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 境 法 學 習 筆 記壹 环境与环境法环境:以某一点为中心的周围状况。一、 环境法所调整的人类环境1. 概念:人类活动可以影响的物质要素,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保法2条后段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2. 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并非绝对的保护环境的“量”不得减少,而是保护环境的“质”使其不因人类破坏而显著下降,保持生态系统良好运行。可再生资源:使用不可超出其再生增殖能力不可再生资源:使用不可超出其替代物品产生的速度无限资源:目前成本高,但是最终方向3. 环境问题以及为什么保护环境环境问题,系指自然界或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
2、降或生态破坏,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造成有害影响。环境问题大致分为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环境污染是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各种废物使环境质量恶化。只有一个地球,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改造者;地球环境一经毁坏无法恢复,人类也无法迁移到其他星球。在生态系统中,人是混合消费者,能量流动、循环、散失遵循生物圈的规律,人为为生物圈增加或减少一个环节都会导致生态系统的毁灭。4. 环境问题的趋势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如海啸、火山、地震等次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这是环境法规制的对象。环境问
3、题有从区域性向世界性转变的趋势。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日本米糠油事件、水俣病事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事件、痛痛病事件。二、 环境法基础理论1. 环境法的名称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自然保护法污染控制法公害法、公害对策法自然保护法、生态保护法2. 环境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总称。3. 环境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法的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环境法的指导理论(1) 土地伦理含义:人、土地、动植物都是自然环境的一员,人与
4、环境作为伙伴依赖共生,应当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利,不侵害自然。第一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三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土地的关系。(2) 生态服务自然的生态价值无排他性,无法用市场价值衡量,可自由获取,提供公共服务发展与自然的权衡环境的主要生态功能:提供基因库、医药、涵养水源、防洪、防盐碱化、娱乐、渔业、调节气候(3) 公有物悲剧和囚徒困境理论人们普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不关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愿意参与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加强管理作为公有物的环境,人类应当集体行动以达致最优效果(4) 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财产权的
5、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私有财产的本身价值与附着的环境价值分离,为了公共利益,要对利用私有财产的行为作出限制。国家可以限制私有财产但有限度,否则在对私有财产用途造成极大贬损时构成管制型征收。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三、 环境法的体系:相互协调的和谐体系,但实际上有冲突1. 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指导和依据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做规定。3. 单行法规:关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单行法规。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4. 环境
6、标准: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环境标准、人体健康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民法、刑法、行政法,如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124条6. 国际公约:转化、纳入的方式四、 环境法的发展中国大陆环境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其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1.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点源控制:在工厂等重点地区加以控制(难以控制总量,不能顾及整个区域)浓度控制: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百分比(难以控制总量)
7、末端控制:限制污染产生后进入环境的阶段,并没有控制污染的产生命令控制(至今仍为主要手段):容易打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命令之间的相互冲突2. 第二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相继修改已制定的法律,并制定了噪声法和固体废物法。浓度控制+总量控制区域控制:在特定区域加以控制,如流域、林场等命令控制+市场经济手段:排污交纳排污费3. 第三阶段:90年代后期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全过程控制:清洁的原料,清洁的生产技术,清洁的产品源头控制4. 第四个阶段:现在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信息公开,违法成本加重,生态红线公益诉讼:环保法58条,诉讼时效三年五、 环境法作为一个法律部
8、门1. 环境法体系(见前)2. 调整明确的社会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借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环保与经济,当前与长远,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3. 有行政管理机构:权力和职责不断扩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设部环保局环保局、国务院环保委环保总局环保部及派出机构六、 环境法的特点1. 科技性2. 共同性3. 社会性4. 动态性:随着科技发展变化迅速貳 环境法基本原则1.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概念:保护环境从而保护人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环境优先与环境保护优先的区别:环境优先是不可以为经济破
9、坏环境,环境优先于经济;环境保护优先是考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会给环境带来多大损害,有否补救的可能。(1) 产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人类的行为导致环境灾难频发,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不再有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护提上议事日程,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悲观的观点认为,经济必须零增长,环境优先。人口成几何级数增长、粮食至多成线性增长、土地固定,使污染成几何级数增长极快,一旦突然达到极限则不可逆转。乐观的观点认为,可以先污染后治理,因为人类不断发现新能源,总可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2) 提出国际社会: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提出协调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1992年环境与发
10、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当代人需求与后代人需求)国内法:环保法1条、4条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3) 贯彻是否需要不计成本控制污染?选择污染控制目标必须可行;目标一旦确定,取得目标的制度手段应尽可能达到控制成本最小化;取得的利益应该高于投入,但在环境保护方面计算成本和投入有困难。2. 公众参与原则(1) 产生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自此以后,
11、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原则写进法律之中。中国大陆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环境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014环保法53条规定了公众监督参与、获得信息的权利。(2) 公众参与原则的渊源宪法渊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
12、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理论来自于霍布斯和洛克。霍布斯认为,一群自由、平等的人在他们没有任何外部权力限制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唯一的“权利”就是自我保护的权利,每个人在其欲望、激情、野心的支配下,要么在从事侵犯他之邻人的行为,要么在被迫自卫。自然状态下的生命是孤独的、贫困的、污浊的、野蛮的和短暂的(任何自然状态都有自己的规则)。于是人们签订两个条约:第一个条约是结束自然状态,组成国家;第二个条约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霍布斯认为人们应该将自由财产权利交给绝对的主权者,主权者对他们提供保护。洛克修正了霍布斯的理论,首
13、先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理性的控制下,可以平静而和谐的生活,但桶里的坏苹果导致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转向公民社会。其次,人们组成了国家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不能转让给主权者,政府应该有限政府,应受到约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3) 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与特点公众参与原则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由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其核心内涵是公众参与到与环境有关的政府决策与管理活动中去。但不限于这些活动,也包括公民自行参与的环境活动。传统上,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公民无法参与,通过议会、权力机关监督,只有利益遭到侵害才能参与监督(行政诉讼)。与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相对应
14、,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与环境诉讼不同,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它不仅给予公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自由发表反对意见的机会,同时还要求对政府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公开讨论,探讨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公众参与及其形成的压力是环境法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国大陆环境法是从上到下的发展路径。公众参与还有广纳资讯和集思广益的功能。政府不一定收集到全面的信息,可能作出错误决策,公众参与可能避免。再者,公众参与是说服和平息反对者,赢得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众全程了解可以减弱反对声浪。政府要通过给
15、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数据与民众进行充分沟通。(4) 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与传统民主政治的区别传统民主的所谓参与表现为间接性和事后性,而公众参与则不仅有间接、事后的参与,还包括前置性参与。传统民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由人民选举的代表进行参与、监督,或事后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传统民主主要表现在政治活动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而公众参与则是参与到行政活动中,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应听取考虑公众的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策,但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否则会导致公务无法进行。公众参与是传统民主的发展延伸,原因是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已显露出无法弥补的缺陷。20世纪后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
16、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不再满足于其在议会中的代表对政府的监督,要求亲自参与;政府的职能发生巨大的变化,从消极政府走向积极政府,人们不再满足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还希望政府合理行政。(5) 公众参与原则与环境问题的特点公众参与之所以成为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人类要生存也要发展就必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如果禁止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经济发展就会停滞,人类就会消亡。因此,环境保护不是禁止利用环境资源的问题,而是如何合理、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的问题。生态规律告诉我们,从自然界中取出各种原料,不得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
17、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在一个社会里,人们使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是否合理、节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与时间、地点、社会条件、使用的资源种类等具体情况密切相关。具体情况不同,对合理,节制的要求就会不同。几百年前,杀死一头老虎是一种值得夸耀的英雄行为,而在今天却是应接受谴责和惩罚的行为;再比如污染物的排放,城市地区环境基底较高,人口密集,工业集中,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在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环境基底较低,就可以放宽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针对一般的人和一般的事是法律的最主要特征,这一特点决定法律一般不可能考虑特殊情况,而合理、节制使用环境资源却必须要考虑实情具体情况。为了解决这一
18、矛盾。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只能作原则性规定,“环境法充满行政许可”,并通过各种制度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林木砍伐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环境问题的另外一个特点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这一特点对立法机关影响甚为巨大。其一是没有能力制定某些法律法规而授权给政府机关,其二是难以提前立法。因此行政机关获得的权力无限大。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相当于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督的传统方式难以制约自由裁量权。因此,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并使之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然之义。
19、政府的决策已经影响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可以提出反对意见。(6)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公共委托理论:将国有财产分为两部分,一是纯粹的政府所有的财产,二是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而委托给政府管理的财产此种委托政府不能拒绝、放弃,不能放弃受托人的职责。a. 起源:罗马法、英国法、美国法罗马:海岸能不能私有英国:英王与议会的斗争,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实际上国王无处置权,属于公共所有、人民所有,议会有处置权。美国:海岸、河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属于公民所有,委托给国家管理,形式上属于联邦、州政府。如果政府所有,政府可以任意处置,将会回到奴隶社会因此处置要按照人民意志。公共委托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公共委托
20、与依法行政共同约束政府:资源是全民所有,委托给政府管理;有一些财产是上帝赐予所有人,政府不能任意处理用以营利,任何人有权使用。公共委托不违反传统行政法理论。 环境权理论:人民拥有适宜的环境权利a. 环境权的性质:宪法权利、人权?是否可以转让。实体权利:是否具有排它性、具体内容?共有权:全民共有等于“全民没有”不可转让b. 法律规定宪法中明文规定:韩国,少见政策宣示宪法解释:推导其他法律规定c. 环境权理论提出的原因民间普遍的不安全感:核威胁、污染等政府机关未掌握环境问题的实质:束手无策d. 环境权理论没落的原因法院不承认:何为适宜,何为“清洁”,概念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不确定,会使所有土地所有
21、者无所适从。且人人享有环境权,相互冲突。政府逐渐明白环境污染的实质,着手建立具体制度,规定环境权国家的环境状况并不优于未规定的国家。因此只能从宪法层面提出环境权,但不能作为实体权利。3. 预防原则(1) 预防与救济相对应:预防是防患未然,救济是补偿已然。预防包括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损害预防,系指建立在科学确定及通常的认知条件下的损害预防;风险预防,系指对是否发生不确定、存在可能性或一定概率的损害后果的预防。预防不仅需要公民个人采取行动,也需要社会采取行动。(2) 预防原则的产生预防原则既包括损害预防,又包括风险预防,但风险预防是其核心。西方发生国家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
22、此同时,科学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时,常常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这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物质等领域。因此其逐步从“病重求医、末端治理”的反应性政策转变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期性政策。风险预防原则应运而生成为环境立法与实践中的热门词汇。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首次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序言中规定:“决定采取公平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保护臭氧层”1992年里约宣言第15项表达了原则的核心内容:“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的能力。广泛地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当存在严重的损害威胁成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道转的性质
23、时,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成为推迟采取费用合理的预防环境恶化措施的理由。”(3) 由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预防措施依据:成本效益分析,经济与技术可行性分析,毒物兴奋效益理论。4. 污染者负担原则(1)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产生污染者负担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原则,它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国际自由贸易、投资公平竞争的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认识到各国环境管制水平不一,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公共资金于污染治理和控制,导致污染者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不能反应真实成本,导致变相的国家补贴,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和投资。1972年经合组织理会颁布的关于球境政策国际层面指导原则的建议中,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24、。建议指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目的是,指导分配预防和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鼓励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扭曲:污染者应承担由公共机构决定实施的污染制理和控制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反应在商品和服务造成的污染生产和消费成本中。由此,经合组织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一个贸易原则。(2) 污染者负担原则从贸易原则到法律原则: 国际层面:生态倾销理论欧美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与一般产品倾销不同,一般产品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或地区的行为。而生态倾销则是指当产品生产成本没有
25、包括环境成本,那么其价格就比包括了环境成本的产品低,即构成倾销。产生原因:各国环境管制标准不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保护生态环境和安全的需要。南北的不同观点:发达国家认为,环境标准不同使发展中国家产品享有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环境不能降低标准来与发展中国家持平,认为低环境标准构成生态倾销,必须制定各种贸易措施保护环境。发展中国家认为,各国发展水平不同,严格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很容易实现,而发展中国家将付出极大的代价才可能实现。如允许发达国家单边实施各种环境贸易措施将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是发达国家实施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环境负担从进口的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各种环
26、境贸易措施:生态税收、产品标准、PPM标准、绿色标志、绿色包装 国家层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国家层面上没有争议,成为大多数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因为它与法律的一般精神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相符。理论基础:a. 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许多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都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企业违反将进行制裁;排污者只要未造成具体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环境污染的治理及控制都由国家投入公共资金来实施。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及公共资金投入的增加,引发思考:公共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为污染者买单不公平,因为环境污染是排污者在追求利润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用纳税人的钱为之买单,有悖于
27、“利之所生,损之所归”的法律信条。b. 外部性理论:在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社会其它主体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影响。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即排污者在追求利润的活动中,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和其他人承担,对社会及他人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不会计入产品成本,反应在产品的价格中,那么市场对扭曲价格信号的反应将导致资源的低效利用市场失灵。这些外部成本应该内部化,纳入产品成本。c. 使用者付费理论:公共物品或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在付费后才能使用。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是一个社会每个成员都有权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分类:纯公共物品
28、,即严格意义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又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排他,但没有竞争性;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有竞争性,但是没有排他性。使用者付费的依据是:准公共物品具有拥挤性的特点,为使公共物品能最大限度发挥效用,应该收费。另外基于公平性,也应收费。最后,使用环境资源收费的前提条件:自然性的准公共物品,在使用以前没有收过费,属于全民所有,个别单位或企业使用必须收费,具有拥挤性特点。使用者付费存在的技术问题:如何收费才合理,如何管理和使用所得款项。(3) 中国大陆的规定: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损害担责的范围:遵守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付费,包括排污费、废物处理费;赔偿损害。參 环境法基本制
29、度一、 概述1. 概念:为了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重要的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组成某个环境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以特定的形式组合起来并且彼此相互联系,组成以特定的结构统一性;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重要和关键的环境法律制度,其是在环境法中占主导地位、起重要作用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法规范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环境法基本制度本身具有原则性,以行政管制措施为主。2. 特征:具体性,普适性,系统性,程序性,约束性二、 环境规划制度1. 概念:环境规划制度是通过立法对环境资源规划的编制、管理等确立的一套规范体系
30、。环境规划系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进行的总体安排。 环保法4条、1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7条2. 环境规划制度的范围按照规划时间分为:长期环境规划,是一种战略规划,期限在十年以上;中期环境规划,主要指五年规划,是长期规划的实施性计划,如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短期环境规划,主要指年度计划,是具体落实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的行为计划。按照规划内容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规划中相应安排的环境资源规划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规划按照规划层级分为:国家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规划3. 规划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31、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 进入烦扰问题污染企业建立时,周边并无居民存在;后来的居民是主动接受烦扰,污染是居民主动接受造成的。5. 中国大陆规定的四大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三、 环
32、境标准制度1. 概念:为维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家依法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和。2. 性质(1) 技术规范,依照自然科学制定(2) 由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约束力: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对企业无直接约束力,企业并无义务知道其他企业的排污情况,只有排污标准约束每个企业以定量化的数据约束不同主体。(3) 绝大多数是授权立法,委托制定: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常变化。3. 环境标准体系:五类两级(1) 环境质量标准:关于环境品质的标准概念:规定环境中各种有害物质或某种有害物质在一定空间内的最高允许含量。如农田水质标准。(2) 污染物排放标准概念:规定污染源排污口各种有害物质或某种有害物质在
33、一定空间内的最高允许含量,是环境行政部门执法依据。如农药使用标准。(3) 监测方法标准、样本标准、基础标准:为维护标准数据准确的标准。(4) 两级:国家级、地方级国家级环境标准,系指中央发布的标准,后三类标准只能是由国家制定。地方级环境标准,系指省级机关发布的标准,省级环境标准只能填补国家空白,省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4. 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意义:是衡量环境质量优劣的依据,是衡量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是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参考依据。排污标准的法律意义:是排污者排污是否违法、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因为超标排污不一定造成环境污染,合法排污却有可能造成污染,承担民事责
34、任但不承担行政责任。其他标准的法律意义:维护数据准确,是发生环境纠纷时数据是否作为证据被采信的依据。四、 三同时制度1. 概念: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 意义: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贯彻“预防为主”方针。3. 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4. 问题超标排污违法,为何要同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政府只应检测排污是否合法,不应干预企业。集中建设排污设施(如处理厂)的情况下,似乎并无可能同时,也无必要同时。违反三同时制度,无法
35、律责任。长期“试运行”,逃避三同时的问题。5. 义务主体:建设项目所有者、建设者、经营者,生产过程中不得闲置、撤回。固废法中要求“同时验收”,以防企业规避三同时。6. 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防止污染的措施获得批准。五、 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处罚,新环保法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似有不当。1. 针对地方政府、行政官员:制定规划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限制审批、停止审批大中型项目。目的在于重点地区必须达到国家所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2. 针对排污企业:政府需要治理全部污染源和环境,而企业只需要、只能治理自己的污染源。企业的义务就在于治理污染源,
36、如果偷排、超标则须按日计罚。3. 为何要给予期限进行治理:一般行政违法,一经行政机关查处则立即停止;但环境违法中,企业更换设备、改进技术等需经长久时日。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念:在规划和建设项目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2. 特点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不同,后者是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设、规划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
37、测和评价;科学技术性: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科学技术活动,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以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相关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强制性:必须进行,未编写环境影响者不审批,不得开工。3. 分类: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国大陆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美国:重大项目和立法建议之前,寻找合理的替代方案,以寻找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零方案”:无法评估则搁置项目(预防原则)中国大陆:环保法14、19、56、61、63、65条基本建设评价、
38、项目规划评价:要在选址后进行评价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全文公开;建设单位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应予以责令停止、处罚、责令恢复原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应受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写主体:项目的建设者、所有者、经营者美国:有重大关联的机关、企业提供资料,以通俗的语言书写。6. 评价主体: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及环保团体。全文发表,征求意见并予回答。救济:美国采诉讼方式,败诉则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
39、价报告。7. 意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确定某地区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七、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1. 概念:环境资源税和环境资源费的合称,它是指国家依法对排放污染物、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所征收的税或收取的费用。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都有规定税费,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法律法规对征收税费的对象、范围、标准、计算方法、程序、使用和管理等所作的规定,是环境资源税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2. 分类:(1) 按其征收的对象可分为:环境税费、资源税费(2) 按国家收入的性质可分为:环境资源税,主要有资源税、城市建设
40、维护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等;环境资源费,主要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3. 缴纳主体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者),不包括生活中排污的个人。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厂不缴纳排污费,因为是微利或无利企业。对于流动污染源(如汽车尾气)是否征收排污费,中国大陆未作规定。4. 范围:向大气、水、海洋排污以及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大气:超标违法、排污即
41、收费水:2003前超标收费,2003后改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噪声: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固体废弃物:无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危险废物填埋不符合规定视为排污。5. 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染对价说:收费与污染对环境的损害相对应,但无法估算,缺乏可操作性。诱因说:诱使排污企业减少排污,促进防治污染之科技。存在价值判断,且污染并非线性增加,无法估算。如排污费低于污染设施运行费用,企业会选择继续排污,失去其作用。6. 排污收费制度(1) 概念: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排污收费,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
42、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2) 特点依法强制征收,且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包括排污收费和超标排污超标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3) 意义: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加强排污者及主管机关治理能力。(4) 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3、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5) 征收:属地征收,县市环保行政部门。只下达缴费通知单,在指定银行上缴国库。(6) 减免: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减免。特殊困难可以缓交。7. 生态补偿制度(1) 概念: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提供者支付费用。八、 环境许可证制度1. 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规划
44、、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备、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相关活动。2. 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削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3. 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由国家确定总量,由市场决定价格,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保护。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1. 概念: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2. 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肆
45、环境法律责任概念: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一、 行政责任(从略,见行政法学)1. 行政处罚2. 行政处分二、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行为3. 概念: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是特殊侵权,环境破坏是一般侵权,是无数人集合造成的群体行为,原因行为难以确定,难以追责。4. 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特点: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要件;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过错责任原则兼具惩罚功能与救济功能,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合理地分配损害,并不具惩罚功能
46、;须有法律明确规定。5.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不平等性:侵权者恒侵权,被侵权者恒被侵权。不确定性:损害发生的过程、结果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延长性:非即时侵权,侵权之后迁延日久损害方始发生。合法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妥当性,经济发展必然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法不强调违法性,采广义违法性,即侵害他人权益,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律保留)即违法,应当承担责任。日本“忍受限度论”综合性6. 复合污染问题每一个排污者都不能单独造成损害,或单独任何一个排污者都能造成损害,或各自排污对受害者有利但产生物理、化学变化而有害。中国大陆未作区分。不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要求意思联络。域外:
47、日本规定连带责任,适当考虑较少排污企业的责任分配问题。7. 构成要件(1) 排污行为:行为的违法性问题(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人身损害、环境本身的损害(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复合污染问题、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6条)8.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中国大陆采结果故意第三人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自动接受妨害:污染在先,在污染地生产生活在后,且明知污染。9. 责任形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两者关系存在问题:考虑社会利益衡平。三、 刑事责任1.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2. 理论犯罪主体:组织体过失论违法性判断上:容许危险论因果关系缓和过失概念调整在中国大陆,大多数是单位犯罪,且为实害犯。3.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分,主要考察主观方面,不能以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