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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0558462 上传时间:2025-06-0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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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服 务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实现医疗救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衔接,实现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医疗救助机制,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和医疗救助社会效益,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长政办〔〕 号)文件精神,依据乙方现有条件和服务管理水平,甲方确定乙方为“长垣县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责任 (一)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满意度,对其服务质量有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二)重视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有责任对乙方的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实行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四)对乙方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同步结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核,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救助资金,确保乙方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定期对乙方的处方、病历、发票等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虚开发票、医患串通等骗取医疗救助金的,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 乙方责任 (一)服从农村医疗救助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各项服务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督促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农村医疗救助的各项制度,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长政办〔〕 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长垣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标牌,设置“农村医疗救助宣传栏或公开栏”,宣传、公布农村 医疗救助的有关知识、政策,公布优质服务承诺内容和医疗费同步结算流程。 (四)救助对象在就诊时,乙方应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并认真细致诊断病情,对确认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患者的详细信息输入《长垣县农村医疗救助信息平台》。对不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五)严格掌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入院、转院、出院的医学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收住院病人;不得强留病人,延误病情;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 (六)乙方垫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用资金,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每月日—日,将支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及病人有关档案报县民政局审核。 (七)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并追回违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服务的; 、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未经医疗救助患者同意,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将非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伪造医疗救助文书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对医疗救助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伙同他人骗取医疗待遇或医疗救助金的; 、不认真验收救助对象的有关证件,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造成医疗救助金流失的; 、其他违反医疗救助管理规定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行为。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一)定点医疗机构违背医疗管理规范,管理不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造成医疗救助金损失的,对乙方处以所救助金额的等额罚款。 (二)不执行医学标准或不顾自身业务水平和条件限制,任意截留病人造成的医疗纠纷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三)不认真审查就诊者身份证明或病情、伤情,导致非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造成医疗救助金损失的,除追回违约金额外,另对乙方处以救助金额二倍以上罚款。 (四)对编造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发票或恶意串通造成医疗救助金损失的,除追回违规金额外,另对乙方处以所救助金额五倍罚款。 本协议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有效期 壹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无其他变化,本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再进行“同步结算”工作时,本协议即刻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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