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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立理进步人防工程建立质量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理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监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人防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全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立必须实行建立监理。
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本细那么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负责理全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对全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立应通过招、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也可通过考察监理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
第七条 凡在我从事人防工程建立监理的企业必须获得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理熟知人民防空建立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当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理熟知人民防空建立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当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理熟知人民防空建立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当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当全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当监理企业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当监理企业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的监理任务。
第十条 人民防空负责全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专业培训组织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专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监理书。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立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资质的级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人民防空;
二、人民防空对申报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人民防空;
三、人民防空对申报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有关监理人员在全建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展检索核定相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企业的资质;
四、人防工程建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由人民防空报送人民防空审批;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丙级资质由人民防空审批。
五、人民防空核查监理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但凡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那么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新申请的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丙级开场核定并设一年的。满的监理企业应申请核定资质;满但未核定资质的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其丙级资质自动失效不得从事人防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人民防空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章 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晋级除提供本?细那么?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五章 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变更申请、资质证书原件、已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有关变更批准原件等材料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人民防空予以销毁其中甲、乙级资质证书由人民防空送人民防空予以销毁。
第六章 监视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设计和人防工程建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对人防工程建立施行监理并对人防工程建立承当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下监理不得承当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的监理;
二、有重大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顿间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不得转让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承当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获得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书。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防空负责全年检工作。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承受资质年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承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书;
四、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检;
六、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在下年度第一季度按下述程序进展:
一、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填写?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人民防空。人民防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二、人民防空于每年年检完毕后在人民防空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背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要求的;
二、受监的人防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取消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九条 外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在获得企业资质证书及每年年检完毕后30日内须到辽宁人民防空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未备案的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不得在辽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在获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持以下材料资质备案手续:
一、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程序:
一、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监理企业注册所在级人民防空;
二、经监理企业注册所在级人民防空批准后,驻辽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持有关备案材料报辽宁人民防空备案。
第七章 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分为建立前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施工施行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建立前
〔一〕决策;
〔二〕工程评估;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一〕组织设计工作;
〔二〕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
〔三〕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视合同的施行;
〔四〕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阶段
〔一〕协助业主编制;
〔二〕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三〕组织、活动;
〔四〕协助业主与中标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施行阶段
〔一〕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二〕确认承包选择的分包;
〔三〕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审查承包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五〕审查承包提出的进度方案分阶段的进度方案以及季、月度的进度方案;
〔六〕下达开工;
〔七〕核查人防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八〕检查承包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九〕控制人防工程质量催促承包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局部项工程;
〔十〕检查人防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十一〕监视检查文明施工及平安防护措施;
〔十二〕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视处理方案的施行;
〔十三〕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
〔十四〕催促、检查承包整理合同和技术资料;
〔十五〕组织设计、施工进展开工初验审查承包提出的开工验收;
〔十六〕参加人防工程验收审查工程。
五、保修阶段
定进展回访核查人防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催促保修。
第三十三条 施行人防工程监理前建立应将委托的监理、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被监理。被监理应向监理提供监理所需核验的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立应与被委托的监理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在人防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建立对承包有关人防工程方面的指应当通过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被监理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人防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应予书面回复。
第三十五条 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装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当总监理工程师分开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立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及目的;
〔三〕监理根据;
〔四〕监理组织;
〔五〕监理控制流程图;
〔六〕质量控制;
〔七〕进度控制;
〔八〕控制;
〔九〕合同理与信息理;
〔十〕平安和文明施工理;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人防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人防工程建立进度分专业编制人防工程监理细那么。
三、按人防工程监理细那么施行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展监理。
五、参与人防工程开工预验收出具书面人防工程监理评估。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立提供人防工程监理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
一、对选择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有建议权选择分包有确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不符合人防工程建立或承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建立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
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视权。当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质量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平安隐患时可要求施工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展验收;
四、建筑材料的检验权。对影响人防工程质量和平安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停顿使用;
五、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对人防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限有签认权;
六、在人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第八章 监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和的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和付款方式建立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
第四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
第九章 罚那么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立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批评并撤消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成心损害工程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章 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辽宁人民防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那么自二〇〇九年四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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