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道路工程建立工程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工程业主:
监理:
道路工程建立工程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工程业主:
监理:
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道路工程建立工程 (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道路、雨水〔污水〕道、照明、绿化等。
资金来源:已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现场监理旁站:
车辆:1辆办公车辆。辅助人员:司机1人,厨师1人。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道路工程建立工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阶段的监理效劳〕
三、监理限:新乡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工程开工并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工程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四、监理效劳费用
监理效劳费包干总价:〔大写〕 ;其监理费支付按月支付〔按照施工合同工平均到每个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效劳费;合同工完毕后14天内全部支付完〕。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工程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部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工程监理的全部费用。
五、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工程 为完成工程所施行的一项或假设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本工程名称:新乡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立工程。
效劳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当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效劳、附加的效劳、额外的效劳亦称监理效劳。
发包人〔业主〕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效劳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发包人〔业主〕:新乡新东开发建立。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效劳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JTG G10—2006〕、技术、双方签认的澄清。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日 即日历日。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的第开场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截止的时间段。
正常监理效劳 指在合同约定的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附加监理效劳 指除正常监理效劳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额外效劳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效劳和附加监理效劳范围以外的工作。
1.2解释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展解释。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解释互相补充如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次序在先者为准。
.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
.3 工程专用。
.4 监理。
.5 技术。
.6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本钱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对于同一类合同以其版本或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效劳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效劳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效劳范围
.1 监理效劳的工程范围:新乡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立工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阶段的监理效劳〕。
.2 监理效劳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受权范围进展下述监理效劳。
〔1〕正常监理效劳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效劳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效劳限内对工程进展质量监理、施工平安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资料理等。
〔2〕附加监理效劳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效劳限延长所延长的效劳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效劳;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效劳范围以外的监理效劳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效劳应视为附加监理效劳;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效劳;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效劳目的监理人为完成此目的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效劳。
〔3〕额外监理效劳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效劳和附加监理效劳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局部效劳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效劳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效劳;②假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效劳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效劳;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效劳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效劳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效劳;④发包人将局部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
效劳目的质量:合格工程。工程开工质量评定由业主组织。
.1 监理效劳履约目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效劳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满足合同约定的效劳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 对第三方履约理的效劳目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效劳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效劳。发包人须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展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效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展调整。
.1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效劳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驻地办建立;
〔2〕熟悉合同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限内编制监理方案根据监理方案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那么;
〔4〕在合同约定的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平安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方案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方案的调整方案;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平安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展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方案和协议进展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各自在平安消费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员装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方案检查和监视进度方案的施行;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展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展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展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限处理的质量事故催促承包人按规定有关部门;
〔30〕签发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和复工;
〔31〕对交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进展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支付申请签发中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工程及合同工程进展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费用索赔、价风格整、、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开工并催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开工资料;
〔43〕参加工程开工验收。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受权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展监理效劳时在发包人受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受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效劳的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行业有关、、规程。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工程前有关。
工程设计和图纸。
工程施行过程中有关的件。
2.3 监理职责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效劳、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那么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科学、公正地进展监理效劳。
假如监理人在监理效劳过程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受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该合同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局部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那么应编制补充说明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合同进展监理效劳;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赋予的权利;
〔3〕根据上述合同的受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展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展监理效劳的监理人员应可以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效劳工作监理人装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JTG 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为了进展监理效劳监理人应在中受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受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更换或变更其受权时必须提早7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展监理效劳的派驻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展监理效劳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
在监理合同有效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发包人与本工程、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效劳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 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获得相关、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提供下述、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及其说明1份。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图纸及说明2套。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检验评定、操作规程1套。
其他。
3.3 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提供如下协助:
1.建立监理工作人员及个人财产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监理效劳费用的财务通道;
3.建立监理效劳所需的和信息通道;
4.防止监理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效劳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5.解决非监理原因此发生意外时监理工作人员的遣返和相关事宜;
6.其它。
双方在此约定:以下设施、设备和物品由监理自备。
1.食宿设备;
2.交通设备;
3.试验、检测设备;
4.办公物品;
5.设备;
6. 办公和生活设施。
3.4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质量、、合约和平安等问题的及时予以。对上述给予书面答复的限自收到书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 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受权代表与监理人的受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受权时必须提早7日监理人。
3.6 受权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效劳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第三方。
3.7 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效劳费用。
3.8 发包人指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效劳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9 支付担保
发包人假设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3.10监视
负责监视合同各方履约及协调各方关系。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
.1 监理人违背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效劳的任何局部转让或分包。
.2 监理人未能按照的承诺装备满足监理效劳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JTG 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展旁站、巡视或抽检。
.5 违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
监理人违背上述约定应承当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要求其限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终止合同。在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业主的监视机构将对监理的监理合同执行情况进展定、不定的检查。检查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闭卷考试、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对于检查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指出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扣减相应监理费用〔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将作为补充的奖励〕、分割局部监理工作直至中止监理合同等处分。
按照?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理?等相关法律、规章、监理及所派遣监理人员对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质量事故承当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理人违背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当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当责任。假如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受权的监理效劳范围不承当监理责任。
4.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
.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应付的款项。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背上述约定应承当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当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背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责任的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假如该具有持续性那么应在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仍在持续开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完毕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无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那么失去索赔权利。
4.4 赔偿的限额
款支付赔偿的限额除非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成心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索赔限额为监理效劳费总额的30﹪当到达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效劳费总额。
4.5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或履约保证金。假如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局部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详细情况没收全部或局部履约担保。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保。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保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保。
4.6
.监理人应在监理效劳内自费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时间应随效劳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索赔。假如监理人不上述那么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业主要求的
监理应根据开展监理效劳工作的全部需要结合监理效劳工作的范围与时间统筹考虑并相关的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价中。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效劳的时间和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效劳。假如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效劳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责任。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展变更。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效劳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根底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展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效劳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效劳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效劳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对监理合同进展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效劳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效劳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效劳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效劳费用的增加或效劳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局部监理效劳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发包人。并且:
.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效劳时那么上述效劳的完成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效劳工作量或延长的效劳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
.2 全部监理效劳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效劳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局部的履约担保。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局部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行过程中不可防止发生并不能克制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如、、瘟疫、水灾、、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局部暂停监理效劳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监理人在接到后应立即安排停顿全部或该局部监理效劳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效劳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局部的履约担保。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局部监理效劳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假设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局部履约担保。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效劳的任何局部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效劳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效劳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效劳费用内容
道路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阶段的监理效劳〕。
6.2 监理效劳费计费
监理效劳费用由正常监理效劳、附加监理效劳和额外效劳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正常监理效劳的费用
正常监理效劳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效劳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效劳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效劳费应按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立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收费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阶段监理效劳费应按照?建立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人员人工日费用?〔发改价格[2007]670〕规定的收费计算效劳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附加监理效劳的费用
附加监理效劳费用应按以下之一计算详细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附加工程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效劳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2 附加效劳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效劳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3 提供的效劳目的变化:效劳目的变化局部所对应的监理效劳费 × 大于1的调整系数。
额外效劳的费用
额外效劳费用应按以下之一计算详细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额外工作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效劳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2 额外效劳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效劳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监理效劳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效劳、额外效劳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效劳费用应进展调整。附加监理效劳费用应按第
6.2.5延:假设由于业主原因致使监理效劳时间需要延长4个月以上时按监理效劳延处理但超4个月内以及因监理的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增加而导致效劳延长均不作延处理。延间的效劳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监理合同总价/合同规定总效劳天数〕×〔实际效劳天数-合同规定总效劳天数-120天〕
6.3 支付
6.3.1 履约担保
6.3.1
.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局部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
.1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2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3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3.1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效劳费。发包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效劳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效劳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限内按月平均支付;
〔2〕附加监理效劳、额外效劳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效劳或额外效劳所对应工作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展支付;
〔3〕根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4〕根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4 结算
.1 在施工阶段监理效劳工作完毕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效劳费用扣减发动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监理效劳费用的支付限
监理费支付按月支付〔按照合同工平均到每个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效劳费;合同工完毕后14天内全部支付完〕。
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局部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4 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行监理效劳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规、自治、单行和地方规章。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对监理人拥有并已用于本监理效劳中的所有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工程或效劳之中。
假如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那么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工程或本工程监理效劳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那么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部门进展调解。假设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六、交、开工验收及移交
业主负责组织交、开工验收事项。交、开工验收前施工应向业主、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开工图及开工资料五套。开工验收合格后有关各方工程移交手续。
假如工程因征地拆迁等因素未能按图纸范围完成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并顺延工或开工验收移交。
七、以下是监理合同的组成局部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工程专用
〔4〕、监理
〔5〕、技术
〔6〕、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本钱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
上述互相补充假如上述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编写或双方确认的为准。
八、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九、监理人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效劳。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一、其他
l、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工程开工并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工程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2、本合同一式4份业主、监理各执2份。
3、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可向新乡仲裁会申请仲裁。
业主〔盖章〕: 法定代表:
监理〔盖章〕: 法定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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