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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3∕T 7-2021 米粉小作坊生产规范(南充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04314 上传时间:2022-07-3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72.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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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6 CCS X 11 5113 四 川 省 ( 南 充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3/T 72021 米粉小作坊生产规范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of small rice noodle workshop 2021-11-18 发布 2021-12-18 实施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3/T 7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要求 . 1 5 生产场所 . 2 6 生产设施与设备 . 2 7 生产管理 . 2 8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

2、2 9 产品管理 . 3 DB5113/T 7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市营养膳食健康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记健、甘立泳、曹均山、唐劲松、李琼俪、陈汉稀、张颖、何文娟、黎东。 DB5113/T 72021 1 米粉小作坊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米粉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生产场所、生产设施与设备、生产管理、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产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3、管理条例规定的米粉生产小作坊。不适用于小经营店、现做现卖、来料加工及摊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DB5113/T 2 食品小作坊通用生产规范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米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粉(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为辅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干燥、包装(或不包装)而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谷物粉类制成品。 3.2 鲜湿米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粉(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为辅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包装(或不包装)而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谷物粉类制成品。 4 管理要求 应符合DB5113/T 2第4章的要求。 DB5113/T 7

5、2021 2 5 生产场所 5.1 符合 DB5113/T 2 第 5 章的要求。 5.2 应设置相应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区、生产操作区、成品区、废弃物存放区。 6 生产设施与设备 6.1 基本要求 应符合DB5113/T 2第6章的要求。 6.2 专用设备 应具有米粉生产必要的大米浸泡池(缸)、磨粉(浆)机、熟化成型机。必要时还应具有发汗室、烘房(或晒场)、包装机等设施设备。 7 生产管理 应符合DB5113/T 2第7章的要求。 8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8.1 基本生产流程 8.1.1 干米粉生产流程 大米浸泡磨粉(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熟化成型发汗(或不发汗)干燥

6、包装(或不包装) 8.1.2 鲜湿米粉生产流程 大米浸泡磨粉 (磨浆) 添加 (或不添加) 食用淀粉熟化成型发汗 (或不发汗) 包装 (或不包装) 8.2 关键控制环节 8.2.1 原料。 8.2.2 熟化成型。 8.2.3 发汗。 8.2.4 各工序环境卫生。 8.2.5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8.2.6 干米粉水分超标。 8.2.7 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8.3 食品原辅料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8.3.1 米粉生产用大米和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不得使用DB5113/T 72021 3 发霉、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资或运

7、输工具污染的原料。 8.3.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8.3.3 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书。 8.4 生产过程控制 8.4.1 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应分开存放, 存放的库房应做好防潮、防鼠和隔热处理。库存原辅料及添加剂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合理周转。 8.4.2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与原辅料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识。 8.4.3 严格按照规定的配方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并做好配料、添加剂使用量记录。 9 产品管理 9.1 检验与记录 9.1.1 每年应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 1 次以上的检验,取得包括食品安全指标在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保存不

8、得低于 1 年。 9.1.2 应建立完整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各种记录除特别规定外保存 1 年以上。 9.2 包装 9.2.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纳入生产许可范围的应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9.2.2 包装方式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保护食品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9.3 标识 9.3.1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9.3.2 非预包装食品食用的简易包装应在主要显示面标明下列内容: a)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b)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备案许可证编号。 9.3.3 散装食品在大包装表面或适当位置标示食品名称、生产者及联系方式。 9.4 贮存与运输 9.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9.4.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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