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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代购服务技术服务协议
2011年淘宝代购线上招商合同签署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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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代购服务技术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单称或合称为“淘宝”)与使用淘宝代购平台服务代购网点(可简称“网点”或“您”)就淘宝代购平台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淘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条款有疑问,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定义
1.1、技术服务:指由淘宝向代购网点提供软件系统(以下简称为代购系统)、技术支持及附随提供相关运营服务。
1.2、代购服务:指由代购网点提供,通过代购系统选择商品信息并进行推广,根据买方委托向商品供应商购买代购商品服务。
1.3、商品供应商:指在淘宝网上通过“设置促销”方式发布特定商品信息,并有意通过代购网点向买方销售该特定商品淘宝网卖家。
1.4、代购ID:指淘宝提供给代购网点,供代购网点使用代购系统身份识别代码。
1.5、代购网点:指向买方提供代购服务线下经营场所。
1.6、代购商品信息:指由商品供应商以“设置促销”方式发布,可展示在代购系统内商品(含服务,以下同)信息。商品供应商完成设置后,代购商品信息即含有“淘宝代购”标识。代购商品信息对应商品或服务称为代购商品。
1.7、买方:指委托代购网点购买代购商品消费者。
1.8、支付宝服务:指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及附随提供款项代收代付服务。
第二条:代购网点承诺
2.1、您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公司或其他组织。
2.2、您通过代购网点提供代购服务,您承诺对代购网点拥有合法权利,代购网点拥有开展代购服务各种条件,可供持续、合法开展代购服务。
2.3、您承诺对代购ID开展代购服务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4、您有资质及能力为商品供应商提供推广服务,不采用非法或作弊手段提供推广服务。
2.5、您有资质及能力为买方提供代购服务,不损害买方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买方利益。
2.6、除非有淘宝明确授权或使用淘宝提供推广材料,您承诺不使用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支付宝、阿里金融、阿里云、中国雅虎)以及上述公司产品、服务相同或相似名称、商标、标识、版权、特殊图案、域名等。
2.7、在使用淘宝网或管理公司产品和服务时,您承诺遵守淘宝网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支付宝、阿里金融、阿里云、中国雅虎)相关规则。
第三条:技术服务内容
3.1、系统服务
(1)淘宝向代购网点提供代购系统,供代购网点浏览代购商品信息,与商品供应商建立交易订单。
(2)淘宝向代购网点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代购系统稳定运行,解答代购网点使用技术服务时疑问。
(3)为更有效提供技术服务,淘宝有权不时对代购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如果相应维护、升级会影响到代购网点使用代购系统,淘宝将提前通知代购网点,通知方式可以是在代购系统或淘宝网发布公告、向代购网点注册或使用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时提供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
(4)就代购网点可向商品供应商收取推广服务费,系统将提供相关功能以便代购网点和商品供应商收付。推广服务费由商品供应商设置,实际成交价格(不含运费)低于(或高于)商品供应商设置商品价格,推广服务费同比减少(或增加)。交易成功后发生交易退款,代购网点授权淘宝同比退回推广服务费,如代购网点在淘宝已没有可供退回款项,代购网点应在收到淘宝通知后三日内自行向商品供应商退回相应款项。
(5)每月20日,系统根据代购网点在代购系统中设置,将代购网点在上个自然月可收取推广服务费支付至代购网点指定支付宝账户内。
3.2、代购运营服务
(1)淘宝将对代购网点店铺装修进行辅导,按照统一代购网点装修风格为代购网点提供装修风格及装修材料。
(2)淘宝将为您进行代购服务培训,包括就使用代购系统、掌握代购流程等事项进行培训。
(3)运营材料制作、递送服务,为代购网点日常代购服务提供必要DM单、店堂海报等宣传材料制作与派送。
第四条:代购服务约定
4.1、代购ID使用与授权
(1)淘宝提供给代购网点代购ID与代购网点用以登录并签署本协议淘宝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唯一关联,代购网点取得代购ID后即拥有使用淘宝系统和相关技术服务权限。
(2)使用签约账户或被授权账户首次登录代购系统时,代购网点经营者应设置收取推广服务费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以下称收款账户),设置成功后将不能修改,请仔细检查后再确认继续下面操作。淘宝没有义务对收款账户进行审查,代购网点经营者应确保其设置收款账户为本人账户或其授权人账户,且应对收款账户安全和行为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4.2、代购网点管理
(1)代购网点可自行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代购网点,但确保代购网点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提供代购服务。
(2)淘宝有权单方认定代购网点是否具备提供代购服务资质。淘宝认为代购网点不具备提供代购服务资质,有权取消相应代购网点使用技术服务权限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3、选择、推广代购商品信息
(1)代购网点可自行在代购系统中选择代购商品信息,或委托淘宝代为选择代购商品信息用以推广。但淘宝没有义务为代购网点选择代购商品信息。
(2)代购网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印制、运输、派发、展示代购商品推广材料,并向买方推广代购商品信息。但在推广过程中,代购网点不得采用任何可能让买方或他人误解代购网点与淘宝关系、淘宝与代购服务关系推广方式。
(3)代购网点在代购商品推广材料对代购商品信息描述,应如实体现代购系统中展示相应商品信息,不得作出任何形式变更,但出于线下推广特殊性,代购网点可以只选择部分重要信息展示在推广材料中。
(4)代购网点不得擅自选择非代购系统内商品信息,以代购服务名义对外推广。
(5)代购网点理解并同意,无论其向买方推广代购商品信息是自行选择,还是委托淘宝选择,因买方在推广材料中无法了解必要商品信息导致交易纠纷或投诉,或因代购商品信息侵权、违法等导致投诉、诉讼或行政处罚等,应由代购网点独立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4、接受代购委托
(1)在买方要求了解代购商品详细信息时,代购网点应向其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代购网点设置可上网并显示代购商品信息终端设备。
(2)通过代购网点提供代购服务,买方要求代购网点代为购买代购商品时,代购网点应向买方出具并协助其填写《代购单》(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3)以其他形式提供代购服务,代购网点在代购系统建立交易订单时应填写真实买方信息。
(4)代购网点以代购服务名义收取款项,应仅限于代购系统中显示代购商品价格、对应快递费用及按公示标准收取推广服务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代购网点不得以代购服务名义向买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5)代购网点不得以提供代购服务名义,向买方出具《代购单》之外单据,作为买方支付代购商品价款、领取代购商品凭证。
(6)代购网点应在出具给买方《代购单》中完整填写推广材料中代购商品编号、物品名称、价格、交货时间等信息。
(7)代购网点可向买方收取代购服务费,代购服务费不应超过以下标准:代购商品价格(不含运费)低于200元(含200元),代购服务费为5元;代购商品价格高于(不含200元),代购服务费为代购商品价格5%。
(8)代购网点收取代购服务费,如买家要求开具代购服务费发票,代购网点有义务开具。
4.5、代为购买
(1)代购网点接受买方代购委托后,应及时在代购系统中准确、完整输入代购信息,以与商品供应商建立交易订单,该等代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姓名、联系方式、代购商品信息、收货地址、收货人。代购网点应对代购信息虚假或不完整所产生客户投诉、交易纠纷、售后服务等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代购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避开使用代购系统开展代购相关服务,不得以收取交易货款不进行代购等任何方式骗取买方财物。
(3)代购网点与商品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使用支付宝服务支付交易款项,并遵循支付宝服务相关协议与规则进行交易。
4.6、代收、送达代购商品
(1)在商品供应商将代购商品送达收货地址后,如果收货地址为代购网点地址或其他非买方地址,代收网点应妥善签收并予保管。
(2)代收代购商品后,代购网点应及时通知买方取货或按照与买方约定送货。在代购网点签收代购商品后买方签收前,代购商品产生任何损毁风险均由代购网点承担。
(3)买方取货或代购网点送货时,买方拒绝签收,代购网点应独立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损失或费用。
4.7、售后服务
(1)买方签收后,对代购商品提出退换货等要求,代购网点应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与商品供应商进行协商,在进行交易纠纷处理时协助提供凭证,协助办理退换货手续。
(2)在商品供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退款,或交易纠纷、投诉处理结果为部分或全部退款情况下,代购网点应在收到商品供应商通知或相应处理结果后两日内向买方退还相应款项,不得以尚未收到商品供应商退款等任何理由拒绝向买方退款。
(3)售后服务是代购服务组成部分。除买方与商品供应商协商一致,或根据争议处理结果、投诉处理结果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外,代购网点不得以提供或协助提供售后服务名义而向买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8、领取推广服务费
(1)收款账户设定为支付宝账户,在商品供应商支付推广服务费后,代购网点可在代购系统内 “申请提现”,将推广服务费提取到收款账户中。
(2)因商品供应商可能随时变更每个代购商品推广服务费比例和/或金额、代购交易全部或部分退款等原因,代购网点实际获得推广服务费可能与代购网点选择代购商品信息时系统显示推广服务费不一致。代购网点理解并同意,其应收取推广服务费,以代购系统中记录数据为准。
4.9、您不得侵害商品供应商合法权利,不得采取对商品供应商进行虚假评价、欺诈、威胁等方式干扰商品供应商经营。
4.10、遵守《代购服务规范》,规范内容由淘宝制定并通过网页公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代购网点。
第五条:服务费用
5.1、淘宝有权就提供代购技术服务支持向代购网点收取技术服务费,比例为代购网点获得推广费30%。
5.2、淘宝有权向代购网点一次性收取1110元装修材料费用。
5.3、淘宝有权调整或新增收费项目和比例,届时淘宝将以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淘宝网或代购系统内公示。代购网点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选择拒绝,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提供服务;如代购网点继续使用淘宝提供服务,即视为同意新收费方案。
第六条:保证金
6.1、为保障本协议有效履行,代购网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向淘宝存入签约页面设定履约保证金(1200元)。保证金需冻结在代购网点支付宝账户方式提供,保证金冻结后,仅可由淘宝向支付宝公司发送指令予以处置(详见附件一《授权书》),代购网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支配履约保证金。
6.2、履约保证金用以支付代购网点违反本协议或侵犯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商品供应商、买方合法权益时各项违约金、赔偿或补偿,代购网点授权淘宝对因该等违约或侵权所导致损失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应款项给受损方。
6.3、本协议有效期内,履约保证金因支付上述违约金、赔偿或补偿而减少,或因日均交易金额增长需要增加保证金,代购网点应在收到淘宝通知或与淘宝确认后三日内予以补足,逾期未补足,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技术服务,且不向代购网点结算推广服务费,该等推广服务费可以作为违约金由淘宝直接予以扣取。
6.4、淘宝有权根据代购网点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保证金金额。如保证金金额调高,代购网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5、如保证金不足以用于赔付或退款,代购网点应负责支付超额金额。如淘宝先行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款项,或淘宝所遭受损失高于可支配保证金余额,则淘宝有权要求代购网点偿付淘宝损失。
6.6、本协议终止后,该账户最后一笔“交易成功”状态1个月后,如代购网点未受到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淘宝将在扣除代购网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或补偿款项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代购网点。
第七条:特别授权
7.1、对于使用淘宝服务时提供资料及数据信息,代购网点授予淘宝及其关联公司独家、全球通用、永久、免费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此外,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代购网点全部资料数据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7.2、一旦代购网点向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作出任何形式承诺,且相关公司已确认代购网点违反了该承诺,则淘宝有权立即按代购网点承诺或协议约定方式对代购网点账户、推广服务费及其他淘宝可控制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中止或终止对代购网点提供服务,并公示相关公司确认代购网点违约情况。
7.3、一旦代购网点违反本协议或与淘宝签订其他协议约定,淘宝有权通知淘宝关联公司,要求其对代购网点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代购网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任何网站公示代购网点违约情况。
第八条:责任限制
8.1、淘宝基于本协议仅负责为代购网点提供代购系统及相应技术服务,代购服务由代购网点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提供并承担全部责任。
8.2、淘宝将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安全措施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因素以及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淘宝无法保证服务绝对安全和在任何条件下均能正常提供服务,对此代购网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淘宝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1)系统停机维护;(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3、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代购网点因下述任一情况所引起或与此有关任何人身伤害或任何附带、特别、间接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资料损失、业务中断损害赔偿或任何其它商业损害赔偿或损失,无论因何原因产生,也无论淘宝是否知悉该等损失可能发生,淘宝均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第三方未经批准使用代购网点签约账户、被授权账户或更改代购网点数据;
(2)代购网点对代购系统误解;
(3)任何非因淘宝原因而引起与技术服务有关其它损失。
8.4、代购网点同意,如因淘宝原因,造成技术服务终止,代购网点所可能获得最高赔偿额为不超过本协议项下淘宝在服务终止前个月已实际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总额。
8.5、代购网点使用代购系统与商品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因代购网点受误导或欺骗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损失,应由过错方依法承担所有责任,淘宝不进行担保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知识产权
9.1、淘宝拥有代购系统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9.2、技术服务相关标识属于淘宝知识产权,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经淘宝明确授权,代购网点不得复制、模仿、使用或发布上述标识。
9.3、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代购网点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自行实施、利用、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第十条:协议终止与违约责任
10.1、如代购网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有权不向代购网点结算推广服务费。
10.2、代购网点违反淘宝或其关联公司网站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网站终止提供服务,淘宝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本协议终止后,代购网点仍应对本协议终止前已经进行代购行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购网点并应在一个月内全部回收带有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名称、标识、LOGO等信息推广材料或其他书面材料,并交回淘宝;对于不能交回,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予以销毁。
10.4如代购网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给淘宝、商品供应商或买方造成损失,代购网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淘宝承担了上述责任,则代购网点同意赔偿淘宝相关支出和损失,包括合理律师费用。
10.5、代购网点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直接扣取代购网点履约保证金和尚未结算推广服务费相应金额,用以支付以上赔偿。若保证金和尚未结算推广服务费不足以支付以上赔偿,代购网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转让
11.1、未经淘宝明确同意,代购网点不应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其代购ID权限以任何方式授权给代购网点经营者之外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使用。
11.2、代购网点理解并明确同意,淘宝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届时网点应配合签署相关转让文件。
第十二条:通知
12.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涉及所有通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载协议或规则变更、对账、违约通知等)传递等应以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等电讯方式)进行。
12.2、为方面传递,各方同意,以上通知、文件传递方式包括挂号邮件(邮资预付并附收据)、快递、指定电子邮箱、系统通知,上述传递方式均为有效。
使用挂号邮件或快递(以下合称邮寄)进行传递,淘宝应以“浙江省杭州市华星路99号创业大厦六楼”为其收件地址,如因淘宝办公地址变更,以淘宝网或淘宝关联公司网站上公示地址为收件地址;代购网点应以其支付宝账户或淘宝账户中留存地址为收件地址。
12.3、以电子邮箱方式进行传递,,代购网点应以其注册或使用淘宝账户期间提供电子邮箱为指定收件电子邮箱。
12.4、代购网点理解并同意,淘宝可通过代购系统或淘宝运营其他系统向代购网点代购ID或淘宝账户发送系统通知方式,向代购网点传递通知或文件。
12.5、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以邮寄进行传递在投邮七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系统通知进行传递,电子邮件或系统通知首次进入接收方系统即为送达。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3.1、与本协议有关任何争议或权利请求,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2、本协议效力、对本协议解释以及法律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3.3、淘宝和代购网点为独立合同方,本协议签署、任何约定及履行不应被视为网点与淘宝存在合资、合伙、集资安排或建立其它正式经营实体或信托关系。
13.4、本协议有效期内,代购网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淘宝或其关联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法律实体,开展与本协议约定模式相同或类似业务。该等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腾讯、拍拍、有啊、百度、ebay、易趣、当当、卓越及其相关经营者及关联公司。
13.5、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被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对于本协议解释,应按照不包含无效条款方式进行。就无效条款所涉事项,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努力寻求接近原条款意思条款取代该无效条款。
标题:本协议名称及各个条款所使用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据此解释本协议或各个条款。
13.6、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各类规则、规范、补充协议、通知或提示等文件。上述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淘宝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内容,修改后结果将公布于淘宝平台相关页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网点。网点如继续使用淘宝提供服务,视为网点对修改后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如网点对修改存有异议,网点有权选择在已经进行合作事项完成后不再继续使用淘宝服务,但网点在此前行为仍受本协议以及相关文件最新修改版本约束。
附件一: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人(本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共同缔结《淘宝代购服务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依淘宝指示直接对本人(本公司)在贵司处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款项冻结和支付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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