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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过的贷款担保合同书.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0555294 上传时间:2025-06-0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5.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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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过的贷款担保合同书 填写过贷款担保合同书   篇一: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 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标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   陕西省彬县   贷 款 合 同   陕西省彬县 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   并愿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数额: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是:   第二条 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如挪作它   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贷款和应收利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   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条 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经济责任。   第五条 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   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 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   时按新规定办理。第七条 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   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   第八条 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   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彬县 公司预计于 年 月完成   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预计于年 月   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还款单位:陕西省彬县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 (签字盖章)   担保单位: 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章)   担保公司法人: (签字盖章)   贷款单位: 彬县信用联社(公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担保抵押合同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意见》彬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 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贷款担保金额为 万元,担保   期限为 年,即从二0 年 月 日至二0年月 日。   二、为了降低甲方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 作为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银行可直接从乙方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代偿额。   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代偿额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要将抵押物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工资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   信贷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委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 并同意为   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委托服务。   第二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真   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   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贷款金额   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   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   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   第四条 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贷款金额 %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综合服务费 (含评估费、银行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登记费、合同工本费、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等)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 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   清给乙方。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   第六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2%作为在办理   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相关费用补偿。   第七条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   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 :   受托方:   地址:   客户经理: 委 托 方:   联系 : 身份证号:   业务部门: 电 话:   业务来源: 地 址:   年月   篇二: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衡水银行股份   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第   借款人   贷款人 衡水银行股份人民支行   担保人 衡水泰昌担保   号   衡水银行股份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贷款人:衡水银行股份人民支行 住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391号 :5236621 法定代表人:甘晓燕   担保人:衡水泰昌担保 法定代表人:冯春梅   住所:衡水市人民西路江源大厦七层 :2697960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衡水银行股份人民支行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衡水泰昌担保   乙方、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审查,综合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丙方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贷款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用款计划为:   月日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还款计划为:   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每月20日为结息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利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则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前15 日向贷款申请展期,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后,由甲、乙、丙三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甲、乙、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企业形式时,由变更后单位或个人承继本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或解散、清算时,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丙方缴纳担保费。丙方应按时足额   向乙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有权要求乙方按丙方同意房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甲方提前还款,以提前天数30天为界,30天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利息;30天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按合同规定利率50%利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次还款计划还款,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篇三:借款及担保合同书   借款及担保合同书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及丙方担保事宜,达成共同遵守协议如下:   一、乙方因为家庭及投资企业需要,向甲方借款万元(万元);甲方向乙方以银行( )转账方式实际履行;   二、借款期限为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按照月﹪计算,利息每月日前兑现;若任何一月未按期足额给付利息,甲方可提前收回借款及本息(利息以 个月计算);每月元。   三、丙方自愿提供其所有固定、流动资产为乙方还款担保;   四、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或还款不当而发生纠纷,则承担因此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承担约定违约金;   五、丙方自愿对乙方借款行为和后果及约定相应责任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共一页,三方签字签章生效,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 万元;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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