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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之医疗机构应知及应对,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 委员,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委员,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移动医疗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华南理工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 宏,1,.,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疾病谱变化,高新技术普遍进入大医院,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人们更加关注健康,医疗大环境,对医疗服务期望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政府投入不足,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治国,医院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2,.,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第一阶段(,1950,年,1959,年):这一时期侧重于法律裁决,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不经医学事故鉴定。法院可以传讯医生、护士,按当时刑律给医务人员判刑。如此处理,导致常常出现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并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怕担风险。,2,、第二阶段,(1959,年,1977,年):这一时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法院一般不参与。即使医院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受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对专业知识的轻视及无政府主义,导致部分医院屡被冲击,对于纠纷无人裁决过问,医疗纠纷处理处于某种真空状态。,3,.,3,、第三阶段,(1978,年,l997,年):“文革”以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为了维护医疗秩序,纷纷制定有关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在此基础上,经司法与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4、第四阶段(1997年2002年3月):1997年3月l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起施行。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改变了原刑法对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处罚不明的状况。在这一阶段,由于公民法律意见的提高,更加显现了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不完善,人们强烈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4,.,5,、第五个阶段,(2002,年,4,月起至今):,2002,年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证据规则的实施,完全改变了患方在法庭上的被动地位,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在2002年发生的另一重大事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鉴于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卫生部从l996年即开始着手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几易其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并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名称变更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14曰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5,.,6,、第六个阶段,(2010,年,7,月起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充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了对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明确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告知说明义务、免责事由和过度诊疗行为等。,6,.,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案由,法律适用,鉴定,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二元论继续存在,7,.,出台情况,争议较大 进展缓慢,地方先行 各显神通,8,.,地方先试 各显神通,施行日期,名称,效力层级,2010-3-1,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行政规章,2010-10-1,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2012-4-11,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2013-2-1,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行政规章,2013-6-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行政规章,2014-2-1,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行政规章,2014-5-1,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法规,第一部,2016-7-1,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行政规章,2017-7-1,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法规,第二部,2017-10-1,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行政规章,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建立起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原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老子处理儿子,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修订原条例的工作基础,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部分省,市,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10,.,修订原则,将,“三调解一保险”,上升为法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坚持“两个分开”,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11,.,主要修订内容,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问题,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删除“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不直接处理民事赔偿,但应指导、协调,引导调解,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坚持高标准、高技术性的评价,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减少顾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责任保险,强化依法维权,:禁止扰乱医疗秩序,明确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12,.,一、二稿章节对比,送审稿(第一稿),第二稿,最终稿,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附则,第六章,附则,13,.,俩条例同时有效,各司其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行政处理,行政投诉,行政调查,行政处分、处罚,两部条例的关系,14,.,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两部条例的关系,1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生效,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管行政处理,调整范围,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机构是主体,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早期处置,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16,.,民事责任(诉讼,非诉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梳理及分工,17,.,共,5,章,56,条,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8,.,19,.,确立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推行医疗损害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医疗产品保险,构建了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医疗纠纷预处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20,.,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义务,取消了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划分,规定了病历封存最长时限,3,年,明确了患者家属尸体解剖的决定权,要求医院建立畅通有效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21,.,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各司其责,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医疗纠纷早期处置,医疗纠纷的后期非诉讼处理,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技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框架,22,.,依法,执业,9,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10,,,1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11,医疗,物品使用管理,12,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23,.,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业,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25,.,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26,.,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7,.,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28,.,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七章,51,条,其中与医疗机构有关的条款有,39,条:,第一章:第一,六条;,6,条,第二章:全部;,5,条,第三章:全部;,12,条,第四章:第二十八,三十三条;,6,条,第五章:第三十七、三十九条;,2,条,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5,条,第七章:第四十九条;,1,条,29,.,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床技术运用的法律责任,30,.,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31,.,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医疗物品使用管理,32,.,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33,.,(,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34,.,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13,开展高风险医疗活动强化风险防范义务,14,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15,患者病历知情权保障,16,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35,.,第十三条,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3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37,.,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 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38,.,近亲属,:,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9,.,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含义,(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40,.,手术同意书由谁签字?,某女:,17,周岁,怀孕,40,天,来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自行前来,胞兄(,25,岁)陪同前来,姑姑(,46,岁)陪同前来,男朋友(,20,岁)陪同前来,爷爷奶奶(,60,岁)陪同前来,41,.,第十四条,高风险医疗活动开展,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42,.,患者张某,在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医生建议进行,CT,(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注射碘普罗胺(优维显)。,14,时,40,分,,CT,检查完毕,患者出现“不舒服、恶心、心慌”,颈面部及肩部皮肤发红。,CT,室的医生立即给病人吸氧,并通知急诊科医生;,14,时,42,分,患者出现抽搐,吐白沫,血压测不到的情况;,14,时,45,分,,急诊科医生到场,一边处理一边听取,CT,室人员介绍相关情况;,14,时,50,分,,急诊科医生把病人接走。患者因呼吸循环抑制而最终发生缺氧性脑损害,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法院判决:患者在用“碘普罗胺”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CT,室医生未立即给予抗过敏药治疗;,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到急诊室抢救的时间为,10,分钟以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66,万元,。,43,.,为什么不能免责,(手术知情同意书为例),1,、有适应症无禁忌症;,2,、无可选择的替代方案;,3,、,有并发症无应对具体措施;,4,、无患方的声明和补充意见;,5,、知情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6,、患方没有备份;,44,.,第十五条,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45,.,病历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保管主体,保管时限,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不少于15年,不少于30年,原则患者保管,特殊情况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保管,46,.,目前各医院病历管理中普遍的问题,1、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等同意书;,2、死因有争议,无患者签字的不同意尸体解剖同意书;有患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同意书,但又未告知尸解的意义;,3、门诊病历过于简单,有些甚至什么都不写,直接就开药治疗;有些不写随诊、复查;住院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回家后死亡;出院后门诊复查时常规检查不做就开药或开假单了事,最终延误病情,出现严重后果。,4、病历书写内容张冠李戴:姓名、年龄、床号、住院号等不一致。,47,.,5、影像资料等医疗文件被患者或家属借走,无借条或借条保管不善遗失。导致鉴定和诉讼举证不能。,6、虽有上级医生医嘱但没有执行,导致病情延误。,7、收费清单项目与医嘱项目相差较大,导致难以解释的用药情况。,8、在患者及其家属复印病历后,仍进行部分修改,并再次复印给患者或以后提交法院时被发现。,9、紧急情况下,患者或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未把抢救记录封存或封存封面未进行相应说明,导致封存病历中无抢救记录(抢救记录6小时补记)。另外,一此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时由于准备不足没有在封存前进行病历备份,导致法院解封病历前无法进行案情讨论。,48,.,10、对疑难、诊断不够明确的患者,需行特殊检查,但患者因经济困难、医保关系等原因不同意检查,导致延误病情。对此主治医生认为在病历中只要有医生的说明即可,有无患者签字并不重要,事实上这种做法并未被法院所认可。,11、在医疗期未结束之时,当患者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出院时无患者签字确认。,12、各种临床辅助检查报告单,未按要求作出:如尸体解剖报告,无大体形态描述,只有组织学描述。,13、当医疗机构无相应专科时既不请会诊,也不转诊,延误病情。,49,.,14、过于相信外院检查或出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考虑,医疗机构未做相应检查,一旦外院检查有误医疗机构将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15、交接班记录衍接有问题,导致误诊、误治。,16、内固定材料、植入材料、型号、名称,无患者签名,导致患者未知情。,17、病历中出现诸如“先交押金”等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字据。,18、,纠纷出现后,拒绝为患者复印主观病历,造成新的矛盾。,19、药品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无相应知情同意书。,50,.,时限要求,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由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手术医师在患者术后即刻书写完成;,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经治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出院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51,.,抢救记录及口头医嘱,抢救记录,:,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口头医嘱:,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52,.,病历,相关案例分析,死亡证明中身份证号码写错案,病历管理不当引发的民事诉讼,医生代替患者签名告知不当赔偿案,诊疗行为无过错沟通不足赔偿案,病历原件丢失医院承担全责案,病历记载不清无法认定事实医院担责案,53,.,第四十五条,病历失真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江苏某地一村卫生室给身体不适的某村民输液治疗,约,1,小时后结束,患者回到家约两小时后死亡,因患者死亡发生在就医后,家人怀疑用错药而发生医疗纠纷、医闹,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动员患者家属尸检。尸检后揭示患者死于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起诉后委托某医学会鉴定,但因没有病历而退案。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方,39,万人民币。,55,.,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56,.,最大变化,患者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必须要规范写所有病历,规范写,实事求是写,主观病历中的容易误会的信息怎么办,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目前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两个版本(病历记讨论结果,另册记录),患者,的,病历知情权,57,.,沟通,17,投诉,18,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58,.,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59,.,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2009,年投诉管理办法,2018,年,9,月,13,日全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医院等级评审细则,60,.,医疗纠纷解决途径,22,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告知义务,23,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24,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和启封要求,25,尸体移除与存放,26,,,27,重大医疗纠纷信息报告义务,28,医疗秩序维护,29,医疗纠纷的,早期处置,61,.,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62,.,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告知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63,.,第二十四条,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64,.,第二十五条,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和启封要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65,.,第二十六条,尸检要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66,.,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67,.,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68,.,2018,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一男子驾车带着宠物狗来到急诊科,要求值班医生为他的宠物狗救治。当时该男子情绪激动,并与急诊科医生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保卫科应急处置对其驱离。,男子带狗大闹急诊,69,.,医患自行和解,30,人民调解,31-33,,,38,,,39,行政调解,40,41,诉调对接与起诉,39,,,43,赔偿数额的确定,30-3,44,保密义务,42,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70,.,第三十条,医疗纠纷和解,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71,.,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启动,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72,.,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73,.,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74,.,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方,患方,共同,),75,.,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76,.,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77,.,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78,.,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79,.,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80,.,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81,.,可疑医疗物品检验,23,25,尸检,23,26,技术咨询,33,41,医疗损害鉴定,34-37,可疑物检验、尸检、,医疗,损害鉴定,82,.,第三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83,.,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84,.,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85,.,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目前,8,月,15,日全国征求意见结束,鉴定部门,-,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人,-,调解部门、医患双方、法院、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组建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86,.,中华医学会下一步主要工作,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建专家库(推荐、审核、培训、聘任),明确收费标准,开展鉴定工作,总结案例,监督管理,覆盖全国的鉴定体系,市级医鉴办,3,36,个,省级医鉴办,3,2,个,中华医学会医鉴办,1,个,共,369,个,87,.,分级,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无因果关系,A,0,0,轻微原因,B,10,120,次要原因,C,25,2,1,40,共同原因,D,50,4,1,60,主要原因,E,75,6,1,90,全部原因,F,100,9,1,100,原因力表达方式,88,.,存在问题,医疗事故的保留:,鉴定二元化问题:仍未解决,留待卫生、司法、法院等多部门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必要性及可行性?,医疗纠纷预防:多为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措施,法律责任部分:是否处罚过重,能否有效落实,解读的归属权问题:无明确,89,.,90,.,91,.,谢谢您的观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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