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产租赁合同书
资产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
甲方(出租人):南宁市自行车总厂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合理用好管好以下资产(厂房、场地、设备、设施),规范租赁行为,确立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标物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明确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临时性短期出租下列资产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基本事项
1
租赁物坐落
2
租赁物名称
3
图纸名称
张数
4
厂房面积
㎡
月租标准
元
5
空地面积
㎡
月租标准
元
6
设备设施
------
月租标准
-------
7
管理费
元/月
其他费用
-------
8
月含税租赁费用
总额
元
9
结算周期
月结
结算方式
现金
10
给付时限
每月28日前交下月租金
起计时间
年 月 日
11
用途限制
12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合同保证金
元
14
其他事项
二、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双方约定费用权利。
2、有对乙方使用区域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资产及设施完好权利。
3、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有向乙方收回资产权利。
4、在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有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区域权利: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借给第三方使用或自行与第三方交换。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用途)或故意损坏资产和附属设施。
(4) 利用承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和社会秩序;
(5) 拖欠租金或管理费累计达2个月数额以上或者有恶意拖欠租金或管理费行为。
(二)承担义务
1、按时将出租场地办理移交手续交乙方使用。
2、保证乙方正常使用承租资产,不得非法干扰,妨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资产。
三、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1、享有按租赁合同使用所承租资产权利。
2、对甲方所提供资产,因不可抗力原因,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3、甲方违反规定和约定,擅自提租或乱收费用,乙方有权拒付这一部分租金和费用。
4、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用权力。
(二)承担义务
1、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用。逾期交纳,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交总额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2、保管、爱护承租资产和其附属设施,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不得随意拆改,如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负责修复与赔偿。
3、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因甲方发展建设需要,应按规定期限搬出,并将资产完整地交还给甲方,逾期拒不搬出或者造成承租资产和其他设施受到损坏,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全部损失。
4、租赁期限内,乙方须承担所承租资产范围内一切安全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及防盗工作,并与甲方安全生产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环保许可证,必须获得行政机关许可后方可开工生产。有关以上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厂房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约定
1、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厂房结构安全行为:
(1)非一层地面严禁超荷载堆放物品;
(2)在厂房内部乱搭乱盖,或在厂房屋顶层加建、扩建;
(3)阻塞必要消防通道,障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4)其他危及厂房结构安全行为。
2、乙方存在有上述危害厂房安全行为,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甲方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视危害安全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厂房、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4、租赁期间,厂房经相关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
出现此种情形,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租赁厂房包括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五、租赁厂房涉及安全隐患整改消除义务与责任约定
1、乙方所承租资产属于老旧厂房,在安全方面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所承租厂房需要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后方可使用,乙方对此已经了解。为此,乙方自愿出资按甲方规定整改要求,投入资金并负责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具体整改设计方案、工程预算另附)
2、有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部分,须经有资质监理部门或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签证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
3、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4、乙方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前,应结合租赁期限以及将来已形成附合建筑物体无法收回残值等问题充分考虑安全隐患整改所投入成本承受能力。
5、乙方安全隐患整改所投入资金,无论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完全折旧,合同期届满终止时,甲方不对安全隐患整改这部分资产净值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该部分资产净值补偿。
6、属于安全隐患消除、整改所需投入巨额资金方可完成,除双方另约定,按双方约定进行处理,没有另行约定按前款约定处理。
六、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约定
1、 根据我国《民法典》、《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对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乙方是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人。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乙方经营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承租厂房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一切手续,承租房屋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经营。
3、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经营,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没收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还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用电,并对本厂房内所安装、使用全部电气线路、设施设备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1)乙方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电线、开关、插座、照明器具等电气材料和产品,并确保各类材料和产品质量合格,满足用电规定要求;
(2)乙方在安装承租厂房内电线时,应严格按照动力、照明等分专线布置,严禁所有电器设备共用一组电线;
(3)乙方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规定进行电气线路敷设及设备安装。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并且使用具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电气施工图,电线应套入线槽或线管,要求安装防短路、过负荷电路保护开关装置,每组回路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自动空气开关和漏电开关等;
(4)应规范用电,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用电安全行为:
①乱拉乱接电线;
②超负荷用电;
③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负荷要求移动电插座、插头;
④使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电器产品;
⑤其他危险用电行为。
甲方为厂房报装有变压器,变压器及其后电线电器,如甲方已经办理交由乙方管理使用,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承担相应费用,承担全部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视危害安全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厂房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约定规范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不得在厂房内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2)不得在房屋内外摆设产生明火神台香炉等;
(3)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从事餐饮业所使用炉灶、排烟设备,必须按使用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时清洗,确保清洁、无油烟堆积;
(5)安全使用燃气、煤气等;
(6)不得有其他危险用火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视安全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厂房内部及周边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不得有下列可能堵塞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行为:
(1)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等乱堆杂物或改为其他用途;
(2)在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安装向内开启各类门;
(3)其他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视安全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7、乙方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规定以及双方有关约定,负责配置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
8、乙方在生产经营前,须按消防标准配置消防器材。
9、乙方应当加强灭火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其配置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灭火器过期,乙方应及时更新,发现压力值偏低时,乙方应及时送检维修。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位置,使其铭牌朝外,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位置。
10、乙方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有关房屋维修、装修、使用安全等方面约定条款;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和甲方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把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1、乙方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除人为纵火外),乙方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发生火灾时,乙方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和甲方如实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同时主动配合协助消防部门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
七、其他事宜
1、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终止租赁关系,乙方结清应缴费用,移交租赁物交由甲方验收后,甲方凭乙方提供保证金发票原件将合同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
2、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其交纳保证金中扣抵损失。
3、在租赁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从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停止收取乙方租赁费用,合同保证金即转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必须在无违约情况下,租赁关系终止且移交回租赁物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合同保证金,逾期不申请,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合同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合同保证金。
5、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合同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
6、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如需要增建、改建、扩建,包括改变资产结构、消除安全隐患改造、增添装修附属设施等,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上报书面方案(需要建设图纸进行审核增建、改建、扩建应附完整相关图纸资料)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施工,如需按规定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施工完成后,涉及工程全部资产所有权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将无偿归属于甲方,不与建筑物或附着物连为一体部分除外。
7、租赁区域所需水电可通过甲方供给,价格以甲方水电管理部门实收价为准,在此基础上乙方还必须承担正常耗损分摊数。出现拖欠水电费用时,甲方将有权根据水电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办法来调整处理。
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垃圾清运(建筑垃圾、废土、污染物及危险化学物等另定)和道路养护(车辆通行及临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按时交纳应缴费用。
9、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费用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为其提供水电供应维护和保障服务,且不承担乙方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
10、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所出租资产如遇上级部门征用、投资新经营项目、较大招商引资项目、恢复正常经营生产、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停租等需要收回租赁物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从乙方向甲方移交资产之日起停止收取乙方租金,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由此而造成乙方其它损失。乙方须无条件按时搬迁,且租赁区域内乙方投资所建建筑物所有权无偿归属于甲方,如逾期不搬迁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1、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退租或合同期满,租赁区域内乙方投资所建建筑物所有权无偿归属于甲方。
12、乙方自觉维护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在租赁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得向公共区域乱扔或堆放各类垃圾杂物。
1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继续承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4、在租赁期限内所需交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5、乙方各类生产资料、设备、商品及所有财物应自行妥善保管,出现被盗或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共同协商一致原则处理,如协商不成,提请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裁决。
18、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仔细阅读过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含意完全了解。
1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执一份。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即具法律效力。
甲 方:南宁市自行车总厂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 址: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