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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作协议
承包经营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
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所有萤石矿由乙方承包经营达成如
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承包经营项目(即采矿许可证号 )。
二、合作模式:
甲方以合法、完整采矿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手续、
现有设备设施投入:乙方以资金、设备、人员、管理等投入,
对矿山进行开采、经营以达到共同盈利目。
三、合作期间: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合作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
优先延续本合同。
四、盈余分配比例、方式:
甲、乙方双方约定:乙方应保证每年税后纯利润不低
于 万元。收益税后净利润中,3000万元人民币(叁
仟万元整)以内部分,减除运输费用30元,选厂加工费用
1 20元每吨成本后甲方按55%、乙方按45%比例进行分
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叁仟元万元整),减除每吨150元选厂加工及运输费用成本后甲乙双方按各50%比例进行分配。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盈余分配比例、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分配周期,获取收益。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
方应得盈余无法按期或按比例分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有权对其所有矿山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以保障设备完好、齐备。若乙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设备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4、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火工产品,以便矿山生产经营。
火工产品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指令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对乙方承包经营矿山拥有独立、排他所有权。保证没有其他任何人对矿山及土地和设备、固定设
施提出所有权争议主张。
6、甲方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保持矿产开采手续、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完整性。确保不因上述手续瑕疵被国
家相关部门和其他人追究责任或提出争议。办理和协调矿产
开采手续、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做到永久性协调当地政府及百姓关系,以保证矿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定期获取收益。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全面经营管理矿山,自行决定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进行生产施工,并自行承担
相关人员工资待遇及医疗、保险费用。
3、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建矿资金和生产物资,但需报甲方备案。
4、乙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爆炸物品,要履行出(退)
库手续,按数量支取,并就使用和保管爆炸物品出现问题
或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开工前必须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阅,经甲方审阅书面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若乙方施工方案未经甲方审阅,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甲方有权
要求其停工整改,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及时办理上岗人员工伤保险,并承担一切费用,
否则若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人员进入场地必须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尊重民风民俗,不得违反《治安处罚法》和法律法规,如发生以上
案件,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需赔
偿甲方损失。
8、自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万(壹佰万元整)作为质量安全保证金。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支付。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并需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协商时我将井洞打好完工退还给乙方保证金100万(壹佰万元整)。
9、关于生产所有工程投入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本协议履行期间资金足额到位,否则需就相应
停工等损失向甲方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工程中所采购设备及工具等一切物品必须以甲方名义开具发票,甲方按财务分类予以做账。
1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即应投入资金、编制施工方案、组织人员开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檀自停工,否则,若乙方未能及时开工或擅自停工累计或连续达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每日 元标准支付怠工期间违约金,同时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固定资产使用与维修:
1、乙方在合作期间所发生甲方所有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及低值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合作
期满后,必须保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使
用,设备完好率大于90%,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设备自然损耗或报废,需要更换新设备,则需报甲方
书面认可确认,设备处理残值归甲方所有。更换设备资
金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待合作期满双方协商作价。
2、甲方提供给乙方固定资产、设备设施以及废旧物资设备,乙方只有使用管理、维修权利,没有变卖处理、出
租和借用权,否则,需按原值赔偿。
七、财务和业务管理
1、乙方采出矿石必须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开具甲方发票。
2、合作期间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对销售收入进行管控,双方应及时对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并在扣除成本后及时分
配。
3、乙方扣除加工费、运输费(即共计150元/吨成本)后,产生利润,双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分成。
八、违约责任:
1、如发生矿山产权、采矿手续、土地手续、电力使用、
火工品使用、周边村民协调等方面问题,甲方需积极予
以解决,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补偿。
甲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间,除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情况
外,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矿山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任何人经
营,否则需赔偿乙方所有资金投入和本合同预期利益。
2、本合同期间,乙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矿山开采作业,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不可归责于甲
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民事赔偿全部费用。
但甲方需帮助、协调相关事宜。如造成矿山停产,由甲、
乙双方共同协调,尽快恢复生产,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共
同承担。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
1、在合作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变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并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在乙方接手矿山前所有债务和未尽事宜,由其自行承担和处理,不得影响本合同顺利履行。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质量安全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十一、附件
本合同附如下附件作为本合同有效补充部分:
1、矿业开采相关资质证书。
2、矿山生产管理规范。
3、产品销售办法。
4、财务收支办法。
5、矿山财产交接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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