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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文版:10 第十一章 担保交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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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6/11/14,#,第,十一,章 担保交易,第一节担保交易概述,担保交易的,概念,担保,交易是担保人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担保权益于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交易,。,担保,权益,可以设定的对象: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设立担保的目的:,扩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将,债务人部分责任财产予以特定化,而成为满足特定债务的手段,担保,交易,的,类型,按担保方式分:,人的担保,-,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责任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提供债务履行保障,。,物的担保类型:,抵押,、质押、,留置,按产生方式分:,法定,担保,:留置,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一、担保交易,的,类型,比较,特别的担保交易,保留所有权买卖,卖方为确保获得货物价款,在交付货物时仍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以担保买方依约支付价款,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再将担保物的权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我国还未认可:,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2013,)民提字第,135,号),第二节,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一、独立,担保,含义:,独立,担保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作出的、在受益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在国际商业实践中,独立担保的形式较常见的类型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性质:,从,属于保证担保,但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传统的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独立担保,的摆脱,了传统保证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一、独立,担保,国际惯例,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目前适用的版本为,2010,年修订版,),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各方权利、义务,其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债之,关系,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查受益人的索偿要求与担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相符,、,谨慎合理注意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付款请求,权,提交符合独立保函所规定的索款要求和,单据,在担保函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二、备用信用证,概念,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向受益人作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单方,承诺,性质,备用信用证的本质就是申请人违约时开证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一,种,单方,承诺,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也独立于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二、备用信用证,惯例,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适用的版本为,UCP600),、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目前适用的版本为,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第三节抵押,一、抵押的含义,定义:,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财产的类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一、抵押的含义,类型:,约定抵押,法定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二、抵押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优先次序,登记优先,时间优先,(,3),抵押权的转让,权,可随债权一并转让,(,4),对抵押财产的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三、最高额,抵押,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的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四、抵押权的实现,实现方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实务要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需要一并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节质押,一、质押的含义,概念:,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重要特点:,转移,质物的占有,于,质权,人,一、质押的含义,可供质押的财产,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质押的类型和法律特点,依照质物的类型不同,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转质的方式,不同,承诺转,质,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或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出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二、质押的类型和法律特点,实务,中尚有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等,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也称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出质给质权人作为担保,质权人就该收费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五节留置权,一、留置的含义和特点,含义,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留置动产的人称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二、留置权的设定,要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权利不得留置。,(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当事人未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成立,。,实务要点:,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占有债权人动产的合法原因类型如何,担保法认为只能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行纪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三、留置权的实现,实现方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债务人,也,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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