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 工程
设计协议
协议编号:GUTC2023--
发包人: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设计人:
月 日
目 录
第一篇 协议书
第二篇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篇 协议专用条款
第四篇 附件一:设计人员一览表
附件二: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
附件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四:设计任务书
第一篇 协议书
发包人: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设计人:
通过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 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拟定由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本协议书。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市政道路及综合管沟工程,并通过2023年 月 日的中标告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为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人民币 元(大写 )为本工程勘察设计所作的投标报价。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勘察设计协议通用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 下列文献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顺序为优先:
1. 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学城项目的有关文献;
2. 协议实行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补充或修正文献;
3. 协议书;
4. 中标告知书;
5. 协议条款;
6. 招标文献的问题澄清;
7. 投标文献的问题澄清;
8. 招标文献;
9. 投标文献;
10. 设计工作大纲及实行计划、设计人员分工表;
11. 设计项目及报价一览表;
12. 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
13.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4. 设计征询管理办法
15. 组成协议的其它文献。
三、 鉴于发包人将依协议约定付款给设计人,设计人在此承诺,保证全面对的按协议约定进行本工程的勘察设计。
四、 鉴于设计人将进行本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发包人在此承诺,保证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设计费给设计人。
五、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发包人执六份,设计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设计人:
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本项目:指由发包人招标的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项目。
1.2承包:指承揽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的行为。
1.3发包人:指招标并与设计人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本协议中特指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是本协议工程的建设单位。
1.4设计人:指投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的设计单位。
1.5设计征询单位:指由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征询单位。设计征询起到各阶段设计监理的作用,肩负各设计阶段对设计单位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作用。检查各阶段设计所需的设计依据文献、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对各阶段的设计原则、设计文献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设计征询单位有权规定设计单位按征询意见修改,如设计单位对征询审查意见有分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交发包人协调解决。
1.6工程投资估算:指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成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征询单位及/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献。
1.7工程概算: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成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征询单位及/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献。
1.8工程预算:指以通过设计征询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成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通过的文献。
1.9设计文献:指设计人为本工程设计的设计成果,含:设计资料、设计文献、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1.10 Ⅰ类变更设计:指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在施工图完毕并经设计征询单位评审和发包人批准后,由于:(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审定意见;(2)虽未变更审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造价增减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
1.11不可抗力:指(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政府关于大学城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或大学城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12书面材料: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献。
第二条 合用法律和语言文字
2.1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学城项目的有关文献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献。
2.2本协议所有文献均以汉字书写、解释、说明。
2.3本协议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期除外。
第三条 设计管理模式
3.1采用设计人管理、设计征询管理、发包人管理等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协议依据下列文献签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4.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4.3建设工程批准文献。
第五条 本协议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5.1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第六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献:
6.1
序号
资料及文献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七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
7.1
序号
资料及文献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八条 本协议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8.1
付费顺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献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献,并对其完整性、对的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导致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协议前发包人已批准,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9.1.3 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比协议规定期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时,假如设计人可以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9.1.4 发包人应协助设计人为派赴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献、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批准,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按协议规定的进度规定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设计采用的重要技术标准: 。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年(或按国家规定)。
9.2.4 设计人按本协议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献。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后,按规定参与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竣工验收。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征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告知发包人。
10.2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献出现的漏掉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限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补偿金。
10.3 由于设计人自身因素,延误了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献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4 协议生效后,设计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
11.2 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献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取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与。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协议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协议一式___份,发包人___份,设计人___份。
11.9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11.10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未约定清楚的,双方可签订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篇 协议专用条款
第一章 设计依据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
1.3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4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献;
1.5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6发包人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7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涉及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
1.8协议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献;
1.9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献、会议纪要等;
1.10设计中标告知书
1.11设计人参与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 设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设计范围和内容
2.1项目设计范围:
2.2项目设计内容:涉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施工招标配合、设备招标配合等。
第三章 设计文献的交付
第三条 设计文献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设计文献涉及设计资料、设计文献、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扩大初步设计图、报建图、施工图;概、预算文献包含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设计文献除应提供本设计全标段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施工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交付设计文献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
3.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献、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献、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3.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 份、原图 份、初步设计概算 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献及文档 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纸 份、施工图预算 份、设计计算书 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献及文档 份(刻制成光盘)。
3.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图设计文献的同时或发包人规定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本协议工程各标段(按发包人划分的施工标段)各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 份。
3.6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 份。
3.7甲乙双方取得设计文献或资料后应办理签罢手续。
3.8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送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献、资料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设计文献交付地点
4.1设计人将设计文献交至发包人平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献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设计文献交付时间
5.1设计总说明必须于2023年 月 日之前交付;
5.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设计文献、初步设计图设计文献、扩大初步设计图设计文献、报建图设计文献、施工图设计文献必须按通用条款第七条准时提交。
5.3应提供本协议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当必须进行抗震评估时,经发包人批准后,设计人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评估工作。
5.4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大纲及其实行计划一式四份;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四章 设计费
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
6.1本项目设计费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即本协议项目的所有勘察设计费用、设计文献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等。发包人不再支付协议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它费用。有关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提供协议外的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6.2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概算为工程设计收费基数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6.3设计费
6.3.1除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因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具体定义见附件《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下同)及以下第6.3.2、6.3.3条款费用外,设计费(A1)按工程概算×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23]10号)下浮20 %计取。
6.3.2由非设计人因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按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23]10号)下浮20%计取。
6.3.3若发包人规定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工程预算×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23]10号)下浮20%计取。
6.3.4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分类,除Ⅰ类变更设计外,其余类别的变更设计不计取设计费。
6.4本协议总设计费用(B)=(A1)+(A2)+(A3)。
第七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
7.1本协议生效后,设计人提交履约保函并按协议规定提供申请支付文献资料,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协议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 元(大写: )。
7.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所有方案设计文献并通过审查,按协议规定提供申请支付文献资料,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协议总价的10%,即--------元(大写:-----------)。
7.3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所有扩大初步设计文献并通过审查,按协议规定提供申请支付文献资料,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协议总价的20%,即--------元(大写:-----------)。
7.4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图文献并通过审查,按协议规定提供申请支付文献资料,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协议总价的40%,即--------元(大写:-----------)。
7.5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按协议规定提供申请支付文献资料,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20天内,结清协议总价的10%余款。
7.6设计人收取设计费时必须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五章 设计投资控制
第八条 限额设计
8.1广州大学城投资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拟定的投资额度和规定严格控制。发包人据此制定广州大学城投资分解目的,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变更,保证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的。
8.2设计人遵循功能合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的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重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贯彻。
8.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足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保证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重要材料表、重要设备清单等,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工程投资。
8.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通过设计征询单位和发包人审批批准。
8.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过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第九条 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1设计人必须遵守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见附件)进行设计。
9.2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规定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3在保证方案的可实行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足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4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毕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保证设计深度可以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的确需要增长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修正。
9.5为保证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重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使用、重要设备(单价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设计征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
9.6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重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通过充足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规定,保证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第十条 概预算
10.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对投资限额目的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重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10.2设计概、预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广州大学城工程的特点合理拟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10.3设计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也许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可以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拟定工程造价。
10.4设计概、预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10.5设计人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必须满足发包人用作于“投标限价”的规定,发包人将根据设计人提供的工程概算,委托设计征询单位或有注册造价资格的造价师进行审查,并据此作为工程概算的“投标限价”。
10.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献的客观性、准确性。假如工程概算超过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规定,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减少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11.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见附件)规范此类设计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因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解决原则。
11.2设计人应承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责任,且修改设计完毕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协议规定。
第六章 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2.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2.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保证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解除协议等。
12.3本协议有效期内,设计人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且担任过大型 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2.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高级职称,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高级工程师。
12.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担任过大型 工程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可以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献。
12.6设计人承诺项目重要专业 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12.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规定,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他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
12.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动,除12.3、12.4、12.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
12.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可以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2.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重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详见附件)。
12.11 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重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设计人驻场设计代表一览表详见附件)。
12.12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告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协议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规定,且更换人员须先通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规定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规定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告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2.13设计人承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若非发包人规定需离开驻地2天以内需经设计征询单位批准,2天以上需经发包人批准。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4天。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
12.14设计人承诺驻场设计代表,若非发包人规定需离开驻地3天以内需经设计征询单位批准,3天以上需经发包人批准。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6天。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
12.15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2.15.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保证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2.15.2严禁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2.15.3严禁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2.15.4严禁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2.15.5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2.15.6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2.15.7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长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合法收益。
12.16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负责人相关责任,规定补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质量控制
13.1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大学城“一流的规划、一流的设计、一流的建设、一流的质量”的原则,并保证设计成果不构成大学城项目申报鲁班奖、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障碍。假如因设计人因素引起上述问题发生,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2发包人规定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行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行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规定,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规定、质量控制规定。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行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规定设计人修改设计。
13.3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规定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3.4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广州大学城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3.5假如设计人交付的文献或图纸不符合第 章及本协议附件 的约定和规定,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告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献交付给发包人,且文献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协议规定,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3.6发包人重视解决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足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3.7设计费与工程投资脱钩,在设计合理的范围内,不因项目投资增减而增长或减少设计费,保证设计人员乐意通过精心设计展示自己的才干。
13.8对设计创优完毕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
13.9凡在广州大学城设计过程中对规划满意、环保满意、发包人满意的设计目的奉献突出者,涉及在设计质量、投资控制、系统功能、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规划协调、环境协调方面表现突出者,发包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4.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涉及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成设计规定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涉及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4.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征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4.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所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具有倾向性和排它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品有唯一知识产权特性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征询方的认可。
第七章 进度控制
第十五条 开始和完毕
15.1设计人必须在协议通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开始和完毕设计,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延期除外。
第十六条 进度计划
16.1 设计人根据协议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规定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那些设计文献、图纸,经设计征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协调。
16.2 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献。
16.3 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协议附件规定的内容外,应拟定项目总进度目的与具体的分进度目的。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期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的规定和办法
17.1 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毕情况,检查内容涉及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贯彻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用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17.2 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协议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规定。
17.3 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规定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规定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规定设计人执行。
17.4 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关键点控制
18.1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规定,发现偏离,及时规定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18.2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规定、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之发包人,发生协议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
18.3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制定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拟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毕,使整个设计工作处在受控的状态。
18.4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规定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保证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毕。
18.5 无论何种因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用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第十九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9.1 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献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规定设计人补充完毕增长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19.2 设计要考虑工程实行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献。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20.1发包人的权利:
20.1.1享有设计人设计文献的版权和所有使用权。
20.1.2设计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协议约定期,发包人有解除协议、追究违约责任、规定补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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