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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考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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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 绩 第1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2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3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4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5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6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7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8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9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10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11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12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13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14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15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16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17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18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19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20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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