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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75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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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75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constructioncraftstandard oftimberstructures 编号:DB64/T275-2O03 主编单位:宁 夏 建 设 集 团 参编单位:宁建一公司 宁建二公司 宁建三公司 宁建四公司 宁建五公司 宁建六公司 批准单位:宁夏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 2003年·宁夏·银川 47 / 47 关 于 发 布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的通知 宁建(标)字[2003]15号 由宁夏建设集团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经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组审查通过,批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64/T271-2003至DB64/T283-2003。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 1日起实行。 本标准是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区多年来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先进经验编制的,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参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可自主引用本标准。引用本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审批手续,且应对引用标准负责。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该标准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归口管理,宁夏建设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目 次 前言…………………………………………………………………………Ill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2 4基本工艺标准………………………………………………………………4 5木结构和木构件使用材料…………………………………………………4 6桁架和梁的制作与安装施工工艺标准……………………………………10 7胶合木结构工艺标准………………………………………………………22 8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28 9附录一 名词对照表—……………………………………………………31 10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32 11附录三 木材含水率的规定………………………………………………33 12附录四 胶合指开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34 I3附录五 木材防腐、防虫与防火药剂……………………………………36 14附录六 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39 15附录A 本标准中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允许偏差………………40 前 言 本《标准》由宁夏建设集团负责,组织宁建一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与有关专家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以与相关设计规范;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在广泛考查了解本地区不同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又对比研究了国内其他省、市企业的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多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坚持满足规范要求,适当高于国家标准,力争科技含量高、内容广泛、创新、统一的指导原则,经多次研讨修改定稿。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实施,用于指导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具体管理和操作,规范自我施工行为,工序质量控制,自检评定验收,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由13个专业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组成,分别对应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3个专业工程规范,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应与规范配合使用。本《标准》按分项工程工艺流程编写,需见证取样送样的材料在主要材料与质量要求中明确指明;国家规定需见证检测的项目在质量标准中作了注明;工序控制点、检查点和停止点“三点制”在操作工艺中增加了工序控制点的内容;本《标准》引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均用黑体字标注;本《标准》中高 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数值用括号括出,并分别注明两个标准值,同时在资料性附录A中统一列出;企业自检采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超出国家标准值划三角形,超出企业标准值划圈来区分。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与建筑施了企业,可作为培训工人、技术交底和施工操作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由宁夏建设厅批准,由宁夏建设集团提出并解释,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宁夏建设集团(银川·怀远东路201号;邮编750021,电话2080209)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工艺标准主编单位、编委会和主要编写人 主编单位: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宁建一公司 宁建二公司 宁建三公司 宁建四公司 宁建五公司 宁建六公司 主 任:田 明 于天恩 副 主 任:王建国 王焕平 成 员:王天林 丁宝善 纳新平 划学新 谢世仁 李金保 赵基宁 闫春锁 主 编:成荣先 参 编 人:阮新才 李尽忠 金乃昌 王天林 杨锦学 卢继业 景士江 胡宁喜 郑德金 毛学军 虞光华 李银根 姜长泰 方万里 张学武 范文宾 李卫平 陈宗平 编审人员分工: 1.DB64/T271—2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阮新才 王天林 审 核:成荣先 2.DB64/T272-2003《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方万里 审 核:李尽忠 3.DB64/T273-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虞光华 景士江 审 核:毛学军 4.DB64/T274一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成荣光 李卫平 审 核:阮新才 5.DB64/T275—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卢继业 范文宾 审 核:成荣先 6.DB64/T276—2003《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杨锦学 审 核:成荣先、李尽忠 7.DB64/T277-200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李尽忠 审 核:胡宁喜 8.DB64/T278-20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胡宁喜 审 核:杨锦学 9.DB64/T279-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张学武 陈宗平 审 核:卢继业 10.DB64/T280-200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金乃昌 审 核:姜长泰 11.DB64/T281-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姜长泰 郑德金 审 核:金乃昌 12.DB64/T282-20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李银根 审 核:李树岩 13.DB64/T283-2003《电梯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 写:金乃昌 审 核:李银根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64/T275-2003) 1总则 1.1为了规范和指导宁夏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自检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结合宁夏区内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艺标准。 1.2本工艺标推适用于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1.3本标准为宁夏地方推荐性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宁夏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引用。企业在引用时应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并对引用结果负责。 1.4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与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配合使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质量记录相应使用《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统一制式表格,并按其要求执行。 1.6本标准按建筑工程常规施工方法编制,当遇到特殊工程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补充技术措施,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与本标准共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5-2002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104-19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现程; 3术语 3.1建筑工程build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2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在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分部工程divisional work 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分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一分部工程。 3.4分项工程subdivisional work 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 3.5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6施工工艺Constrction craft 工程实施中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装配或处理,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与过程。是人类在劳动中积累起来,经过理论指导和校核并且不断发展的操作技术经验。 3.7工序working procedure 是施工过程中的环节,指一个基本的作业单元,即施工过程的一个步骤。 3.8工序质量控制 Mork preface quality control 对工序产品的质量运用数理统计和管理方法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生产过程中不稳定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的行为。 3.9控制点 control point 产品在工艺过程中,那些需要特别加强监督和控制的各点,明确行为质量管理的对象,并使用必要手段、方法和工具,对它普遍加强管理的工序点。 3.10检查点check point 较重要的控制点,进行检查,看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范现定。可边生产边检查,由操作班组或专业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等检查,班组自检结果可作为自检记录。 3.11停止点stop the point 重要的控制点和检查点。多为生产告一段落,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班组自检合格,专业质检员检查认可评定。检查结果填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 3.12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合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3.13齿连接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3.14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3.15指形接头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极(lamination)。 3.16搁栅 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3.17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 hlyru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3.18齿板struss h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3.19 Tl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4 基本工艺标准 4.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的制作、装配与安装。 4.2施工准备 4.2.1结构与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处理。 4.2.2木制品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原则,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村小用、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4.2.3木制品的制作、装配与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 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 4.3技术标准 4.3.1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4.3.2木制品的保管和运输,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暴晒与变形。 4.3.3木结构中钢部件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本工艺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64/-2003与《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的规定。 4.3.4木结构与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2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5 本结构和*构件使用材料标准 5.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1、表2、表3选材标准的规定(主控项目)。 5.1.1本标准中的木材等级系指制作构件的选材标准,并非木材供应的分级标准。 表1 承重木结构方木选材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Ia等材 lIa等材 IIla等材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l/4) 2/5 l/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l/4 不允许 l/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IIa、III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毫米,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毫米,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l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IIa、IIl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计。 表2 承重木结构板材选材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等材 Ⅱa等材 Ⅲa等材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 为l/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与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表3 承重木结构原木选材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等材 Ⅱ等材 Ⅲ等材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l、在构件任何15厘米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l/4 l/10(连接部位为1/12) l/3 1/6 不限 l/6 3 扭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l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l/4 不允许 l/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米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l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量。 5.1.2当承重木结构用的成批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如容重过小、灰色)时,应按《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l927—1943—1991)的规定,作顺纹受压强度试验,按其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见表4)。 表4 确定木材应力等级的检验指标(千克力/平方厘米)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应力等级 A—l A一2 A一3 A一4 A一5 B—l B一2 B一3 顺纹受压最低极限强度 4 260 450 400 350 注:1)表列的极限强度系木材含水率为15%的数值。 2)检验时应从该批木材中随意抽取两根,每根木材各取3个试件。根据6个试件中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 3)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应力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降低一级使用。 5.1.3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使用经过干燥的成材。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使用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5)后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 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木皮并砍平水节,然后合理堆垛进行自然干燥。 表5 各种木材制作时的千缩量 板方材厚度(毫米) 干缩量(毫米) 板方材厚度(毫米) 干缩量(毫米) 15—25 40一60 70一90 lOO一120 l 2 3 4 130一140 150一160 170—180 190一200 5 6 7 8 注:落叶松,木麻黄等树种的木材,应按表中规定加大干缩量30%. 5.1.4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b、板材结构与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C、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5.1.5采用易于开裂的树种制作方木桁架时,其下弦应“破心下料”: a)当径级较大时,沿方水底边破心(图1,a) b)当径级较小时,沿侧边破心(图1,b)。髓心朝外用直径D=10-20毫米的螺栓拼合(图1,c),螺栓洞下弦长度方向每隔60厘米左右按两行错列布置,在节点处钢拉杆两侧各用一个螺栓系紧(图1,d)。 5.5.1.6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用湿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应符合第1.5条的规定,以消除或减轻开裂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b)桁架的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c)桁架下弦采用带髓心的方木时,在桁架支座节点处.应将髓心避开齿连接的受剪面(图2)。 5.1.7采用马尾松、木麻黄、桦木、杨木等易腐朽和虫蛀的树种时,整个构件应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见附录五)。 5.1.8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与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1.8.1控制点;腐朽、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含水率。 5.1.8.2检查点: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 5.1.8.3停止点:含水率。 6 桁架和梁的制作与安装工艺标准 6.1桁架、梁的制作与安装 6.1.1制作木桁架或梁之前,应按下列规定绘制足寸大样; 6.1.1.1按设计图纸确定桁架的起拱高度,若设计无明确要求,起拱高度可取约为跨度的1/200,然后按此确定其它尺寸。 6.1.1.2将全部节点构造详尽绘入,除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者外,结构各杆的受力轴线在节点处应交汇于一点。 6.1.1.3当桁架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桁架的足尺大样。 6.1.1.4足尺大样的尺寸必须用同一钢尺量度,经校核后,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6中规定的限值,方可套制样板。 表6 足尺大样的允许偏羞 结构跨度 (米) 跨度偏差(毫米) 结构高度偏差 (毫米) 节点间距偏差 (毫米) ≤15 >15 ±5 ±7 ±2 ±3 ±2 ±2 6.1.2结构构件的样板应用木纹平直不易变形且含水率不大于18%的板材制作。样板对足尺大样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毫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或损坏。 6.1.3按样板制作的构件,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6.1.4齿连接的构造必须正确按图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杆的几何轴线应垂直承压面,对于单齿连接应通过承压面ab的中心(图3,a,b); b)双齿连接的第一齿顶点a位于上、下弦的上边缘交点处,第二齿顶点C位于上弦轴线与下弦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槽深hc2应比第一齿槽深hc1;至少大2厘米(图3,d); c)桁架支座节点处垫木的中线应与设计的支座轴线重合,对于方木桁架,应通过上弦轴线与下弦净截面的中线(图3中单齿连接b点以下,双齿连接d点以下的下弦截面的中线)的交点.对于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的毛截面轴线的交点(图3,c); d)桁架支座节点上、下弦间不受力的交接缝上口(图3中单齿连接的c点,双齿连接的e点)宜留出约5毫米的间隙。 6.1.5桁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栓的直径、数量与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螺栓排列应避开木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都布置螺栓的区段与其连接板的木节尺寸的限制值应符合表1、表2中la等材连接部位的规定。 6.1.6受压接头的承压面应与构件的轴线垂直锯平(图4,a),不应采用斜搭接头(图4,b)。 6.1.7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凹榫(图5)。 6.1.8采用木板螺栓连接的接头与用螺栓拼合的木构件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然后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或钢垫板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2毫米。 6.1.9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钢件的连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正反面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 6.1.10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钢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6.1.10.1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与保险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六中查得。 6.1.10.2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厚度不应小于0.25d(d一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 b)正方形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 6.1.11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 a)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 b)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 C)受振动荷载的拉杆; d)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 受拉螺栓装配完毕后,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6.1.12圆钢拉杆应平直,用双绑条焊连接(图6,a),不应采用搭接焊(图6,b)、绑条直径应不小于拉杆直径的0.75倍,绑条在接头一侧的长度宜为拉杆直径的4倍。当采用闪光对焊时,村焊接头应经过冷拉检验。 6.1.13钉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钉的直径、长度和排列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b)当钉的直径大干6毫米时,或当采用易劈裂的树种木材(例如落叶松、硬质阔叶树种等)时,均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应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 C)扒钉直径宜取6~10毫米。 6.1.14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他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裁口。 6.1.15制成的木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质量与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 a)对设计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方木桁架构件、梁与柱的截面宽度或高度为一3毫米,木檩条、屋面板与其他板材和小方为一2毫米; 原木构件的小头直径(如呈椭圆形,按椭圆长、短径的平均值计算,但树皮不得计算在内)为一5毫米; b)板材钝棱的宽度不应大于该板宽度的20%; c)方木横截面的翘曲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毫米; d)受压或压弯构件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200。 6.1.16制作钢木桁架的节点时,要保证钢、木接触的正确角度。就地安装时,宜立拼。装配和运输时,应保证钢木桁架的侧向刚度,不得着地拖运,防止结构变形或损坏。 6.1.17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表7的规定。 表7 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一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长度大于15m ±8/±10 ±12/±16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大于15m ±8/±10 ±12/±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 弯构件纵 向弯曲 方木结构 原木结构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 受剪面 长度 -lO 钢尺量 宽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 距离 进孔处 ±0.2d 钢尺量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l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距离 ±1d lO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的距离 6.1.18木结构制作、装配完毕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质量、结构与其构件尺寸的正确程度与构件的制作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吊装。 6.1.19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a)修整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 b)拧紧所有螺栓的螺帽; c)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合理地确定吊点,并按翻转和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经试吊证明结构确具足够的刚度; d)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e)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 f)对于跨度大于15米采用圆钢下弦的钢木桁架,应采取措施防止就位后对墙、柱产生推力。 6.1.20桁架的支座节点、下弦与梁的端部不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构件的周边(除支承而外)与端部均应留出不小于5厘米的空隙(图7)。 6.1.20.1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 6.1.20.2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 6.1.20.3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 6.1.21木结构与其构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附录五): a)露天结构; b)木楼盖、底层木地板与其搁栅; c)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 d)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 6.1.22在虫害(指白蚁、长蠢虫、纷蠢虫与家天牛等)地区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与用法见附录五)。 6.1.23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囱、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4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端面隔断。 6.1.25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与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1.25.1控制点;构件截面尺寸、结构长度、桁架高度、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弦杆节点间距、齿连接刻槽深度、支座节点受剪面。螺栓中心距离、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桁架起拱高度是本工序的控制点。 6.1.25.2检查点:构件截面尺寸、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弦杆节点间距、齿连接刻槽深度、支座节点受剪面、螺栓中心距离、钉进孔的中心间距、是本工序的检查点。 6.1.25.3停止点:结构长度、桁架高度、桁架起供高度是本工序停止点。 6.2屋面木骨架 6.2.1檩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檩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1.15杂的规定; b)简支檩条的接头应设在桁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 c)弓曲的檩条应将弓背朝上: d)檩条在桁架上应用檩托支承,每个檩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檩托高度不得小于檩条高度的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 6.2.2椽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每根檩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接。 6.2.3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5米。 屋面板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 6.2.4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榫(图8,a)或龙凤榫(图8,b)链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25毫米,防上雨水浸湿平顶。 6.2.5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6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 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8/-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 板平直 下边缘 5 拉10m线,不足lO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5/8 6.2.6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与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2.6.1控制点:木骨架的材质、构件截面尺寸、间距、方木(原木)上表面平直、油毡搭接宽度、挂瓦条间距、封山封檐板平直是本工序的控制点。 6.2.6.2检查点:构件截面尺寸、间距、方木(原木)上表面平直、挂瓦条间距是本工序的检查点。 6.2.6.3停止点:油毡搭接宽度、封山封檐板平直是本工序的停止点。 6.3木桁架支撑和锚固 6.3.1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檩与主要位置的檩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安装时,应安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桁架侧倾。 6.3.2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与其整体刚度,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6.3.3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与山墙锚固: a)桁架与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附近的檩条; b)支撑架节点处的檩条。 锚固的方法应用螺栓(图9)。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6.3.4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 6.3.5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本工艺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 6.3.6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15/±20 钢尺量 2 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拉)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O 钢尺量 6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6.3.7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来,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来,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与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3.7.1控制点;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垂直度、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支座标高. 6.3.7.2检查点: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支座标高。 6.3.7.3停止点:垂直度、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6.4顶棚和隔墙 6.4.1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主梁上(图10)。非保温顶棚可将顶棚搁栅直接悬吊在桁架下弦上。对于抹灰的顶棚,顶棚搁栅的间距宜取40-50厘米。 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大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 6.4.2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1.2-l.5米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 筋用作门窗框时,其两侧应用双立筋或加大立筋截面,并在上面用人字撑加固。 6.4.3顶棚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桁架下弦底面与保温层的净距应不小于10厘米: b)保温顶棚的底衬板接缝应严密,隔汽层(油纸或油毛毡)应分段压紧,折裂的油纸或油毛毡应予更换; C)吊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钉灰板条; d)顶棚四周水平线应位于同一标高,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中间部分应起拱,其起拱高度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 6.4.4单层灰板条的间隙应取7-10毫米,板条接头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其端头与中部每隔一根搁栅(或立筋)应用两个钉子固定。板条端面间宜留3-5毫米的空隙。板条接头应分段交错布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50厘米。 钉在衬板上的双层灰板条的空格不应大于35毫米。衬板接缝应留10-15毫米的空隙。 板条的钝棱应钉向里侧,厚度不足的板条不得使用。 6.4.5应在屋面完工之后,填充顶棚或隔墙的保温、隔音材料。应采用干燥、不燃烧和不腐朽的材料.如所用材料易燃或易腐时,应用防火或防腐药剂处理。 6.4.6顶棚或隔墙采用金属网抹灰的,在铺钉过程中应将金属网拉紧钉平。金属网的接缝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 6.4.7刨花板、木丝板等人造板的顶棚或隔墙中的搁栅或立筋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铺钉时应加垫圈,其拼缝间隙以3-5毫米为宜。压条的宽度应一致,缝格应平直。 6.4.8木板顶棚或隔墙的罩面板的接缝应严密平整,板宽不宜大于15厘米。当平面分缝时,板宽应均匀一致。 6.4.9鱼鳞板墙中每块板的接头均应设在立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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