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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项目咨询服务协议
水电站项目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xxx水利局拟采用PPP模式实施xxx水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和权限为:
(一)进行尽职调查,收集本项目PPP运作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通知》(财金[2015]21号),对本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三)依据可研、土地规划、会议纪要、申请及批复等前期文件,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通知》等相关要求,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资本采购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和核心边界条件等;
(五)就本项目提供有关实施程序、法律规定咨询服务。
第二条 咨询服务期限
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PPP项目入库录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之日止。
第三条 咨询工作计划
根据本项目进度要求,双方约定对本项目咨询工作时间计划安排如下:
工作内容
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项目识别阶段
(T1为咨询服务协议签署生效并完成首笔咨询费支付之日)
n 项目启动,项目组进场工作并提交调查清单,PPP项目资料收集并开展调研工作
n 提交PPP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n 提交PPP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根据贵方提供可研数据编制
第二阶段工作:项目准备阶段
n 提交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n 提交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n 提交PPP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含财务测算工作)
以上编制过程可能因政府方项目审批/决策流程等原因而需进行必要调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工作,至可研报告批复通过后15日内完成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
(一)金额
(1) 为本协议项下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顾问费为:
人民币200万元整(RMB:00,000.00)
其他:
(1) 差旅费
上述咨询顾问费包含乙方咨询人员为执行本项目所发生差旅费(包括住宿、交通、膳食等)。
(2) 外聘机构/人员费用
如本项目咨询工作内容涉及技术、工程、运营等工作,需甲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人员,由甲方负责相关事宜,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甲方要求,可提供必要协助。
(3) 评审费或考察费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外出考察费(如有)或经甲方聘请所发生专家评审费(包括交通食宿费)以及专家组会议所产生场地使用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属乙方职责范围内如根据财金[2015]166号文规定开展物有所值专家评审会议费,由乙方承担。
(二)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分两期支付合同费用: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大写人民币100万元整。
(2)自乙方出具工作成果(即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组织物有所值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人民币50万元整。
(3)乙方出具工作成果(即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入库录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
2、本项目工作完成,甲方收到全部咨询服务费用后开具发票。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工作实施安排
(一)甲方应为乙方咨询人员执行本协议项下咨询服务提供必要协助和便利,具体包括:
1、安排项目所在地合适办公设施及必要工作条件;
2、安排合适工作人员与乙方咨询人员配合;
3、向乙方咨询人员及时提供所掌握本项目全套资料和信息,并为乙方咨询人员向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访谈提供协助、协调;甲方对甲方所提供资料或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因甲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资料所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就乙方工作成果及时(自乙方提交成果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报批。
5、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用,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日期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额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权限提供咨询服务:
1、乙方指派咨询服务团队,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乙方并可视甲方需要适时调整配备相应法律、财务、财政预算、工程咨询等团队成员。
2、在项目咨询服务期限内,项目重要汇报节点、重要会议等情形应确保有乙方项目经理参与,以确保及时响应及满足甲方咨询需求。
3、乙方应认真负责地对从甲方获得全部资料及事实说明进行合理审查,但对该资料或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将按照行业标准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审慎尽责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高效、专业、优质咨询服务。
5、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已全部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服务内容,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保密
(一)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从对方收集、整理、复制、研究和准备与本协议项下工作有关所有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但为本项目之目,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披露除外)。
(二)一方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只有为本项目实施有关而合理需要该等保密信息人员和顾问才能接触到从另一方获得保密信息。一方有责任确保其所有人员和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并将此等人员和顾问人数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重要商务信息(包括咨询顾问费及支付信息等)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该等信息保密期限为一方获知、洽谈该等商务信息时起算,且不受本条第(四)款所述有效期限制。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或者自一方向其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起五年,以较晚者为准。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中止与终止
(一)除非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协议任何条款。
(二)当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度及相应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时,且自口头或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邮、短信等)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中止提供后续阶段服务,并向甲方发出书面中止通知;如果该等情形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得到解决,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如因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前款所述事项)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甲方已经支付咨询费外,就咨询顾问费总额中剩余部分,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和已经完成工作成果支付相应咨询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应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咨询费百分之五(5%)赔偿金。
(四)如任一方违约(且该等违约未发生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情形),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方承担违约金单次或单项金额不超过本协议项下全部咨询顾问费5%,累计金额为不超过本协议项下全部咨询顾问费百分之十(10%)。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于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第九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签署:
委托方(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顾问方(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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