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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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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24抽象轻过失: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即欠缺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的处理事务时应有的注意 25具体轻过失: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时,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所能尽到的相同注意 26单独过失:行为主体是单个人,单一行为人有过失的 27单方过失:一方有过失,他方无过失 28共同过失: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都有过失的情形 29双方过失(与有过失):即混合过失,受害方和加害方对于损害的形成均有过失 30第三人过失: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 31严格责任: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 34加害行为:受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5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不利后果 36财产性损害: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 37直接损害: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 38间接损害: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出来的损害 39积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有财产的减少 40消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41复数因果关系:多个原因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 42聚合的因果关系:多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且任一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 43修补的因果关系:对同一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在先原因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予以改变 44结合的因果关系:多个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实施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 45择一的因果关系:损害由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人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46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47假设的因果关系:损害因某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发生,但即使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的一部分或全部也会因其他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 4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9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措施 50.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以采取损害他人的行为 51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全其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扣押、毁损他人的财产或拘束其人身的行为 5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他人实施或不实施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特定行为。 53自甘冒险: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 54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55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成立后,侵权人依法应向被侵权人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后果 56绝对权请求权:绝对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旨在恢复绝对权的圆满状态的救济性请求权 57完全赔偿原则: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均应赔偿,以使其回复到未遭受侵害时应有的状态 58禁止得利原则: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 59恢复原状:通过修理被侵权人遭受毁损的财产,使其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价值。 6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 6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所致不良影响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62积极财产的减少:包括所受损害(直接损害)和所失利益(间接损害) 63所受损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64所失利益:应增加的财产而未能增加,即依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进程或者按照被侵权人的安排极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能增加。 65纯粹经济损失:除了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有形损害之外的单纯经济利益损失。 66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权人)通过引诱、欺诈、胁迫等方式故意使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侵权行为 67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时,应当向被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68损害赔偿权利人: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承继权利的单位 69.损益相抵:当赔偿权利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时,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70教唆行为:利用言词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 7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但数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情形。 72网络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的侵权行为,包括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73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74网络用户 / 内容服务提供者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75网络技术服务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76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77公共场所:宾馆、商场等经营性场所 78群众性活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 79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80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欠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因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向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81补充责任: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义务人未尽到责任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82.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83委托监护受托人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委托人确有过错的除外 94用人者责任:被使用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时,由用人者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85一般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86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受损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87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侵权责任 88被使用者自身受害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89定作人的责任: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对选任、定作、指示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90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 91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92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93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94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95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6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级后承担的赔偿责任 97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98高度危险责任: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99高度危险物责任:因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时,占有人或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00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为战争、暴动或受害人故意等原因导致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 10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者造成他人损害,不能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导致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10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03未依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04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X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05.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06.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07.物件致害责任:存在缺陷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08.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09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0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11.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2林木折断致害责任: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3.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4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5.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16.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侵权责任: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发包人对指示或者选任有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将建筑工程转包、分包他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转包、分包的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转包人、分包人对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的,转包人、分包人与接受转包、分包的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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