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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提升设备安装工程合同
污水提升设备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编号: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污水提升设备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项目:
1.4 工程合同总价
1.4.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税) : 元,大写: 元整;含污水提升设备费用、运费、安装人工费、污水提升器安装管材配件、专用增值税发票、配合费(配合费为合同总价3%)等所有费用。(具体设备规格型号及单价详见附件);
1.4.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发生重大设计更变;
(2) 施工中经甲方同意新增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第一批产品运输到施工现场。
2.2 现场安装在场地具备安装条件下,于 日内完成交付使用。
2.3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 明确由甲方负责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时间进场,或发现缺陷,从而耽误施工进度;
(二)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4小时以上;
(三)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四)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因发生火灾、地震等)影响工程进度时。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
3.1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规定相应房屋交验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和取得验收合格证。本工程质量目标应与整个工程质量目标一致。
3.2 获得《污水排放许可证》为标准。
3.3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用国际先进工艺,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之规定。
3.4 工程建设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3.5设备安装达到《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3.6 乙方须提供全新、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优等设备,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设备具备符合要求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设备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要求,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设备包修期限为: 24个月。包换期限为:_/_个月,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2年。
3.7 设备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设备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如在乙方交货之前曾向甲方交付样品,则乙方交付设备,不但需满足第1条(第三条)质量要求,并需达到样品质量标准。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将其搬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违约责任。
3.8 乙方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设备使用有关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如该设备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设备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9 对初步检验合格设备,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设备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设备,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10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设备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设备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乙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设备,所产生延期交货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4)乙方型号须与甲方现场基础一致,禁止损坏、切割、拆除基础、防水层等,所造成一切损失赔偿总价款100%。
3.11 乙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甲方有权拒收设备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总价款20%违约金。甲方拒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后,设备毁损、丢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12 乙方须在每批设备送达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将按以下约定方式确认验收完成:
(1)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书》,书面确认验收日期。
(2)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并加盖甲方认可印章。
(3)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
3.13 在乙方将设备交付甲方后,甲方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认可质量问题或与甲方共同将设备送到甲乙双方共同指定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予配合或甲乙双方不能共同指定同一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设备送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费及检验期间所产生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14 乙方承诺其交付产品是其有权销售、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产品。
3.15 工程验收
一、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执行国家关于污水提升设备产品质量验收与施工验收标准
二、对于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设备。设备出厂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
三、污水提升设备质量经当地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四条 双方责任事项
4.1 甲方
(1)现场开工这前将施工现场清理妥当;
(2)配合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按单独计量结算;
(3)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工程决算工作,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
(4)甲方应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
4.2 乙方
乙方指派 为项目代表负责供货及现场安装等事宜。联系方式为:
(1)严格按合同及清单生产、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2)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
(3)对所做工程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4)乙方负责成品与半成品保护工作,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价) %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六条 安全防护约定
6.1 设备交付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违约金,发生人员重伤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在当期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6.2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交货现场安全和管理,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甲方有权依照现场管理规定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停止全部或部分货款支付,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交货时间不予延长。
第七条 保修责任约定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设备保修负责人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商品经更换后质保期应重新计算,新更换零部件质保期顺延。
7.2 乙方应保证保修时间性。商品保修期内,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约定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超出约定时间,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其它情况下,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超出约定时间,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3 保修期内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使用、管理不当引起部件损坏或故障,乙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维修成本费用。
7.4 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期限交货,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10%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交货合计25天或以上,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另行采购与迟延设备同种类型设备,因此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30 天或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2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违约金。
8.3 乙方供应设备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20%作为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设备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设备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设备约定价款30% 违约金。如设备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 3% 、但未及 5% 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10% 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 ,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20% 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4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设备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5%违约金。
8.5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20% 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6 设备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损失。
8.7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后10天内仍不完成整改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8 因可归责于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致使甲方合同目不能实现,乙方已经验
收交付设备按合同约定价格10%结算,同时,甲方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违约金。
8.9 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 违约金。
8.10 本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
第九条 合同变更约定
9.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设备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9.2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设备,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9.3 当甲方需求设备总量发生变化,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设备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设备数量乘以该规格设备合同单价;
9.4 甲方对合同设备数量作出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获悉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第十条 合同解除约定
若乙方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清场,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1 超过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定开工日期 3 日,乙方仍未进场;
10.2 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甲方给定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开始实际施工;
10.3 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认可进度计划相比,延迟 5 天以上,且乙方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
10.4 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
10.5 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超过甲方规定期限仍未整改合格;
10.6 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
10.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转包;
10.8 乙方伪造、虚报企业资质;
10.9 乙方在合同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
10.10 有证据证明乙方组织民工向甲方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
10.11 合同中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清场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保密约定
11.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对各方提供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11.2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内容为准。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约定内容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挂号邮件以及特快专递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甲方或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通讯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地址、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4 双方协商同意有关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14.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14.6保险及损失赔偿
(一) 乙方应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人员及其施工用设备、车辆等购买国家规定保险。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该损失。
(二)在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有说明其他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16.1 合同附件一:产品报价清单
16.2 合同附件二:合同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16.3 合同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16.4 合同附件四:确认书
16.5 合同附件五: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16.6合同附件六: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协议
16.7合同附件七: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16.8其他附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图纸等视需另附
甲方: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营业地: 营业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手机: 手机: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
工程数量 (台)
总计金额(元)
产地及品牌
(元)
合计
本项总计(大写):
小写:
备注:投标单位已对该工程施工场地及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投标报价和工期中已包含并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现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因素。
合同附件一: 产品报价清单
合同附件二:合同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合同类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编号
文件名称
主办单位
说明
标准格式索引
1
付款申请
乙方
原件,须加盖与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单位公章
甲方领取
2
发票
乙方
原件
乙方自行准备
3
产品、工程验收单
乙方、甲方项目部、监理
原件或复印件
/
4
授权委托书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首次付款时提供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5
合同付款条款
乙方
复印件
乙方自行准备
6
确认书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收款单位非合同签约乙方时提供
附件四.《确认书》
7
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只限网上结算,如果属于重复使用账户说明,第二次及以后可使用复印件
附件五.《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8
竣工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复印件,结算付款时提供
结算时签订
9
其他附件
/
如有必要,另附
/
合同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我司授权 代为处理 项目 工程相关事宜,包括代为签署与工程有关协议/合同、确认函、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我司对 签署文件内容全部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我公司授权 到贵公司领取与工程有关相关款项,其有权指定分包单位或他人直接到贵公司领取有关工程款。有 签字而领取款项,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至上列委托事宜全部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2017 年 7 月 25 日
合同附件四:《确认书》
确认书
根据 年 月 日贵我双方所签《 》,现贵司可根据我司确认函直接将该合同项下贵司应支付我司所有款项支付给 有限公司。
自贵司将该款支付给 有限公司之日起,视为贵司对我司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由 有限公司向贵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特此确认!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五:《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收款单位帐户说明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
请将应付我单位款项汇入我单位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贵公司请按上述资料付款,我单位承诺若上述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如因我单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如因账号资料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我司愿意承担本次付款金额10%但不高于5,000元管理费作为对贵司劳务补偿,并且同意被退票款项在贵司收到我司《账号信息更正声明》一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 乙方对此承担责任,并在下次申请付款之前,不得因资金理由导致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索赔。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六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协议
甲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签证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执行甲方发出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
第二条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约定
(一)甲方发出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含签证),应加盖甲方公章,否则无效;乙方完工后申报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乙方印章及甲方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公章仅用于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含签证)办理):
(甲方公章式样) (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变更、指令通知单(含签证)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制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结算书。
(五)签证单结算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 签证(一式四份);
② 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③ 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④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
⑤ 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 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六)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指令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签证结算约定
(一)签证结算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主合同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二) 签证结算申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 10% ,乙方将支付超出部分 30%作为违约金。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确认,并即时进行拍照以备复核,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四)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回收利用。
(五)无特殊情况下,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七 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发包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 发包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方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费用。
四. 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宴请和娱乐活动。如发包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批准。
五. 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承包方不得接受发包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 承包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发包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发包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发包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 承包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发包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 承包方如发现发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方举报。发包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方进行报复。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外,乙方承诺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十. 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
举报受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十一. 本廉洁协议是 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双方行为规范,应共同遵守,搞好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方签署后协议立即生效。
十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考核单位考核后自动终止。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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