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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工程量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变动类别,变更费用的计算规则,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在10%范围,内,作为承包人的风险,,超过这个界限,业主应给,予价格的调整。,工程量增加小于10%,为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工程量增加量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做调整。,工程量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如果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减少工程量或删除部分工程,承包人相应的,工程款收入将降低。对此,承包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出索赔。,如果承包人已为该分项工程订购或采购了材料,则可提出材料订货,费用和已采购材料的损失索赔。,附加工程,其附加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或实际计量值计算,其费用索赔计,算可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单价结算。,其他,对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业主必须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对此,通常要计算已完成工程的费用、返工费,用、人员和机械的窝工费用,以及重新建造(或修复)的费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综合单价的审查,竣工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综合单价的审查,施工图纸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市场价格变化波动,超过一定幅度,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关于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确定的基本原则,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需要按一定方法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1,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基准日:FIDIC合同中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此条款借鉴FIDIC第13.7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原因:后续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要求: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内容:规费、税金等,调整程序:4.7.8,2008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分部分项费用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2,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因:清单特征描述错误,调整内容:综合单价、措施费、工程量,调整要求:,综合单价按照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工程量履行合同义务应该给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程序:4.7.8,3,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08规范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且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价格计算费用。,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虽然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漏项或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的单价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新的单价或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最高报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量”变,4,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工程量偏差在约定幅度内:,调整的前提:工程量变化在10%以内;,调整的内容:工程量,调整的要求:按照履行合同义务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调整的前提:工程量变化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调整的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调整的要求:工程量按照履行合同义务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当Q,1,1.1Q,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1.1Q,0,P,0,+(Q,1,-1.1Q,0,)P,1,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0.9Q,0,P,0,-(0.9Q,0,-Q,1,)P,1,其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08规范中规定,现实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举例,工程量减少,应适当提高单价,所以现实中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增加时正好相反。,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措施费调整方法,4.7.5条文说明,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S1/S0-0.1),当S10.9S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 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 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注意:08计价规范规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由承包人提出新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08计价规范有其不完善性。,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5,调整程序:,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程序,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措施项目单价或费,规则,条款,规则,条款,招标控制价,1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425,1 按照规定计算,依据4.1.4,2按照规定计算,按照4.1.5,3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425,投标报价,1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减,432,435,1自主报价,按照本规范4.1.4,2按照规定计算,按照本规范4.1.5,435,结算价,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3,漏项或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4,工程量增减引起的调整,485,474,475,1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2双方确定调整的金额,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485,415,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同的措施项目其特点不同,不同的地区,措施项目费用确定的方法也不一样,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一定费率计算;其二,按实计算。前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中一般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等。按后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应另外考虑管理费、利润的分摊。,(1)比率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析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计价均采用这种方法。基数及费率要按各地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确定。,(2)实物量法,这种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计价方法,是按投标人现在的水平,预测将要发生的每一项费用的合计数,并考虑一定的浮动因数及其它社会环境影响因数。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3)综合单价法,这种方法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一样,主要是指一些与实体项目紧密联系的项目,如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4)分包法计价,在分包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投标人的管理费及风险进行计价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合可以分包的独立项目,如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08规范中规定,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M,1,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是上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价,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按规定计价,1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2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投标报价,按照列出的金额填写,按照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按照列出的金额,1按照列出的项目和数量,2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自主确定,结算价,按照实际发生额,按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按中标价或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的调整金额计算,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业主方提出变更,外部环境,引起变更,设计缺陷,变更价款审查,标底错误,监理提出的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查,2007通用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后由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视工程具体情况,可在15%25%范围内确定)。,(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它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3)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有同类工程,有类似工程,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工已有的价格确定合同价款。属于同一类别时,执行合同价格,不属于同一类别的按消耗定额定价,合同中只有类似工程的价格,应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价款。做法是拆分工程特征,与类似工程相似部分采用类似工程价格,不同部分采用新价格,合同中已有工程都不满足前两种情况时,由承包人提出变量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通过造价管理机构介入调整。,无类似工程,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现场经济签证,工期签证,(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2)零星工程;,(3)临时增补项目;,(4)合同遗漏项目;,(5)隐蔽工程签证;,(6)窝工、非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7)议价材价格认定;(8)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1)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变更签证;,(2)停水、停电签证;,(3)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签证。,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工程变更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总则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总则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签证的法律特征,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结算的凭证,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类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适用,范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性质,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较复杂。,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手续简单,无正式程序。,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的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由发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变更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费用,处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最后从”暂列金额“项目中开支。,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计入现场签证费用,从“暂列金额”开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审查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是否涉及费用调整,如不涉及费用调整应作为技术变更,结算时只对经济变更进行费用调整。,审查经济变更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审查经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准确性,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原则套用综合单价,新增加项目的综合单价其组价的原则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投标费率进行组价,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是否对原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审查由于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根据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进行调整的原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合同变更,不可预见事件,合同错误,业主方违约,索赔价款审查,不可抗力,监理人错误指令,索赔价款的审查,(4)索赔费用的审查,审查索赔的理由充不充分,索赔的资料是否齐全,索赔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审查索赔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索赔的单价是否合理,相关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结算审查重要内容,对索赔的反驳,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损失计算夸大,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的大小,合同依据不足,事实依据不足,,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承包人或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的责任,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有,在工程审核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地质变化、材料代用、停水停电、停工窝工、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的现场签证和索赔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政局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予以审核,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该与各方积极配合,采用合理的索赔计算方法,对于工程索赔加强主动控制,避免索赔费用的扩大。,2007版合同不同原因下可索赔的范围,引起索赔的原因,索赔的范围,起因,具体表现,工期,费用,利润,发包人,终止合同、暂停施工,对合格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未能按时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不按时提供图纸,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返工或工程损失,拖欠工程款,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指定分包商不当,引起承包商损失,合同错误,合同遗漏,合同与法律冲突,客观因素,不可抗力,不利的物质条件,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址、化石、钱币或物品,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计算出该项工程总费用,再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就是索赔费用,公式: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在计算实际总费用时,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修改和调整后在进行计算。,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估算费用,按照索赔事件引起费用损失,分别计算,索赔款。计算时把索赔项目分别计算,最,后汇总。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很复杂,索,赔,价,款,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分项计算法,索赔引起的价款调整,地方文件,时间差异,供求差异,国家政策,材料价差审查,地区差异,材料价差引起价款的审查,(3)暂估价调整的审查,专业分包暂估价竣工结算时,按原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与实际确认价格计算差额,差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暂估材料设备竣工结算时,单价按原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与实际确认价格,计算差额,,数量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与消耗量定额中的消耗量的乘积计算,合同约定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的,此部分调整费用应计算规费和税金。,审查暂估价项目确认后的价格内容是否与原来暂估价包含的内容一致,如确认的内容大于原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重复的部分应扣除。,审查是否对非暂估价进行了调价,根据合同约定非暂估价不应调整。,审查暂估价部分调整的数量是否超出了原投标时的数量,超出原清单数量范围外的部分不应调整费用。,审查暂估价项目调整的费用是否只计取了规费和税金。,材料价差的调整,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时可调,部分可调,可调总价合同,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物,价波动和法律的变化,部分可调,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当工程量偏差比较大时,双方商,定如何改变单价,部分可调,纯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是否可调,部分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承受所有的价格风险,不可调,可调单价合同,价格风险全部由业主方承担,可调,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比酬金合同,价格和工程量都按完工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可调,成本家固定金额合同,可调,成本家奖罚合同,可调,最高限额成本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可调,通过原始凭证进行鉴别决定调整的方法。,业主方根据监理确定的实际使用材料数量,计算材料数量,并计算材料价款。,通过公式计算确定符合某材料差价标准数,量,从而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材料差价费用=期中计量支付费用各种调差材料费用,所占的权重系数各种调差材料的物价上涨系数,通过主要项目的调差材料消耗系数,以工程计量的数量为基数计算调差材,料的数量,并按计量的时间确定材料差,价标准,最终确定调差费用的一种方法,材,料,价,款,的,计,算,方,法,审查原始凭证,公式法,简易指数法,材料差价引起的价款调整,条文说明4.8.9中规定:,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与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同,(5)结算审查的时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工程结算审核规定如下:,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竣工结算或为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保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缺人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4规定56天内仍不支付,按此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2规定在28天内,总体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条款相同,(6)竣工结算的程序,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1.工程结算的争议类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规定如下:,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以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可以看出结算的争议多发生在“价格问题”和“质量问题”上。,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2.纠纷的解决方式,新计价规范的4.9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造价纠纷的解决方式有4种情况: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3、不同解决方式的应用,序号,解决方式,解释说明,特点,1,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省时省力不伤和气,合同法提倡当事人采用的解决争议方式,2,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共同选择的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相互妥协与让步,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办法,(1)由第三方介入并且主持协商,(2)第三方只是劝说、斡旋,而不是裁决,无权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3,仲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其争议交付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和方式,相对司法诉讼来说具有简单、迅速、保密、较大的灵活性和自治性,4,诉讼,法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保障民事、经济实体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严格的法律约束性,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1).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序号,调解方式,法律规定,适用范围,1,工程师决定,传统的FIDIC合同条件第67款对工程是裁决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2,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 Board),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借鉴美国经验,提出了用争议评审委员会替代工程师来解决争端,世行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3,争议裁决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FIDIC99版合同条件均规定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解决合同争议,工程合同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项目,FIDIC建议采用三人组成的争议裁决委员会,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DAB与DRB的比较,调解方式,关于委员的选定,关于委员会任期的终止,工作程序,当事人的约束力,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 Board),在规定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荐一人,然后由对方批准。,由被批准的委员推荐第三人,经合同双方批准,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则任期期满后或承包商被逐出现场时委员会工作宣告结束,调解未能解决的争端提出书面报告,DAB在,56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双方收到决定或建议书后,,14,天内未提出异议应遵守执行,仅仅签发一个建议,,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满意该推荐意见,该当事人没有任何责任必须履行这个推荐意见,争议裁决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在规定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荐一人,然后由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和这二位委员共同推荐第三位委员任主席,结清单生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任期终止,调解未能解决的争端提出书面报告,DAB在,8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双方收到决定或建议书后,,28,天内未提出异议应遵守执行,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DAB决定立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此具有准仲裁性质。,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2)纠纷解决的仲裁方式,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合同仲裁。,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签订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没有仲裁洗衣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另一方出事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08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解决,方式,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4、不同合同条件下的结算争议解决,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的处理方,法,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纠纷,处理办法,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放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确定;,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 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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