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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 〔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投资咨询效劳、财务咨询效劳,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咨询效劳、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互联网运营和推广;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经股东大会同意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五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股东大会同意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一 名,监事由股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股东大会同意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当。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将违反规定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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