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1〕
编:
本
工程名称
建立
施工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理?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承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理?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或人员对工程进展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理?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八、工程造价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建立行政主部门或如上部门受权的建立工程造价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理、〔直辖、自治区〕电力或其根据?电力根本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详细内容的电力建立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价和相应的取费为指导价格通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立工程工程工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
十五、开工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
十六、开工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
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设计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详细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承包工程的中标书、书和;
5.工程量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书和图纸;
6.、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的其它。
二、当合同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语言译本对合同的解释、说明那么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的法律是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和电力行业、。、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应报请电力行业主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置、翻译和制定、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和份数〔包括开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好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施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甲方承当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当。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好、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当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撤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承当其部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3天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以书面形式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继续执行的指乙方应予执行。因指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要求、同意、、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受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早7天乙方。后任继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合同发出指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络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早7天甲方后任继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去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准确。
5.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展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展图纸会审向乙方进展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当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方案〞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构造、根底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互相穿插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那么承当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当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方案和工程用款方案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平安、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当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5.采取有效措施施行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当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开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早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当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的要求承当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当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第九条 进度方案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给材料、设备方案〞、“提供土建工程方案〞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立工程施工技术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方案〞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限内予以答复逾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为合同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施行由甲方承当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方案〞确定的开工日、开工条件开场施工因故不能如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未答复那么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开工日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推延由甲方承当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顿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施行甲方代表的处理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展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当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开工日推延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提早
一、施工中需要提早开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开工协议〞合同开工日何以提早。“提早开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早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当;
5.提早开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早开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方案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方案后5天内给予逾未那么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技术、约定采用的、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指施工随时承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展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当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展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那么由甲方承当相应顺延工。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到达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或全部工程质量到达优良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当返工费用工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到达约定条件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到达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展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到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展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立工程启动及开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展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未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别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延。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根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由乙方按其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别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完毕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成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消费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当。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撤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别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要求延不得超过两天。否那么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成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展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展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检查不合格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银行出具的履约保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立工程价款结算?和?根本建立工程实行开工结算的详细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根据工程造价理部门的价风格整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及理由逾未答复那么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后暂停顿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展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根据。
二、甲方在进展计量24小时前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根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工程的和取费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在发出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给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给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乙方验收、领取经历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丧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给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规定或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当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回绝接收、保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展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那么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当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给数量缺乏由甲方补齐;供给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运出施工现场。
7.供给时间提早甲方负责保或付款委托乙方保。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当重新采购及撤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规定和供给材料、设备或供给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设备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设备、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设备与设计和要求不符甲方代表回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工不予顺延。
六、无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撤除、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当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技术、建立工程施工技术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过失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展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限送交原设计审查、修改、补充获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否那么乙方有权回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施工进展以下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限内乙方按以下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开工日。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根底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及理由逾不予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假如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那么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开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开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技术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开工验收〞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乙方按要求修改承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当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立工程启动及开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当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工程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工程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定额和相应的取费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开工日为乙方提交“开工验收〞之日需修改后才能到达开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组织验收应从约定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当工程保费用。
六、按建立工程资料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开工图等完好开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消费的火电工程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消费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工程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那么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消费已符合开工验收的应开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工程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工程和部位须甩项开工时双方订立甩项开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开工验收〞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即视为此“开工验收〞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工结算
一、开工批准后乙方按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开工结算〞。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送经办银行开工结算或提出修改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开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背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开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当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立工程启动及开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理等规定乙方对开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工程、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
1.建筑工程保修: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线、上下水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供冷;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金中支付缺乏部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进步工程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当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当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展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给等详细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3.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4.仲裁要求停顿施工;
5.要求停顿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当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缺乏的部。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那么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展。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索赔应包括索赔的理由、根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未提交“索赔〞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那么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那么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平安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立平安施工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平安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当因自身平安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当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道、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平安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施行费用由甲方承当。
四、乙方在有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当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当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现文物、、古建筑根底和构造、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甲方代表有关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甲方应承当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视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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