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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 响应 程序 处置,卫生监督的工作内容(现场检查等),行政处罚,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体系,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分别明确传染病的种类,甲种2类,乙种25类,丙类12类,,其中8种为介水传染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并规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政府失职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对供水单位的许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1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1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对违法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1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必要时,依法采取闭公共饮用水水源等控制传染病的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1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失职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1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1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根据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予以保留,。,1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也是目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二条:该行政规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1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2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卫生监督的基本内容,2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依据办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2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2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饮用水水源的规定,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七条做好水源监测评价,第二十六条违反水源保护应负法律责任,2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求,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2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有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饮用水污染事故,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2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供管水人员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2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 元以上海市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3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3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3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可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3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办法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3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标准体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评价规范,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组成。,3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运用水标的注意事项,水标的法律效力,1、水标的第一句话就是“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必性”,2、基本法(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这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指霍乱)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一般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责任。,3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几点说明,1、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的正确应用。一是非常规指标并不是不重要指标,同样是强制性的,二是常规指标并没有必要全部检验,2、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正确应用,3、饮用水消毒与消毒副产物的关系:一是氯化消毒、臭氧、二氧化氯消毒均会产生多种消毒副产物,氯化消毒的消毒副产物就达300多种,二是消毒副产物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三应高度重视在饮用水消毒时尽量降低副产物的生成份,四是消毒副产物引起的危害与由微生物引起的危害相比还是较小的,3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水质监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3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末梢水(含二次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督、检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3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GB5749-2006饮用水水质指标的分类,序号,水质指标分类,项目数,常规指标,非常规指标,总数,1,微生物指标,4,2,6,2,毒理指标,15,59,74,2.1,消毒副产物,5,10,15,2.2,无机物,9,8,17,2.3,农药,0,19,19,2.4,有机物,1,22,2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3,20,4,放射性指标,2,0,2,5,消毒剂指标,4,0,4,总计,42,64,106,4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4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的上游。,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水源性地方病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4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4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河流: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4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4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备有并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具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生活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4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4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4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应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应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应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4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生产单位日常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监测,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5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5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应高于水箱表面,5cm,,并有,盖,(或门),,上锁,;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水箱清洗、消毒和检查。,5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要求,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设施的底盘上,放空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放空管与溢水管均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房屋顶部之间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的材质、内壁涂料和内衬应无毒无害,以防止水质污染和影响水质的感官性状。,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道,5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供水管线设计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输、配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便池的冲洗管道不得与供水管线直接连接,须设置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等装置。,5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设施的卫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等设备和药剂,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证明。,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行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5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落实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应有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必须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供、管水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5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水质检验,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验采样点应包括水箱进水、水箱出水、用户末梢水(1-2个点),每年至少检验一次,项目,增加值(mg/L),氨氮,0.1,亚硝酸盐(以N计),0.02,耗氧量(以O,2,计),1.0(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5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部有关回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5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5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 响应 处置 终止,6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定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6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6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6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省卫生监督机构,6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6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6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卫生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6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6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应急响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6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接报和应急准备,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7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接报和应急准备,(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7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现场调查,(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2)现场调查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7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控制与处置,(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73,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控制与处置,(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74,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7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终止条件,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7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终止程序,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77,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后期评估总结,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78,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资料收集整理,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79,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责任追究,5.3.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5.3.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80,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信息发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81,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保障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技术保障 物资保障 宣传教育 经费保障,8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卫生监督,污染种类,1、生物性污染,2、化学性污染,3、物理性污染,84,突发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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