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一书开门见山,阐述了一直以来,关于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理论:技术论。制度论和文化论。技术论认为,技术或者因为其变成独立与人类的力量,或者被人类不当使用造成环境问题;制度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文化论则认为,西方文化的外向型和侵略行驶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这三种原因中,制度直接引导人的行为,文化间接左右人的行为,技术是比文化和制度更活跃而易变的因素,其对人的反作用形成人对技术不由自主的依赖,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而非单纯的技术现象。上述观点都是从某单一角度分析环境问题的成因,鉴于技术、制度和文化的相互关联和作用,他们
2、都构成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应对环境问题也是社会控制的任务,所以,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道德、宗教和法律都是因应环境问题的策略。三种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各自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存在很大差异。法律相对于道德和宗教而言,其行为要求水准比较低,容易为人们共同接受从而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法律不是针对人的内心,而是针对人的行为,不是消灭利益冲突,而是正是冲突并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环境法正是解决人们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冲突的法律。因为人们追逐自由或权利并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而靠人的天性即可,法律存在是为限制人们行为的任意性倾向,所以,法律从终极意义上是为人施加义务。要是人们服从法律应该给人们服从的理由,人们服从
3、法律根本上绝对不是因为法律在形式上由立法机构规定,而是因为其内容本身得到人们的认可,这就是正当性论证的意义所在。年轻的环境法也不例外,他必然像其它部门法一样受到正当性依据是什么的拷问。由于其他部门法有相对较长的历史,这导致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相比较之下,年轻的环境法更需要获得正当性的依据。本书提及到环境法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的缘起。首先是研究环境法正当性和制度选择的意义和方法。正当性概念在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中使用甚多,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是合法性,有的认为指具备道德和理性,有的则指呵护本体理性。本体理性其实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大致可以视为某种作为世界本源的神秘理念、原则,实际上是君临万
4、物的上帝的代名词。正当性不同于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是指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或者至少不与上位法冲突,是内在于实在法的概念;法的正当性是用外在与实在法的标准来对实在法进行判定,如果二者符合,实在法就具有正当性。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这是对环境法制度进行理性检视的需要。其次,混啊经法正当性的理论不够缜密。再次,环境法正当性的研究有助于找到一套解决环境资源利用引发的冲突、化解环境资源利用导致的矛盾的“规则”。为环境法的正当性提供形而上的论证,并通过对现有环境法的反思以提升环境法的理性品质是摆在环境法学者面前的任务。后者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环境法制度选择的问题,制度选择不仅
5、是演绎推理的结果,也是对环境法实践检视的基础,与现有制度的设计密不可分。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双重意义。而价值分析是主要的研究方,具体的论证方法是逻辑演绎。价值分析方法以特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因而具有形而上的特征;价值分析方法求助于理念来批判现实,因而是理想主义的;价值分析方法悬设一个外在于实在法的价值体系,以此作为评价现实法律和相关要素的参照系,因而是二元的。关于环境法的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伦理学、经济学理论、环境公平理论。本文作者认为上述四种理论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论证存在各自的不足,以为运用正义理论才能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和系统
6、论证。从环境全角度论证环境法正当性的学者竭力主张环境权应该写入宪法并受到司法保护。并指出要论证环境权是环境法正当性的依据,必须论证环境权与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环境法对人的活动的强制有关。侵犯环境权的行为在环境活动中出于何种地位关涉到环境权是否能充分论证对环境活动强制的正当性。环境权至多只能构成在有人生活期间的环境受损的情形下对危害环境活动进行强制的理由。李启家著写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文中提到,“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借鉴和援引都是为了促进对环境法学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当简单移植甚或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理论;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法律
7、的要求,从法学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产生法学对环境问题的解释。”那么直接将环境伦理拿过来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显然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法律以利己或者不损己为条件来交换物害他人,道德鼓励利他,利他并不需要他人付出对价。而作为功利主义价值观代表的经济学可以帮助找到环境法安身立命的方法,却无助与发现环境法安身立命的根据。环境公平则仅仅能在美国解释环境负担在夫人和穷人之间的公平分单方面的制度,根本难以承受节食环境法正当性的使命。法律正当性论证的路径多种多样。契约论认为只要法律是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法律就具备正当性。然而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必然代表正义。立基于少数服从多数之上的契约论自然不
8、能解释法律内容的正当性。自然法学说则试图从内容上证明法律的正当性。而自然法学说只关注人类共同的特征,并且认为这种特征是不变的和与生俱来的。人权理论受到政治的干扰以及理论本身的缺陷,导致运用自然法学说、人权理论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都难以胜任。作者认为应当从人的需求、利益冲突出发,经由运用正义原则、分配争议的标准最后落实到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书中指出,分配权力和义务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手段。法律权利是设定司法义务的手段,司法遗物中的消极义务主要是对他人支配权的尊重;私法中的积极义务对应于作为原权利的请求权,适用于七月债券和基于亲情的请求权,是义务人为自己施加的义务;公法义务的正当性论证
9、的逻辑不同于私法义务,公法义务来源于团体产权的维护和对未来损失也就是风险的防范。环境法以解决冲突的方式是分配环境保护的利益客体即基本有用物品。环境保护中的基本有用物品是环境资源。分配原则必须结合分配对象的特征和社会意义来加以确定。分配的最便利方式就是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赋予一定的主体,即设定无权,其他主权就不能加以侵害,从而避免争夺自然资源的冲突。进行制度选择首要考虑的是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利益,可支配性并非只能从物理上的排他性进行判断。现代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技术对公共产品的影响,认识到技术水平往往决定着哪些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产品的界定也不一定完全取决于客体的特征,客体的物理特征或者排
10、他性技术的成本,也受到客体的对主体满足需求的极端重要性的影响和制约。还有一个问题,即便从一个萧的范围看,客体是公共产品,当范围扩大是,其死人产品的性质会浮现出来。综上,对于利益客体的界定既要考虑客体本身的特征,也要考虑加之负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物权的客体必须与自然生态村再联系,需要并能够在其上实现环境保护的,自然该客体须具备环境功能。自然资源权的客体要求有助于民法角度找到权利人和从环境法角度设定环境保护义务。私有财产具有先占原则和劳动和个人需要原则。两者实际上就是按照贡献原则分配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可以使先占去的或者对自然资源附加一些劳动后取得。环境问题是社会版的“公有地的悲
11、剧”。将自然资源归属为单一拥有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否定了利益的各种冲突,无疑是天真的。无形之下,自然资源公有和私有的二元格局是比较好的选择。并且自然资源处在何种用途之下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资源规划即对自然资源用途的确定恰恰把握住了环境法的命门。环境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环境安全是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是人类社会共同体解决锁面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需求,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需要。而环境安全仅仅具有环境价值。环境的安全状态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是必要的物品,其分配原则是按资格分配。首先,这是由环境安全状态的公共物品
12、特性决定的。其次,环境的安全状态或者安全环境是一种公共供给,公共供给在伦理上应该实行资格分配。再次,安全状态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并不直接涉及个人的贡献,没有实行按照贡献分配的余地,平等分配是最公正的分配原则。为维持社会成员的存在所必需的物品的分配没有其他因素可供考虑,平等分配就是唯一的选择。在环境法中,有三个原则体现了三种义务分配的模式和区别。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共同负担原则是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对立的原则。集体负担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负担原则的折中。上述三个原则可能彼此协作、共同发挥作用。上述三个原则是寻找义务人必须遵循的原则,那么在找到义务人后义务人课以义务的晨读改如何把
13、我,则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由三个资源则构成:托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主要并且直接是从行政机关的义务中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机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可以分为干涉行政和服务行政。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义务就是服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化。环境权的主张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环境污染和公害不断加剧,原有的法律不能对公民的环境权提供有效地保证情况下而提出的。一般认为,环境权指在优美、理想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力。并且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健康和生命才是环境权的客体。基本环境权其实就是人身权在环境下的投射。环境权是环境法锁摆脱不了必须做出判断和安排的一个概念。记本环境
14、权属于个人的基本自由,对基本环境权的影响可能来自于可以确定的排污者或者环境的破坏者。基本环境权既不能成为要求国家队排污者或者开发者采取的措施,更不能要求国家亲力亲为的政治恶劣的环境。从个人资源环境法律义务来说,设定私法义务有一定的优越性,当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法律上被确立后,排污者或开发者的第一性义务是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类衣物属于私法中的消极义务。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排污者或者开发者就需要承担第二性义务,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等事后补救义务。然而私法义务仍然存在着局限性。第一,普通法主要对已经发生的并达到严重程度的胃寒提供救济,对预计会发生的或者轻微的危害无能为力。第二,
15、普通法常常很难判断谁是行为人以及在有多个行为人时个子的自认份额大小。第三,优于普通法对证明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程度要求甚高。死人诉讼是一种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不了理性的难以交易成功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管制即直接强制的正当性建立在个人权利无法设立和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的基础上。管理机制法律规定直接为排污者设定义务,这些衣物是预防性义务。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即便选择公法义务,选择何种类型的公法义务还存在是否运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从自由的角度来看,管制和市场之间优先选择市场还有一条更重要的理由,那是自由的至上性。在面对环境问题的时候如何在个人环境资源法律义务设定方面进行法律制度选择成
16、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其其中一种方法就是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性救济、共发行救济和公司结合的救济。其次市场力通过诱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或者不从事有害于环境保护行为。再次管制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环境计划和禁令或限制使用。社会保险是第四种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具有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公众参与制度是对国家和企业施加的法律义务。每种制度并非完美无缺,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便捷、有点和缺点。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以实现环境法的目的。篇二:环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 绪论(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学)一、环境 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
17、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1)根据形成分: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2)根据环境要素分: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3)根据环境功能分: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4)根据范围分: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二、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及类型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种类是
18、: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问题。1、环境污染概念: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19、。类型: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2、环境破坏概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问题及由此导致的其他环境效应。1)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滥垦滥伐、围湖造田、滥捕乱杀、不适当兴修水利、不适当灌溉。2)环境破坏的后果:土地退化(荒漠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原退化、物种灭失。3)环境破坏从
20、人类早期就有。(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四个阶段):1、原始捕猎阶段:从人类产生,谋求生存,就有环境问题。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特别是导致一些动物(披毛犀)的灭绝。2、农牧业阶段:指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特别是科学技术所引发的现代化所导致的对自然的伤害,并且最终可能导致对所有生物包括人类自身的伤害。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3、现代工业阶段:大机器生产产业的工业污染以及机器进入农业领域进而产生大规模的生态破坏。既有污染1)“马斯河谷事件”:1930年,比利时,二氧化硫 , 60人死亡2)“多诺拉烟雾事件”:1948年 ,美国,二氧化硫 ,6000人 患病,20人死亡。3)“伦敦烟雾事件
21、”:1952年 ,二氧化硫,四天死亡4000人,共死亡1.5万多人。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55年 ,光化学烟雾,死亡400多人。5)“日本水俣病事件”:1954-1965年,汞,受害人数数万人,死亡200多人。6)“富山骨痛病事件”:1963-1968年,镉 ,死亡200余人,患者近300人。7)“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60-1979年,多种有毒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 ,患者人数达775491人8)“米糠油事件” :1968年日本九州爱知县,多氯联苯。(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原因1、人口的压力:1900年全球人口20亿,2004年7月全球人口达到64亿,到2030年,达到90亿2、认
22、识上的原因:一方面,人们一直以为人类是地球的主宰;另一方面人类对环境问题所产生长远影响认识不足,导致保护防止措施不够有力。3、技术上的原因:技术是双刃剑,环境问题与技术相伴而生。4、社会和经济原因:市场缺陷;政府政策失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市场是资源配臵很好的方式,都由于主体不明确,资源就受到很大的破坏,资源应具有经济和环境两方面的价值)。三、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及其特征概念: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特征:1)主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
23、(政府)、社会(企业、ngo)和个人2)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3)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贷款、税收、集资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4)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四个阶段):1、二战之后到1972年:1)公害事故:八大公害事故2)理论准备:a.寂静的春天:让人们意识到杀虫剂对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b.人口爆炸:让人们警觉到迅速增加的人口对自然资源的潜在不利影响;c.封闭的循环:给人们解释了生态原理。3)1970年4月22日,美国庆祝首次地球日活动。4)群众性运动:自发性与发散性,并不集中2、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到1992年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环境保护进
24、入国际层面:国家、国际组织;从认识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到可持续发展3、1992年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从战略到实践4、2002年以来: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暖、贫困(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2、环境污染十分严重。3、资源破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环境法学:交叉性学科法学与自然
25、科学的交叉;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法学内部部门法之间的交叉。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调整对象、定义、本质、特征)一、调整对象纵向: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废止,颁布环境保护法)环境法(90年代初)环境资源法? 横向(与其他国家比较):污染防治法(英美、欧洲);自然保护法(前苏联、东欧国家,由于国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分布扩散,环境保护主要是生态保护);公害防治法(日本);环境法(现代各工业发达国家,或者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 policy law ) 李艳芳认为,环境法主要调整环境和资源中的能源。1)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作为“价值判断”应该是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
26、中心主义只能作为世界观的指导。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自然客体之间,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作用性3)人和动物、自然之间,人是主动的,动物、自然始终是被动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1)人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人们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定义: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法本质特征(一)本质:社会法(公益与私益交融的法律部门)公益:维护公共利益-环境
27、利益;经济、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私益:维护个人环境权益。(二)特征1、公益性: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政策性:1)政策先行,政策法律化;2)稳定性差,不断修改(环境问题状况不断变化,越修改频繁,越能发生作用);3)法的实施受国家政策影响。3、政府主导性:1)政府干预:鼓励、禁止、限制,表现在大量规范性文件中;2)行政规范居多;3)主要依靠政府执行:环境管理行政机构,环境保护最主要的政府监督检查;4)处罚主要依赖行政制裁。4、经济性:经济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手段之一,环境立法有大量的经济立法: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特别是自然资源立法经济性更强。5、科学技术性:技术手段在环境保护中
28、居于重要地位。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科技情况与技术数据(大量科技情报)、科技人员(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6、综合性:由环境系统的综合性决定,环境法的各要素的变化影响整个系统。公法与私法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三、环境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与经济法(从宏观层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关系1、相同点:社会法;都具有经济性,因为环境是经济的副产品。2、不同点: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是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经济法是调整基本的利益关系,环境法是调整环境问题的法律部门;2)任务目的不同:环境法的目的是创造良好、适宜居住的生活生态环境,经济法则不针对环境,目的是保持市场有序竞争,国民经
29、济稳步发展;3)有不同特点:经济法不具备明显的科技性,也不存在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特征,环境法具有公益性而经济法主要考虑国家利益,同时经济法的产生比环境法晚。(二)与行政法的关系1、相同点:环境法采取大量行政手段、政府干预性强2、不同点:调整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控制与权责的设置;采取手段不完全相同环境法的调整手段除了行政手段还有教育、科技、民事、刑事手段。(三)与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的关系(李艳芳觉得第一和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第一种观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虽然是交叉性的,但它们毕竟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目的,因而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环
30、境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自然资源法不能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中属于资源保护的内容属于环境法,属于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的部分则是民法、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将其分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制度的健全)第三种看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待同一事物、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解决同一问题,实现同一目的的,因此,应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合在一起,称为环境与资源法,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权属关系(民法);保护关系(与环境法联系密切);开发利用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以上二者可以由经济法调整)。第三章 中国环境法的立法
31、史和体系(产生和发展)(一)中华民国前的环境立法1. 夏朝:逸周书大聚篇:“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 西周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3.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4.秦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毒鱼鳖,置井罔,至七月而纵之?”(二)中华民国时期环境立法渔业法(1929) 森林法(1932) 狩猎法(1932) 土地法(1930) 水利法(194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8年1954年宪法: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
32、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51年矿业暂行条例 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一)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立法成绩突出)1978年12月“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78:宪法:“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宪法(9、10、26条):“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水污染防治法 1987: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森林法 1985:草原法 1986:渔业法 1986:矿产资源法 1986:土地管理
33、法1988:水法 1988:矿产资源法 1988: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环境保护法(二)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对利益格局重新调整)-1998年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 ,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汽车使用,废气污染严重) 199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199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城市普遍噪声污染严重)1998:森林法(修改) 1998:土地管理法(修改)(三)1999年(“依法治国”提出)-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34、国家 ”2000:渔业法(修改) 2001:海域使用管理法需要完善,未来制定海盗法,填补空白2001:防沙治沙法 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转变现在企业生产格局 200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例如放射源丢失,核电以及医用放射性物质200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减少对传统化能源的依赖,保护环境,主要针对燃煤 2005:可再生能源法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2008: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改)2008: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涵很大的经济法因素,呼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提出低投入高产出、低排放高效益,反对一次性消费,提倡资源再利用。二、环境法体系
35、(立法围绕环境保护的任务)概念:指有关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而组成的有机整体。(一)综合性环境法 (对整个资源环境有作用,非一个方面一个要素)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还包括公害的内容;2、1989年环境保护法:包括体制、法律责任、污染防止以及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内容;3、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所有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管理政府和企业;4、清洁生产法 5、循环经济法(二)自然保护的立法(这种自然是纯生态的,不能直接作为物质运用于生产,区别于自然资源) 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尚缺海岸带立法和湿地保护的立法(三)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森林法、草原法、
36、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四)有关污染防治的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五)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须严于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检测样品标准。(六)环境程序与责任法:责任法尚缺!体现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七)其他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特殊侵权,经济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里关于环境保护以及宏观调控手等等内容,刑法第6章第6节。环境法体系不同于环境法渊源:环境法的渊源指环境法的存在或者表
37、现形式:国内法和国际法渊源。1)国内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行政规章(环境保护中最重要)、地方性法规与规章。2)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声明保留的除外政策作为环境法渊源类似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属于广义的政策,是重要的环境法的渊源。国外称“环境政策法”,我国的“环境法”是广义含义,并非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环境立法与体系的发展趋势:1)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协调化与法典化现在法与法之间存在重复、冲突、交叉的情况;2)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并重;3)预防性立法与反应性立法并重现在的立法比较被动滞后,应从末端到
38、源头,从应对到预防。第四章 环境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主体、内容、客体)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特征:1)基于环境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森林采伐环境法;木材市场流通-民法);2)是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机动车噪声控制-环境法;机动车占道通行-交通法);3)具有环境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开发利用环境权利;保护环境义务);篇三: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喧嚣中的静思评吕忠梅教授著环境法新视野环境法作为晚近产生的部门法在特殊的理论背景和生存环境下,从一开始就缺乏传统的学术传承和自身体系的发展,作为以环
39、境法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在国内形成专业的学术共同体才不过短短十数年,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就已有的环境法研究成果来看与传统法律部门有较大差距,积累不足,在学界对法学本身“幼稚”的指责中,环境法学更是饱受诟病:很多法条解析、政策建议和资料堆砌代替了理论建构。环境法律实践不尽如人意:环境立法的速度大大地快于其他部门法,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基本完成了立法规划中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1,但是在立法系统基本完成的同时,现实的环境状况也令人触目惊心: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长江流域连年大水、黄河断流、松花江流域水灾、海洋赤潮、江河水华、湖泊污染?一切的一切告诉人们:我
40、们的环境法远非完善,环境法的功能与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2环境法学界在令人堪忧的环境法治状况中显然难辞其咎,环境法理论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而自足于圆满的理论体系的建构使得直面纷繁复杂的环境现象时不得要领。因此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痛定思痛后也“需要一场变革”。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理论建构匮乏、学术品味亟代提升和环境法实务界实践对能够提供理论指导和资源支持的基础理论著作翘首以盼的双重背景下,于2000年及时的推出了她的专著在中国法学界享有极高声誉和品牌信誉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青年法学文
41、库”系列之环境法新视野。本书观点新颖独特、内容翔实丰满、结构严谨清晰、论证精彩充分,从宏观的体系建构、观念变革到中观的法律重构、机制重塑再到微观的制度设计、法律解析条分缕析,从静态的法律规则到动态的法律调整鞭辟入里,并且吕教授自己身跨多个学科领域,知识背景深厚、学养丰富,学术想象力丰富,在视野上纵横捭阖、打通多个学科的界限,从人文社会科学到自然科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理学、自然科学史等知识和理论俯仰皆是,语言风格清新晓畅,文采斐然,通读下来,作为读者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既从知识得到增值,又在智识上受到挑战,本书的出版无疑提升了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品味。更为重要的是吕教授
42、在被环境法在现实中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整个学界的理论予以反思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革命的情况下在本书中鲜明地提出了“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的全新命题,3毫无疑问吹响了环境法学界自我更新的号角。时至今日,关于环境法与环境权的一些基层理论问题学界又起争论,沸沸扬扬、热闹非凡的喧嚣之中,我们重新品味吕忠梅教授在五年之前的经典“旧作”,发现其实很多问题吕教授其实早已作出了有力的论述。一、环境法目的研究环境法学术品味的提升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中,对环境法目的的研究并不多见,翻阅已有的书籍和论文鲜见论述。没有目的诉求而只是被视为仅具工具性的环境法的作用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的。法律目的是法律
43、内在价值的体现,法律目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通过法律目的的研究,使人们可以将看似杂乱无章、毫无逻辑关系的各类法律规则条分缕析,使法律规则形成系统性网络;减少对法律规则执行的恣意或法律执行的越权行事;也便于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4检视我们环境法制现状,改革开放至今,环境立法搭上了快车道,法律法规的规模迅速膨胀,于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除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五部污染控制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
44、防沙治沙法等九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仅环境标准就有360项之多。这简直可以“法律爆炸”称之。与此同时,执法却陷入低谷,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难以被认同、消化,最后几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5以淮河治污为例,1994年7月发生震惊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5年8月8日李鹏总理签发了第183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6月29日国务院又批准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并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九五”期间“三河三湖”治理的重点
45、。1996年的规划对淮河水污染防治设定了具体目标。但是十年治理淮河,在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大量治理措施之后,淮河污染状况不但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较以前有加重的情况和趋势。治淮以“淮河基本丧失自净能力”的结论而告终。立法的膨胀与环境法制现状的每况愈下的巨大张力不得不引起每个人的反思,庞大的环境法律体系框架中存在效力层次的冲突和混乱,内容上的重叠、混乱、矛盾并存,法规之间不配套现象随处可见,部门立法中各自蕴涵的部门利益诉求和功能预期使得法律越多越无法可依。如此诸多问题的症结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环境法律体系中价值体系的缺位。因此对环境法律目的的研
46、究就不仅仅是为了建构一个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摆脱对环境法学科理论积奠不足的诟病,更为重要的是将纷繁复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通过价值目的这根主线予以贯穿和联结。一般认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存在,而其内容却是客观的。因此,目的是主观与客观的辨证统一。法律目的就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该特定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法律目的属于法律价值中的一个方面,法律目的的内容是法律价值的内容决定的。即法律价值名目的集合范围决定了具体法律目的的选择范围,法律价值名目在其构成的体系中的相互关系影响着组成法律目的的各种具体
47、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6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目的的内容就是含义广泛而且具有价值提升意义的。但是反观我们环境法研究中的现状,即使存在着对环境法的目的的论述,也基本上是对已有的环境法律法条的描述、概括或者总结、评述7,或者把环境法的目的视为是立法目的,“所谓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8但立法目的不是完整的法律目的,立法目的仅仅是法律目的在实然法立法时的阶段性表现。它与法律目的并非等同,法律目的的客体应当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也就是说,环境法律的目的除了要通过立法目的实现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是,引导法律的应然追求。吕忠梅教授对环境法目的的构建有着清醒认识和精辟论述,她认为环境法作为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运行机制,其合理与否以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决定了环境法治的有无以及实现程度。环境法目的的合理性则是整个法律具有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必然要求环境法目的的合理性研究成果对环境法实践产生影响,并且将合理的环境法目的的法律渊源化,赋予环境法以现实性与生命力。这种对于环境法目的的研究必须是使环境法目的普遍化和深入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某一立法条文的形式解释之上。9在很多人观念中,环境法就是用于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