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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百和镇土主学校
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校综治办、保卫部、派出所共同研究,特制如下管理办法:
1.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禁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2.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3.学校要加强校园面的巡逻检查,对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立即没收。
4.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落实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发现持有、携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5.定期联合学生管理部门或各学院组织专人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学生中持有、携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没收所持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对经常携带且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6.加强对本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每周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排查。
泸县百和镇土主学校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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