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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2021]年 字第
建立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
委 托 人: 丽江
监 理 人: 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监制
中华人民和国建立部
工商行政理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丽江 与监理人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
工程地点: 丽江玉龙黎明乡
工程规模: K0+000至K5+165长约5.165KM
总 投 资: 叁佰叁拾万零陆仟壹佰柒拾玖元 ¥3306179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①监理书或中标书;
②本合同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建立与被委托签定之日开场施行合同工按施工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计算。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丽江 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签章〕 〔签章〕
银行: 银行:
帐 : 帐 :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 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理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
监 理 人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应的咨询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 托 人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 理 人 权 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执行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供书面。
〔6〕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部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调解或仲裁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
委 托 人 权 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 理 人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 托 人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或延长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的假如第二份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委托人发出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的支付限最后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中报酬或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的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委托人申明的机监理亦不得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
争 议 的 解 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背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第三部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
1、现行的有关工程建立、验收以及相关的地方建立理;
2、该工程的施工图及委托人与承建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补充;
3、委托人提交监理人的有关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施工图纸所示范围的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如工程范围增加可根据增加设计图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业主自行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建立有关合同、中标书、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各一套;
2、提供时间:开工前10日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杨其飞副总经理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监理 壹 间并装备满足 贰 人使用相应的办公桌椅。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效劳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承受。并提供 零 名效劳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效劳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承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监理费为人民币 捌万玖仟叁佰 元合同内包干使用〔¥ 300 元整〕。收费计算公式:总×收费费率3×90
监理费支付时间:预付款在双方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委托支付监理费40工程主体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监理费的余额30。工程验收后支付3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效劳日〕
如发生按实计收。
监理人为委托人超效劳1个月超过1个月以后按以下计算计算。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额外工作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1.00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
无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一〕
〔一〕提交 当地 仲裁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建立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根底设施建立中加强廉政建立的假设干?以及有关工程建立、廉政建立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立中的风廉政建立保证工程建立高效优质保证建立资金的平安和有效使用以及效益 丽江 (以下称甲方)与 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那么(除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和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和集体利益违背工程建立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 监视并认真查处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背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背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承受乙方的礼金、有价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宴请和活动不得承受乙方提供的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承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工程。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宴请及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承受施工的礼金、有价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立主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的工程建立的处分。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的纪检负责监视。由甲方或甲方上级的纪检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纪检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展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工程开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视一份共四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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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视(盖章) 乙方监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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