根据国际经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增强审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只有全面改进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知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人类在保护智力成果和促进智力成果使用的实践中创造的保护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采用的国际惯例,正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去实现自己的独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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