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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聘用合同(参考件)
聘用合同
[ ]第 号
甲方(招聘方):福建电广 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受聘方):
年 月 日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民族 ,籍贯 ,家庭住址 ,
受聘后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用
期满,合同自行解除。若续聘,应重新签订新合同。
第二条 聘用岗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种、职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甲方应付给乙方报酬按乙方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确定
月薪(业务员参考其工作业绩)。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乙方在应聘期内,如因工伤残死亡,
享受国家规定待遇。
第五条 生活福利待遇
应聘期内,乙方享受甲方给予本公司职工福利待遇,并享受国家规定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待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以规范乙方行为;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规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权在本公司工作任务、性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情况下,或按照乙方工作业绩等情况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按时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
3、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取得劳动报酬,并享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4、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
①客户通讯录、业务日记、与客户签订合同等客户资料、公司内部决策及给予客户业务政策、财务资料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泄露、不得遗失和擅自销毁;
②客户资料等均为甲方公司资源,乙方不得私自藏匿、据为已有;
③甲方对客户政策、与客户签订合同、财务资料等机密,乙方不得私下交流;
④乙方若离职,必须完整地上交原岗位资料、文件等,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对原工作已掌握甲方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
⑤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无论有意还是疏忽,一经查明甲方有权开除乙方、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⑥禁止乙方利用工作之便转移公司业务予其它公司;
5、乙方不得在本单位聘用期间从事其它单位兼职工作,或擅自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资源从事非本单位工作。
6.乙方可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前提下,从事合法投资活动,但不得从事下列情形个人投资:
①参与投资对象经营管理;
②投资于公司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
③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④以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和因本条2-8项原因而解除合同,视为同时自动放弃所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2、甲方因主管部门决定改变工作任务、性质或调整经营范围,必须更改乙方岗位,双方必须协商,协商不成,本合同自行解除。
3、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规定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合同自行解除;
4、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规定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辞退条件,或乙方因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一经查明,乙方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违反本合同规定进行兼职或进行个人投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对所造成损失做出相应赔偿。
8、乙方被劳动教养及受刑事处罚,本合同自行解除;
因本条2、3、4项原因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规定发给乙方辞退生活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第八条
乙方受聘期间,甲方视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或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
担;在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前提下,甲方如需要,乙方应在甲方服务满三年(自甲方与乙方第一年签约之日起签约满三年)。如不满三年,乙方提出辞职或因其他情形而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
第九条 其他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办理离职手续,将聘用期间占用、借用、
保管甲方钱物及业务资料等交还甲方,并将经办业务向甲方公司交接清楚,因业务活动而被公司客户拖欠款物,应全力协助甲方追回。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因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
费外,应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
2、乙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和第7项原因而被甲方辞退,或擅离岗位十五天以上,或其他情形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职业或业务培训费,和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行协商,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福建电广 广告 乙 方:
有 限 公 司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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