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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品进场经营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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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经营协议书 2015中秋进口食品暨国内名优食品展销会 甲方: 乙方: 为繁荣市场共谋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场经营占用场地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播电视大厦大厅作为乙方进场经营场地(面积数含走道分摊、立柱、墙体、电力、消防设施等占用的面积),品牌为 。 (可做附件)经营期间乙方若需增减、调整品牌或品种,须书面申请,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进场经营期限和进场经营费用的交纳 1、进场经营期,自2015年09月11日起至2015年09月25日止. 2、付款方式及政策: 免入场费用,采取销售额提点方式,提点比例为销售额 10 %。 入场时取缴纳管理费500元每展位。 3、政策: A、销售款结算原则当天结算,考虑刷卡因素从营业第三天起,按天结算。 第三条 商品质量保证 1、 乙方承担所售产品的全部质量责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承担质保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收取进场经营费和管理费等费用。 2、 在乙方进场经营期内向乙方有偿提供进场占用经营场地以外的辅助设施及服务,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清洁工作。 3、 按时向乙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地,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开展,负责商场公共部分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2、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3、 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第二条及时缴纳进场经营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终止进场经营协议,并对乙方展位内的商品货物进行处理,作为所欠进场经营费及其他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厂家销售授权书等有效证照文件,产品必须三证齐全。乙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需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违反该规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商品。乙方销售的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若有违法,责任自负。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不得超范围经营。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等)。乙方必须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无故停业或在非营业时间内营业,以保证展销的正常运行。如果乙方自行停业2天以上,则视为自动放弃进场经营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对场地内的物品进行处理,并承担不少于一万元的违约金。 6、 乙方在制订销售价格时,应以直销为原则,反对暴利,平抑物价,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商场统一折扣政策。保证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在同在城市中,在甲方展销销售价为最低价。 7、 乙方在进场经营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本此展销不得装修,建议采取货推仓储试销售,增加促销人员进行试食试用活动,增加销量。 8、 乙方将经营场地专让他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收回场地;乙方及他人合作经营需报甲方备案,如刻意隐瞒或不告知甲方,视同乙方转让行为,甲方可解除协议收回场地,乙方需支付不少于一万元的违约金。 9、 乙方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乙方在展位内吸烟,乱拉乱接电线乱用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或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自行负责展位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 2、 乙方如在协议期内提前撤场,则不享受甲方所给予的优惠条件,并支付违约金一万元整。 3、 商品销售结算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不得私下交易以及场内交易,如发现此行为对乙方需缴纳十万元违约金。 4、 商品入场不验证,商品退场除有销售小票经安保人员审核外,无甲方盖章通行证不得出场,如发现商品私自出场,或强行出场,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不少于五万元,如强行出场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等费用,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也可以留置乙方存货,作为保全方式。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进场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继续进场经营及其他原因撤场),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有缴纳相关费用后,经甲方同意退场,并办理退场手续。 2、 在进场经营期间,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 不按时向甲方交纳进场经营费; (2) 违反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消防等法规,经书面警告后仍不纠正的; (3) 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单位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 (4) 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5) 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6)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甲方警告,仍不纠正的; (7) 及顾客吵架或打架,或者有其他严重侮辱顾客行为,影响甲方声誉的; 第八条 效力、违约处理依据 签约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签订此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经进场经营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双方不作违约。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 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签章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本协议附件七份,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七份附件协议自动生效。 双方必须遵守 1、《现场管理监督“预警”协议》 2、《质量监督“预警”协议》 3、《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 4、《价格规范管理协议》 5、进场商品清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田雨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 : 附件一 现场管理监督“预警”协议 为了进一步体现 “市场化经营,商场化管理”的品牌效应,对现场管理实行预警制度,以提高所有经营商户遵守各项现场管理制度的自觉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场管理制度,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为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处罚条款的实施细则,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违反该协议的行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首先给予警告(即预警),要求违规者及时自行纠正;如预警无效,将根据本协议给予处罚;如情节严重,给予清退出场。清退出场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第二条 乙方出现下列行为,甲方首先给予警告; 1、 在商位内摆放烟具。 2、 遇消费者在展位内吸烟,不予劝阻。 3、 乙方人员在商位内吸烟。 4、 营业员上班不佩戴工号牌、不穿工作服、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晨会的。 5、 在营业场所干私活(如打毛衣、带小孩、洗菜等)。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点心、随处躺卧。 6、 在营业场所聚众闲聊、串岗位、进行跳绳、踢毽子、打牌、玩手机、下棋等娱乐活动。 7、 穿着拖鞋上班。 8、 强行拉客或诋毁他人产品。 9、 违规使用电器,在商场内焚香,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如香蕉水等),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10、 违反商场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出现第二条1—8款情况的经预警无效,收取管理违约金20—200元;如发生第9款情况的经预警无效,收取管理违约金1000元。 第四条 商户人员如辱骂、殴打顾客及商户人员之间发生吵闹、打架情况,首先给予预警;造成较坏影响的,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违约金10000元并有权收回商铺。 第五条 本协议自进场经营协议方签字后生效并正式实施,《营业员管理守则》同时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质量监督“预警”协议 为了切实提高各经营商户自觉遵守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自觉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质量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处罚的实施细则。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法协议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或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经济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第二条 乙方出现以下严重行为者,乙方须向甲方给予经济赔偿30000—50000元,并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 1、 向顾客出售三无产品。 2、 向顾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 借甲方商位经营之便而对顾客或合作者进行欺骗和私下转让经营商铺。 4、 商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乙方未能妥善解决,顾客投诉到新闻媒体并曝光,使甲方名誉受到损害的。 5、 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新闻媒体直接到商位采访,经营者没有立即通报商场管理部门而自行随意接待采访,造成甲方名誉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本协议自进场经营协议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实施。 商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三 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治安管理预防火灾,杜绝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商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愿意就场内经营,装修安全事宜及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签订安全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承包人)为治安、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在责任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工作共同负责,甲方成立安全质保领导小组,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更换负责人时,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二、乙方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若发现乙方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三、本展销为无烟营业,商户、经营人员(顾客、运输工)不得在场内吸烟,否则一经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收取管理违约金50—100元,第三次停业整顿。 四、严禁私拉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热得快、微波炉、电饭煲、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如发现立即没收并严肃处理。 五、展厅内的各安全消防通道不得堵塞,消防栓不得遮挡,消防卷帘门下不得堆放货物、配电间、风机房等重点部位严禁堵塞,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严禁营业员将小孩带入商场,如不听劝阻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爱护场内设施和商品,损坏者一律照价赔偿,擅自挪用和盗窃商场内设施或商品者,将严肃处理。 十四、办公桌、收银台、保险箱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过夜,营业时间内应随时关锁,防止失窃,否则,后果自负。 十五、乙方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严禁进行各类非法活动,严禁参及打架斗殴,否则一经发现,收取管理违约金1000—3000元,并予以清退。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商场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责任书为《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进场经营协议》附件之五,一式两份,责任单位、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各持一份。 商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四 产品价格规范管理协议 为了维护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及商户的企业形象,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更好的取信于广大消费者,倡导明明白白的消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场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严禁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二、进驻商户展厅出样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确保每件商品都有标价签,商品标价签应按程序申请打印,内容应按标价签的格式填写。对于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预警处理,第二次发现收取管理违约金50—100元,第三次扣管理违约金100—200元,以此类推。 三、进驻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的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所售出的商品价格(成交价)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牌、同规格、同数量、同款式的商品价格(成交价),管理人员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规范执行良好的商户英雄国际家居生活馆将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 五、商场实行统一收银制度,所有销售商品须在销货凭证或订货单上注明牌价及实际成交价,并到总服务台加盖专章,接受甲方对销售价格情况的登记检查,以便增强双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如发现乙方有擅自收银的现象,经甲方核实,按合同违定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商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五   进场商品清单 品牌 商品简称 规格 箱价 单价 产地/厂家 备注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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