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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作协议2014-(2)
合同编号: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
联系人:
乙方:
电话:
传真: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保养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协议服务车辆
按甲方提交盖章车辆清单中约定车辆(以车牌号码为准,)提供服务。除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书面同意外,若为非车辆清单上车辆进行服务,甲方不予结算。
二、车辆服务项目
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24小时路面救援、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等。具体服务项目以甲方每次委托为准。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结算及优惠方式
4.1乙方承诺维修项目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及提供其它服务项目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若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价格超出上述约定,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当次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车况、安全、节约经费等因素,向甲方提供合理报价及维修方案。
4.2乙方按照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价格应事先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书面同意且以其同意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用。
4.3双方按季度进行结算,结算日期由甲方决定,双方按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服务进行结算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审核无异议后签署结算单,乙方按结算单上金额开具真实合法发票,甲方收到发票无异议后向乙方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4.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针对甲方施行维修价格优惠政策如下:
(1) 所有维修配件在北京市行业内同等级别单位正常(注:配件标准为原厂)报价情况下优惠10%--15%;
(2) 所有更换配件工时费为北京市行业内同等级别单位正常报价30%;
(3) 所有二级以上维护工时费为行业内同等级等级别单位正常报价50%;
(4) 北京24小时六环内免费现场救援(注:外协救援公司拖车费需另行支付),
五、甲方责任
5.1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2甲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乙方不负责保管。
六、乙方责任
6.1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甲方车辆每月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甲方指出所发现故障隐患并出具由乙方签署检验报告单和建议维修项目报告。
6.2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也应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如未得到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同意,私自更改维修方案和更换配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车辆在交付和返还时,双方应签署车辆交接单,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及保管期间出现车辆损坏、损毁或丢失,甲方可拒付当次维修费用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损失。
6.4因乙方维修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甲方不支付费用。若因乙方维修后车辆原因造成人员伤害、车辆损坏,甲方可拒付当次维修费用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遭受全部损失。
6.5乙方所采用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是全新、无任何质量问题、具有质保期且符合国家及行业各项标准及相关规定(质量保证期须乙方应提供书面凭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人同意,可以用旧件,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同时注明是否有质量保证期)。
6.6对竣工车辆,乙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须提供书面凭证,保修期内如确乙方维修过项目出现返工,乙方承诺免费修复。对竣工车辆,如甲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结算单上记载项目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为止。
6.7乙方保证优先对甲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保养与维修,同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8如对维修项目是否合格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双方认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检测机构最终检测报告为准。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9若乙方提供服务出现瑕疵且不按甲方要求进行免费救济,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乙方部分服务费用并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代替甲方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不得将本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或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6.11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行使任何权利并留置或处置甲方车辆。
6.12乙方应具有按照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提供车辆维修等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各项资质且提供各项服务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13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进行免费洗车、上门取车及送车服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8.1与本合同有关附件等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与附件等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8.2本合同涵盖双方均同意采用条款并替代双方在此书面合同签订之前所有口头上、文字上或其它形式上资料或文件;对于本合同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方为有效。
8.3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通知和要求等,应当采取书面且盖章形式,自邮寄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自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或当面送交至对方后即视为送达。合同中所提供地址视为双方约定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责任。
8.4任何一方内部或主管机构变化,或者资本结构变化,或任何其它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分立、合并、收购、兼并或其他事由,为第三方控制或继承,本合同约束该第三方。
8.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如以传真件签署,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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